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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4篇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分类:工作报告发表于 2023-05-24 12:39阅读数:0

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我们总少不了进行工作报告写作的机会,想写好工作报告类型的文章,不妨来参考一下本文。好范文为大家带来了《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4篇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希望对你的范文写作有所帮助。

下面是好范文小编分享的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4篇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以供借鉴。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1

关于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的扩张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的方式增资,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二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第二种方式由于实行周期相对较短,成本较低,成为企业扩张的常见方式。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其内容通常包括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通称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公司并购本身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在设计与实施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一、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由于中国的公司并购市场尚处于初级市场阶段,市场规则的完善性、市场参与者的成熟程度、监管方式的先进程度等等诸多要素都有着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在这种不成熟的并购市场体系下,收购方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规模与市场份额的扩张,其风险因素更需要在试水之前进行全盘的规划。对于收购方而言,公司并购最大的风险来源与收购方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最终演化的风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并购当中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负担的陷阱、无效乃至负效资产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输血成本超过承受极限的陷阱等等。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目标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是否合法、目标公司章程是否有反收购条款、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否有瑕疵、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目标公司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及知识产权的审查等。

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这些法律方面的关键问题对并购产生极大影响,而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改变收购方与出让方或目标公司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可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收购方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但是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忽视并购活动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于利益诱惑或机会成本的考虑彻底放弃规范专业的尽职调查。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正是这些不良做法或行为方式导致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剔除的风险变为现实的不可挽回的错误,从而构成并购市场上一个又一个令企业家扼腕叹息的失败案例。二、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就是风险管理。其次,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第三,法律尽职调查,还可以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买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总之,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以及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

因项目的性质、规模、参与主体的数量及复杂程度等不同,法律尽职调查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其基本程序如下:

买方和买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特聘专项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 买卖双方签署“意向书”;

由买方、买方的律师与卖方律师签署“保密协议”; 买卖双方签署“并购框架协议”;

买方律师起草“调查目录”,卖方律师协助卖方准备资料; 买方律师将其准备好的调查目录经买方确认后发至卖方;

查收收到卖方资料后,做资料清单(目录-第一次),由双方代表签字;正本由买方保管;

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一次“尽职调查报告”;

如买方有要求,可作一次初步调查结果的报告会;听取买方的意见; 查收第二次资料,由双方代表签字; 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二次“尽职调查报告”;可同时安排律师进行核证;安排面谈;

总结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公司并购活动中,并购方一般都要根据被并购方的情况,结合本次并购活动的目的、方式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在一项常规的公司并购活动中,就可能涉及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土地法、税法、劳动法、保险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等几乎所有的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并购方式是公司兼并还是公司收购;在公司收购中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被并购方是否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国有股权等情况,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的差别都会很大。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下面六大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的调查;2、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法律调查;3、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4、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5、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6、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调查。上述六大方面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体的调查细目和子细目。目前的公司并购主要是以善意并购的形式出现,在并购双方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并购方可列出详细的、需被并购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单,并在被并购方移交时双方具体签收。、对目标公司合法性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对目标公司发展过程的调查,主要对目标公司的背景和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否有“水份”,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调整。目标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目标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正在面临的或可能面临的重要诉讼、司法程序、政府调查等,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能都不确定,调查的目的就是尽量将它们定性、定量。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在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一般包含有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信对本次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今后争议的发生。、对目标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则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公司的人员素质如何,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是否建立了的相应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还有目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可能会对此次并购制成影响,甚至形成障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以上各项调查都将涉及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审查。

总而言之,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基本情况; 与政府机构审批、行政处罚有关的文件; 财务、会计、审计、担保等; 资本增减;有形资产; 不动产; 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对外投资状况; 人事及劳动;知识产权;保险;税务;环境;公司的股东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 其他。

(二)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律师根据并购交易的需要,设计了相关的调查项目,通过对方提供、到有关部门查寻、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到相关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后,应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全面反映律师调查工作内容,并对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判断。对发现的新问题,必要时可通过恢复前期调查的方式予以解决。调查报告应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列示,重要问题应说明此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行的解决方案等。对此次并购可能形成障碍的问题应特别明示,并把实体上、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特别说明,避免最后并购活动的失败。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的审查后,买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概括);、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可作为附件);、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审查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基本上按照调查目录的顺序,相关专业律师分段起草,由本项目的负责律师汇总。

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仅是公司并购的基础性工作,为规避公司并购的法律风险,双方在《并购合同》中还应约定详尽的承诺、保证、声明条款,把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果尽可能地反映进去。另外,在《并购合同》中双方还需约定详尽的先决条件条款、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完全履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才能保证公司并购能顺利得到完成。五、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其分工和责任划分主要体现在已下两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是两者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不同。例如,两者的调查中都包括被调查对象享有地方政府给予的“补助”的财政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的是补助金的数额、时间和帐务处理的合理性,而律师审查侧重此种财政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其协作关系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对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良好法律运用和专业判断。

综上所述,法律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专业、有效地法律尽职调查将在保障企业并购成功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2

最新修正版

股权收购财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企业收购将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但毕竟是接手一个全新企业,应在收购前对企业进行调查,更加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策略的制定,短期接收的计划的实施。因此DD就很重要,那么调查内容除了一般性的之外,有许多方面值得重点注意: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与企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包括相关国家法律,行业法规,以及国家颁 布的行业发展政策等,了解行业在市场、经营、环保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的相关情况、会计行业特定会计惯例及问题;

2、企业所属行业和市场状况,包括行业属性,行业周期性和季节性特征,企业所占市场范围和总体市场份额,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等; 其他重大影响因素,包括重要的供应商,替代品和潜在竞争对手情况等.以及未来发展 趋势等.3、企业基础情况应当包含所有重要基本信息.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主营业务范围,股权设置,工商登记、税务现状;

4、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管理及人员,生产、业务流程,分支机构数量,业务复杂程度等;

5、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独立分开的情况;

6、基本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最新修正版

二、财务状况

1、核实资产,分析及验证资产的存在及往来的可回收能力,把控公司的资产质量,特别要核实不动产的权属情况;

2、核实负债,特别是防范并揭示一切或有负债,降低收购风险;

3、核实库存,(并且注意非公司内部的库存情况),防范利用库存调剂利润的做法。

4、验证经营业绩,分析核实主要成本费用结构,税率收益结构。

5、特殊事项的检查,包括对目标企业存在的特殊事项如财务承诺,或有负债,资产负 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交易和账外资产负债等。

三、税收环境及历史完税情况

1、由于税收风险无期限限制,故对公司历史经营情况产生的税务状况及风险作深入调查。

2、有没有在近三年内被有关税务部门处罚,因为这关系到能否IPO和并购到上市公司资产内。

3、税收情况的变化也是测评营业收入可靠性的最重要数据之一。

四、抵押、担保、及诉讼情况

最新修正版

1、因是股权收购,一切法律责任具有延续性。这几个方面需要特别重视,避免出现债务黑洞。

2、对重大经济合同需要审慎审阅,特别是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

五、内部控制情况

1、因人员任用在收购后会保持延续性,故应对涉及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成本控制、工资与薪酬、筹资与融资等各个方面的运作现状,对其控制程序及制度作出评价。

六、关联交易与往来

1、了解企业与股东控制其它企业在业务上(主要是上、下游)的关联度,分析关联方往来的内容及性质,评价关联交易可能对收购前后产生的影响。

2、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点。

七、主营业务分析

1、通过对近3-5年主营业务状况的统计,主要是产量、销量,了解分析企业在销售上的现状,主要客户、地区市场、定价政策、销售渠道及结构、营销政策。

2、行业整体市场量的变化情况作一个对比,可以测评出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在行业中的变化情况。

最新修正版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3

收购项目尽职调查分析报告

据悉,如今人们生活质量相对于过去有了很大的改善,逐渐好起来的生活方式带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注重高品位的生活,而企业之间的竞争从此展开,由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缘故,很多企业在斗争中被收购,收购项目尽职调查分析报告怎么写呢?下面是的收购项目尽职调查分析报告资料,欢迎阅读。

一、甲公司的设立、出资和存续 (一)公司设立

根据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结果,及目标公司提供的《准许设立/开业登记证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章程》、《*设验字(xx)第A468号验资报告》,目标于xx年10月18日设立。(二)出资

甲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万元,于xx年10月14日之前,分四次,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完毕。

1、根据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xx年10月15日出具的《*设验字(xx)第A*号验资报告》,甲公司第一期出资130万元人民币已在xx年10月15日之前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2、根据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xx年5月12日出具的*验字(xx)第058号《验资报告》,甲公司第二期出资130万元人民币已在xx年5月12日之前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3、根据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xx年6月21日出具的*验字(xx)第134号《验资报告》,甲公司第三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xx年6月21日之前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4、根据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xx年10月12日出具的*验字(xx)第258号《验资报告》,甲公司第三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xx年10月12日之前以货币的形式缴足。(三)公司存续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xx年5月16日的营业执照及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目标公司合法存续。

xx年5月24日,获H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许可制造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有效期至xx年5月23日。该证在H省工商网站上查询合法有效

根据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目标公司xx年通过年检。公司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检,但未查到xx年年检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甲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办公地址:* 公司类型: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注册资本万,出资形式货币。经营范围:* 分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甲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经营范围:*(四)法律评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标公司符合设立条件,在两内以货币方式缴纳了全部出资,履行了验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公司资质和出资合法有效,公司存续合法。

因未查到xx年的年检信息,根据有关法律,一年未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撤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二、甲公司的股权变更(一)股权变更的历史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共经历了四次股权变更: 1、设立登记时的股权情况:设立时注册资本650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姓名持股比例姓名持股比例 A:40%E:25% B:10%F:10% C:5%G:8% D:1%J:1% 2、xx年6月17日股东变更情况: F退出公司,分别将认缴的15万元、50万元股权转让给原股东A,和第三人K,K为公司新股东。A持股比例增至% K持股比例为% 其他持股比例不变

3、xx年7月23日股权变更情况

E退出公司,分别将认缴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及第三人L,L为公司新股东,K将%的股权转让给A。转让后,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姓名持股比例姓名持股比例 A:%B:% C:%G:% D:%J:% K:%L:% 4、xx年5月1日股东变更情况:增资至万元,K分别向A、C、D、J转让部分股权。G分别向第三人M、N、P、Q及原股东D转让部分股权。L和B向A转让部分股权。M、D、R、S共增资万元。转让、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如下: 姓名持股比例姓名持股比例 A:%B:% C:%D:% G:%K:% M:%N:% J:%L:% R:%S:% P:%Q:% T:%(二)法律评价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决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行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公司股东变更合法有效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甲公司章程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章程的沿革

公司章程于xx年10月14日订立,于xx年6月10日、xx年4月23日、xx年5月1日分别修订。(二)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列明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注:非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按实缴出资股数行使表决权(注:非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每年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度。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作出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作出解聘总经理的决定,如总经理是董事的,总经理无表决权。其他董事一致同意,决议生效。

3、公司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5、公司法定代表人A(二)法律评价

1、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合法有效

2、特别要注意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的特别约束

(1)任何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和董事会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质押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在股权上设置债务担保(2)股东不得与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与公司同业竞争(3)公司章程例举股东大会特别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而非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以下约定的有效性存争议,且有可能侵犯小股东的利益,请特别注意。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约定:“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份: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20%以上;公司支付收购费手,剩余的流动资金流足以满足公司一年内的经营管理需要。”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回购股东股份的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实践及理论中都存在争议,因此这一条如果适用有可能引起争议。

另外,由于股东会是资本多数决,(本章程规定回购股份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是人数多数决),通过股东会决议强制回购某股东股权,可能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经股东会决定,公司可以用定向募集的方式增加注册资金。......四、对新增加的投资,按新增加的投资与股共会确定的不低于净资产的公司资产及增加的总投资之和的比例,确定投资比例。”这一款内容不明确。

四、甲公司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情况(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三)法律评价

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以上目标公司所有的专利、商标合法有效。

核心技术人员共8人,其中在岗6人,已离职的2人;公司股东3人,公司主要管理岗4人。两名离职员工对专利的继续研发和更新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与关键技术人员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五、甲公司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状况

根据目标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公司固定资产主要是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总价值万元。无抵押、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无非经营性资产。(二)法律评价

固定资产所有权合法有效。

目标公司的宣传册中有“甲公司生产加工厂位于*县城,占地10亩。”的表述。可进一步核实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目标公司和分公司是否还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办公场所的情况

六、甲公司财务 (一)财务状况

(1)根据xx年3月25日,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字(xx)004-13号审计报告》,xx年实收本金130万元,累计亏损17.万元。公司总资产是115.万元,总负债是3.万元,净资产是万元。

(2)根据xx年4月25日,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字(xx)第086号审计报告》,xx年,实收总本金260万元,当年亏损万元,累计亏损万元。公司总资产是157.万元,总负责是万元,净资产是129.万元。(3)根据目标公司编制的xx年财务报表,xx年实收总本金万元,当年亏损116.万元,累计亏损万元。公司总资产是429.万元,总负债是7.万元,净资产是万元。

(二)法律评价

1、从三年的财务报表看,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股份的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的价值,根据xx年的财务报表,公司股份的价值应是万元。我公司欲收购目标公司30%的股权,其实际价值应是126.万元。

2、目标公司未提供xx年的财务报表,以上数值会有变化,应核实xx年的财务报表,根据公司净资产计算股权的实际价值。 3、实际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价格可参考历年财务状况、知识产权的运用前景等因素,综合考量。

4、具体财务状况及纳税情况还应咨询专业财会人员。

七、甲公司重大合同、担保和法法律纠纷 (一)合同、担保、法律纠纷的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情况,有两项合同(1)7月天津国环热力公司供暖合同已开工;(2)石家庄发电项目合同也将于近期落地。未提供担保信息、未提供法律纠纷的信息。(二)法律评价 合同内容无重大法律风险。无对外担保、无法律纠纷。

八、甲公司公司的劳动用工 (一)劳动用工状况

1、社保缴纳情况。目标公司只提供了xx年1月缴纳五险的凭证,未提供公司成立三年来的缴纳社保的明细。

2、员工构成:公司共有在岗人员14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副主管等管理层共4人;技术部7人,生产部2人,分公司1人。3、劳动合同状况:均为三致四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人未有劳动合同信息。

4、学历结构:本科8人,中专1人,硕士生1人,另有4人无学历信息。(二)法律评价

目标公司提供了相产关社保证明,已依法缴纳社保。

在中国人民法院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查询,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未有被执的案件。

公司以技术人员为主体,劳动用工关系较短。

有基本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有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公司部分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

本报告谨供本次股权收购的直接相关人员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谨致 商祺!一、引言

近一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已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通过并购,实现了企业规模迅速扩张,推动了产业升级和资本优化配置,产生了一大批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选择并购作为其实施扩张战略的主要方式,并购已成为各类企业快速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企业并购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收购方形成并购决策、选择目标企业、尽职调查、交易路径和交易结构方案设计、企业估值、谈判及交易、并购后的整合等几个主要环节。尽职调查,也被称为审慎性调查(DueDiligence),是企业并购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指收购方在筛选到并购目标公司后对其财务状况、法律事务、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以求准确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尽职调查之所以重要在于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起着以下两个作用:第一、为企业制订并购策略提供可靠依据。通过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财务、法律、经营等各方面的信息,将这些信息与并购方的并购目的相核对,以确定并购行为是否继续进行;按照尽职调查结果对前期制订的并购方案、计划进行确认或修正,确定估值的基本假设和估值模型;尽职调查结果也是设计交易路径及交易结构方案、制订整合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二、有效防范企业并购中的风险。通过对目标企业设立及存续、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能力、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技术研发、资产、负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税务事项、质量控制、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安全生产等的综合性审查,准确描述目标企业的现状,全面揭示目标企业存在的风险,这有助于收购方在确定并购范围、进行并购谈判、制订并购协议时有意识地进行规避。现实中很多并购不成功的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尽职调查的重要性。许多企业在完成了并购后发现,并购来的企业成了“鸡肋”,没有产生“1+1>2”的预期效果,甚至成了企业的累赘、资金的无底洞。究其原因,就是尽职调查环节的缺失或操作不规范,导致掌握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没有认识到存在的风险,更谈不上有意识地规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决策难免失败。

正是由于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的重要性,任何疏忽和不当都可能导致并购失败,给收购方带来重大损失,就非常必要事先制订可行、细致、具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工作方案,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有序、有效、规范进行。

二、尽职调查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

尽职调查方案主要由项目背景介绍、项目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尽职调查重点、时间进度计划、工作协调方式等几个部分组成 1、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将选择目标企业阶段了解到的目标公司的概况、股权结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简要介绍,对收购方的并购动因进行简要陈述,使所有项目工作参与者对项目前期情况有一个大致了解,便于下一步的工作开展。

目标企业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地址、企业性质、隶属关系、主营业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员工人数、重要下属企业情况等。

股权结构:说明目标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各自的股权比例,若投资者人数较多,列明前5位或前10位主要股东及其股权比例。

主要财务指标:列明目标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指标情况。

并购的动因:简要介绍收购方的战略意图,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收购方需要的战略资源、并购预期产生的协同效应等。2、项目组织机构

企业并购是事关企业未来发展的重大经济行为,环节多、时间长,涉及专业面广,需要聘请多家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来进行企业并购的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

通常,要设置并购项目领导小组,由收购方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企业战略、投资、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个并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直接对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保证信息沟通及时和决策高效。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并购项目工作小组,项目工作小组随着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尽职调查小组、目标公司评价与估值小组、谈判与交易小组、并购整合小组。上述各小组并非各自独立存在,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随着项目实施的进展依次成立。尽职调查小组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通常会加入后续的工作小组,或后续环节的小组成员提前介入尽职调查小组,以保证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表1:尽职调查组织机构

尽职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包括收购方专业人员,及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将这些人员又分为经营、法律、财务三个专业调查组。若是并购的目标企业属于化工、矿产等高危行业,还需要设置专门的HSE(指职工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组,并聘请专门的第三方进行HSE方面的评价。若不属于高危行业,则可以不专门设置,其有关内容的调查工作由经营调查组承担。

一般由并购方委托财务顾问担任现场工作的业务总协调(也是项目整体工作的业务总协调),负责对各专业调查组的总体调查工作安排、调度、协调,及与并购双方的沟通,以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复核、检查各专业调查组的工作结论,汇总形成尽职调查小组的工作成果。

运营组、法律组、财务组分别主要由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人员组成,收购方人员分别按专业加入到这些小组中。

关注点:

第一,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尤其是对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应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确定应提交的文档,以保证工作实效。第二,在进行尽职调查现场工作阶段,应尽量安排收购方的各类专业人员加入。收购方人员的尽早介入,能够使其掌握目标公司的第一手情况,有利于并购后的整合工作;同时有助于收购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3、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各中介咨询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进行尽职调查,凭借其专业知识,通过与并购双方的沟通,充分掌握有关信息,全面、公正、独立地得出相应结论。

尽职调查的重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活动

①目标公司所需的竞争环境及行业地位;②经营效率;③企业文化;④人力资源;⑤重大关联方的经营状况;⑥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及管理水平;⑦公司组织架构合理性等;⑧技术与研发;⑨HSE方面管理情况。(2)法律事务

①依法成立及合法存续;②合同;③财产的权属;④环境达标情况;⑤劳务合同及员工福利;⑥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⑦专有技术及纳税情况等;⑧诉讼事项;⑨并购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3)财务状况

①目标公司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政策;②会计核算体系;③财务管理制度;④历年的经营成果;⑤现金流的情况;⑥资产负债情况;⑦税务。

关注点

第一,以上三方面的调查不是相互孤立的,许多同一个事项需要各专业调查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关注,因此需要各专业调查组相互配合、相互验证,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全方位评价。

第二,以上所列只是个专业调查组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向,在具体工作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第三,虽然总体上看,企业并购的最终目的是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资源和能力,但具体到项目,每一个实施收购的企业想要获取的资源和能力都是不同的,目标公司的情况也各具特殊性,因此要针对收购方的并购目的、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尽职调查的工作重点。在尽职调查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了解到的新情况对调查重点及时修正。4、时间进度计划

尽职调查分为前期准备、现场调查、出具报告三个阶段

关注点:

第一,制订时间进度计划时,除了根据工作内容安排时间进度外,应明确提交的工作文档,提示关键事项,落实责任人,以便于检查和控制。

第二,上表中只是大致的时间安排,具体的工作中,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范围的大小进行调整。5、工作协调方式

工作方案能否顺利实施,计划能否有效执行,以至于尽职调查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尽职调查的项目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因此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协调制度以加强参与调查人员之间默契配合,保证工作效率和效果。(1)现场工作期间

①每天晚上各调查小组对当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分享信息并为其他小组提出注意事项;②每周五各调查小组提交工作周报,报告本周工作进度及下周工作安排,并召开各小组负责人参加的每周例会,共同讨论未解决事项;③各小组周报汇总后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送收购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④对于尽职调查中遇到的困难或障碍,视问题的重要程度及是否具有共性由财务顾问或财务顾问牵头,相关中介机构参加,与目标公司沟通、协调;⑤在完成现场尽职调查后召开第二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各中介机构所负责部分的报告编写事宜;⑥对于需要进行的访谈工作,尽量一并安排进行。(2)尽职调查报告撰写

①报告编制期间各方应随时保持联络;②在各中介机构完成所负责报告编写后开始尽职调查报告(汇总报告)初稿的编写工作。待初稿完成后,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并定稿。

企业未来发展潜力关注财务方面的四个重要指标: 1、销售收入增长率 2、提价能力 3、公司营业成本 4、净资产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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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4

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致: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拟实施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下称“该项目”),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争议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基于此,我们依法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导 言

一、目的本报告的目的,主要在于协助贵公司在实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过程中,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尽量全面地做出法律方面之分析及了解,以帮助贵公司依法进一步针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作出决策。

二、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经办律师。

“目标公司”或“公司”: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YH-J1 地块”:指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YH-J1 地块。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通过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调取相关档案资料;

2、至目标公司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3、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主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4、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

5、至现场实地察看;

6、参阅其他中介机构的信息;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假设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目标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除非另外说明,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本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信息 和数据;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司签署之专项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五、适用法律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生效和适用的以下中国法律为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结论、声明和附件五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报告的目的、调查的方法。在报告的正文部分,我们就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目标公司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在报告的结论部分,我们主要对本次尽职调查的结果、法律分析意见中可能对本收购项目产生影响的相关事项,对贵公司作重点结论性的提示;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我们调查收集到的目标公司相关资料及文本。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正 文

一、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相关法律事项

根据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的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资料,我们对目标公司所涉之主体相关法律事项作出如下陈述:(一)目标公司的设立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设立

(1)2006 年 5 月 8 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粤名称预核内字[2006]第0 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林浩、林铭、林丹、林杰出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住所设在广东省,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目标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林浩出资 2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铭出资 230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丹出资 2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杰出资 3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1%。均为货币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的目标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全体股东同意选举林杰担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林丹为公司监事。(2)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委托书》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 房的承租场地作为目标公司办公场所,期限为 2006年 3 月 28 日至 2008 年 3 月 28 日。

(3)根据广州灵智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南智会证字(2000)第 3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5 月 11 日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交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林浩以货币出资 230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铭以货币出资 230 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丹以货币出资 230 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杰以货币出资 310 万元,占出资比例 31%。

(4)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省工商局”)2006 年 5 月 16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目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杰;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其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及设计(持有效资质经营);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5 月 16 日至长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在依法约定时间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足,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股东共同制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名称及住所。

(2)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成立。由此,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的设立符合目标公司设立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目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目标公司从设立至今,其历史沿革如下:(1)2006 年 6 月 9 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 2006 年 6 月 9 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000 万元变更额为 6000 万元,其中林杰由原来出资 310 万元增加至 1860 万元,林浩、林铭、林丹分别由原来出资 230 万元增加至 1380 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根据 2006 年 6 月 9 日的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变更,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2006 年 6 月 13 日,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华天验字[2006]第 HT0556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12 日止,目标公司已收到股东林杰、林浩、林铭、林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针 对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 省 工 商 局 已 核 发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6000 万元。(2)2006 年 7 月 11 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36 万元。

根据 2006 年 6 月 28 日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6000 万元变更为 8636 万元,其中林杰由原来出资 1860 万元增加至 万元,林浩、林铭、林丹分别由原来出资 1380 万元增加至 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根据 2006 年 6 月 28 日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变更,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2006 年 7 月 3 日,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天验字[2006]第 HT0752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止,目标公司已收到股东林杰、林浩、林铭、林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636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针 对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 省 工 商 局 已 核 发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8636 万元。

根据省工商局 2006 年 7 月 11 日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核变通内字[2006]第 0 号),省工商局对前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3)2011 年 4 月 28 日,变换注册号。

根据省工商局 2011 年 4 月 28 日《注册号变换证明》,经省工商局核准,目标公司注册号由 变更为 ***。

针对上述变更事项,省工商局已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已变更为***。

(4)2012 年 4 月 23 日,股权转让。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林杰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1%)全部转让给林美贤,转让金 万元。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股东同意林杰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 31%共 万元的出资转让给林美贤。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根据省工商局 2012 年 4 月 23 日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核变通内字[2012]第 号),省工商局对前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

2、法律评价

从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结果,以及目标公司针对各次变更事项所签署的基本文件来看,目标公司的上述变更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目标公司的存续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存续

根据 2012 年 11 月 23 日省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目标公司目前持有的省工商局 2012 年 4 月 2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显示,目标公司的现状登记情况为: 注册号:***;名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注册资本:人民币 8636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8636 万元;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16 日;经营期限:长期。

所属行业: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目前状态:登记成立;核准日期:2012 年 4 月 23 日;最后一次年检时间:2012 年 4 月 6 日;投资者名称:林美贤,认缴、实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比例 31%;林浩、林铭、林丹分别认缴、实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比例 23%。

2、法律评价

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并结合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前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目前合法有效存续。(四)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及股权负担 1.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分别为: 林美贤,身份证号码为 ***929,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1 房,持有目标公司 31%的股权。

林浩,身份证号码为 ***019,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1 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

林铭,身份证号码为 ***012,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7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2 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

林丹,身份证号码为 ***021,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7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2 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2.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的资料提供说明》,以及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内容,目标公司自成立至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司股权未设置第三方权利(包括质押、担保等)。3.法律评价

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共 4 位自然人,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至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股权上未设置第三方权利负担。(五)目标公司治理情况及法律评价

1、股东会

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代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基于前述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如向贵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须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一致同意通过方可进行。

2、执行董事

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其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

《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设监事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稽查公司财务;(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经理 1 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六)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评价 1.内部管理制度

(1)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目标公司制定了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行政办公制度、后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开发报建管理制度、工程现场管理规定。(2)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我们适当审查,目标公司已经根据法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企业治理结构及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三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2.法律评价

经查验目标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至目标公司现场查看,以及听取目标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针对目标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情况,我们认为:(1)目标公司在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股东决策、公司章程制定,以及公司基本治理结构的设置方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文件资料表明目标公司存在此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2)根据目标公司向我们做出的书面声明:目标公司已经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我们适当核查,并根据目标公司向我们做出的书面声明,目标公司股东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股权上不存在质押、第三方权利等可能阻碍依法进行股权转让的因素。

二、目标公司经营资格、资质相关法律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经营资格、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目标公司持有下列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许可证、证书和文件:

1、省工商局 2012 年 4 月 2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为***,营业期限为长期。

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副本),有效期为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20 日,登记号:组代管-0-1。

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6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粤国税字 ***2 号《税务登记证》(副本)。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粤地税字 ***2 号《税务登记证》(副本)。

5、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06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核准号为 J的《开户许可证》。

6、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1 年 5 月 18 日核发的人社监审字 号的《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有效期: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

7、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1 年 5 月 18 日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2012年 5 月 17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年审。

8、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8 日颁发的编号为 -06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13 年 6 月 8 日,其中记载开发项目为:穗开规地[2010]69 号。(二)法律评价

1、经合理审核,目标公司依法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基本经营资格、资质。

2、目标公司对于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专项许可方面的经营资质。

3、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内容,以及目标公司的陈述、书面声明,目标公司设立以来,没有发生过与其经营资格、资质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目标公司经营相关法律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现状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目标公司陈述,其目前除 YH-J1 地块项目之外,未经营其他项目。(二)目标公司经营之 YH-J1 地块的相关法律事项 1.根据目标公司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签署的《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成交确认书》,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YH-J1 地块(穗开国用(2001)字第 018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拍卖转让,经过公开竞价,确认目标公司为买受人,标的面积 平方米,成交价款 .1 万元,成交时间 2009 年 10 月 27日。目标公司应在地块成交后 15 日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办理延长动工、竣工期限的手续,应在竞得该地块后半年内按规划用途动工开发(打桩),三年内开发完毕(竣工);办理延长动工、竣工期限手续时竞得人须按用地面积 100元/平方米缴交保证金,该保证金在项目按期动工和竣工后可全额退回,否则作为违约金收缴。

2.目标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签订《合作开发 YH-J1 地块框架协议》,对双方合作并以甲方名义竞投 YH-J1 地块的相关事项作出约定。2010 年 9 月 28 日,双方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书》,同意解除该框架协议。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该框架协议已经依照上述《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予以解除,双方不存在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

3.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除上述《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成交确认书》以及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之外,在公开竞拍、拍得 YH-J1 地块过程中,目标公司未与其他主体签订、签署过其它相关合同、协议;目标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公开竞拍、拍得 YH-J1 地块所应当支付的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相关付款凭证已经提交给贵公司因该项目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在公开竞拍、拍得 YH-J1 地块过程中,目标公司不存在违法、违约等可能对该地块形成实质性法律影响的责任、风险因素。

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颁发的 10 国用(05)第 00004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座落于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和大道以东、摇田河街以北,地块编号为:YH-J1 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目标公司,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终止日期为:2071 年 7 月 2 日。

5.根据广州开发区规划局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颁发的穗开规地[2010]69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目标公司作为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嘉德丰永和商住楼,用地位臵: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和大道以东、摇田河街以北,用地性质:商业用地(C21)和二类居住用地(R2)。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附注,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本证一年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本证及附件自行失效。

6.根据 2010 年 12 月 9 日穗开规复[2010]334 号《关于永和区 YH-J1 地块重新确认规划设计条件的复函》,广州开发区规划局同意规划条件中部分规划指标调整为:建筑高度:100 米,汽车泊位(住宅):每户设一个停车位,每一停车位以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教育配套设施(小学或幼儿园)。

7.根据 2011 年 6 月 7 日穗建开函[2011]922 号《关于同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复函》,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目标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经营市规划局穗开规地[2010]69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国土房管局 10 国用(05)第 00004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准的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和大道以东、摇田河街以北地块,面积为 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同意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8.根据 2011 年 6 月 3 日穗开国房函[2011]262 号《关于同意 YH-J1 嘉德丰地块动竣工延期意见的复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同意目标公司 YH-J1 地块的动工期延期至 2012 年 12 月 23 日前,竣工期延期至 2017 年 12 月 23日。

9.根据 2011 年 6 月 23 日穗开发改建备[2011]《广州市 2011 年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回执》,该项目已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广州市2011 年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手续。

10.根据 2011 年 8 月 26 日穗开规函[2011]606 号《关于******永和 YH-J1地块商住楼总平面规划图审查的复函》,广州开发区规划局要求 YH-J1 地块建筑间距应满足《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中密度

3、4 区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等统筹落实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

11.根据 2011 年 10 月 21 日穗开规复[2011]296 号《关于******永和商住楼用地规划方案的复函》,广州开发区规划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及商业住宅用地划分,按照该区域城市形象规划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成果,在下一阶段提供不同方案进行比较,并先行就幼儿园建设问题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12.根据 2012 年 6 月 13 日穗萝国房函[2012]394 号《关于永和 YH-J1 地块申请开发期限顺延意见的复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分局同意 YH-J1 地块的开工期限顺延至购买 YH-J1 地块上的房产作为拆迁安臵房方案的意见明确后 3个月内,竣工期限顺延。尽职调查报告

13.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的资料提供说明》,YH-J1 地块的使用权未受到任何限制,也未设臵第三方权利,无担保、查封等情况。

(三)目标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如下重大合同: 年 11 月 8 日,目标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华南理工大学就广州市萝岗区 YH-J1 地块项目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技术服务的目标:进行 YH-J1 地块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服务的内容:对用地进行整体方案设计,达到概念性规划深度;并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报酬、验收、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标的为 6 万元,由目标公司于评审获得正式通过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8 日至 2010 年 11 月 8 日。

年 11 月 8 日,目标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广州兴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萝岗区 YH-J1 地块项目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同上。

年 11 月 8 日,目标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广州市轻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萝岗区 YH-J1 地块项目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同上。

年 6 月 4 日,目标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承接方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就广州市萝岗区 YH-J1 地块项目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合同对委托项目内容及范围、甲方责任、乙方责任、成果认定、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根据目标公司 的陈述,该合同费用已经付清。

年 12 月 29 日,目标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广州市增城长科土石方工程队作为施工单位就 YH-J1 地块围墙整修、入口路面重修及大门制作安排等施工工程发包事宜签署合同编号:穗嘉德丰合 2011-002《“YH-J1 地块”整修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及范围、合同造价、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工程款支付、甲方责任、乙方责任、竣工验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该合同费用已经付清。(四)法律评价

1.根据供审查文件资料的内容,以及目标公司向我们做出的书面声明与承诺,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范围符合许可的经营范围。

2.根据我们的合理核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 YH-J1 地块的取得与使用具备规范性、合法性,没有资料显示目标公司在经营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根据目标公司的声明,并经我们适当审查,目标公司已经提交我们审查的重大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目标公司不存在可能对该该项目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4.结合贵公司最终确定的该项目所采取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之交易模式,从中介机构专业分工的角度出发,为公平、合理、合法拟定该项目的交易条件,我们建议贵公司: (1)要求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对其有意向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的尚未履行完毕的经营合同、协议,进一步提供全面、完整的文本及履行现状情况的统计与说明;要求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从目标公司财务记载内容方面,对目标公司经营合同、协议的履行现状情况,进行数据方面的财务审计;在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要求目标公司及相关转让方作出相应陈述、承诺、保证的方式,明确交易各方对潜在、隐性、或有合同、协议履行责任及风险的承担。

(2)由于 YH-J1 地块是实施该项目的重点实质性交易标的,对于 YH-J1 地块取得、经营过程中,由目标公司所签订、签署过的所有合同、协议,实际发生过的所有凭证、凭据,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行政审批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应当向贵公司作出全面披露并全面、完整地予以提供。

(3)对于前文所提及的目标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书》、《合作开发 YH-J1 地块框架协议》事项,我们建议: 如果该项目各方将该事项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之内,则贵公司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书面陈述前述事项发生的背景、相关费用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如果该项目各方同意不将该事项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之内,则目标公司与该项目

尽职调查报告股权转让方应当通过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等方式,将该事项从目标公司中予以剥离,该项目股权转让方并且应当就该事项的剥离处理,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而在该项目交易合同中,向贵公司作出明确的保证与承诺。

(4)为保障贵公司依法实现该项目的主要交易目的,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针对 YH-J1 地块,在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已经向贵公司做出的信息披露基础上,贵公司应当要求该项目股权转让方就 YH-J1 地块至该项目交易成交日之前,已经发生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开发、经营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有效性,作出明确保证与承诺;对于可能由此引致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风险,作出责任承担方面的明确条款约定。

四、目标公司主要资产相关法律事项 1.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清单统计表》,相关财产的购臵发票复印件,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华鉴字[2012]048号《******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目前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办公设备及车辆。简要说明如下:(1)办公设备拥有电脑、复印机、摄影机、空调等共 43 项,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实的账面原值合计 913, 元,截止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的净值为 431, 元。(2)车辆拥有奔驰等四辆,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实的账面原值合计3,255, 元,截止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的净值为 1,942, 元。2.法律评价

(1)从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购臵发票复印件来看,目标公司前述办公设备、车辆等资产归目标公司所有。

(2)目标公司的前述主要资产的数目、实物状况、价值,贵公司已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现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华鉴字[2012]048 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核实,贵公司应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作为参考依据。

(3)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合同各方应当对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之内的目标公司资产,作出资产界定、核查、移交、验收方面的明确约定。

五、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和担保相关法律事项

经我们向目标公司提具三次资料清单,要求其向我们提供债权、债务相关文件、资料。根据目标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第二次补充文件资料清单说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方面的文件、资料,要求我们见审计基础资料。由此,关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事项,我们审查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并据此出具报告如下:(一)重大债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目标公司预付款项 27, 元,其他应收款 115, 元。

(二)重大债务

1.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除其他应付款154,000,000 元以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2.根据前述审计报告,在清查表“管理费用”项下,发生“南湖接待处装修工程”费用 506, 元。目标公司未向我们提供该工程有关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南湖接待处物业属于股东私人物业,计划作为目标公司接待用途,但尚未完善相关手续。

3.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的《合作开发 YH-J1地块框架协议》,目标公司同意归还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付款 4000 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 .3 元,共 .3 元,并另行支付补偿款1480 万元。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前述款项已全部由目标公司支付完毕。

(三)担保

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内容,目标公司声明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四)对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事项的总体法律评价

1.依照中介机构的专业分工,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数额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确认,我们的职责是确定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律性质,并就债权债务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 2.依据前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该项目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现股东的负债 154,000,000 元,以及本报告前文所引用的其它债权、债务数额,作出了财务认定。而根据目标公司的声明,目标公司所有重大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3.针对目标公司的前述债权债务事项,我们认为: 从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现已提交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来看,前述南湖接待处装修工程费用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补偿款两项债务,在法律属性方面依然缺乏相关验证文件,该两项债务由目标公司予以承担,其证据依据不够充分,尚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及瑕疵。

4.由于贵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从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针对上述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现状情况,我们建议: (1)对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要求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内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事项,贵公司应当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提供债权、债务的详细清单,以及债权、债务发生的有效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将会计师事务所提具的有关财务调查报告中的内容作为依据,经该项目股权转让方确认后,作为该项目交易合同的附件。对以该债权债务事项为依据的该项目合同对价合理予以商定,并作出具体合同条款约定,以明确合同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及责任,避免和减少履约及法律风险。

(2)对于目标公司已形成的前述对目标公司现股东的债务,我们建议由目标公司与现股东在该项目实施之前予以结清。

如果目标公司事实上无法提前结清对现股东所承担的债务,而必须将该股东借款列入该项目交易对价的考虑范围之类,则该项目各方应当针对目标公司偿债的方

尽职调查报告式、期限、责任界定、风险控制等内容,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约定。(3)从尽快依法促成该项目交易的角度出发,依照目标公司现状情况,对于南湖接待处装修工程费用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补偿款两项债务,建议由目标公司现股东自行予以承担,并依法从目标公司中予以剥离,而不列入该项目交易范围之内。其具体处理方式,请参见本报告第三部分的相应内容。

(4)对于目标公司担保事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向贵公司作出进一步具体的保证与承诺。

六、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事项

经我们适当核查,并结合目标公司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的资料提供说明》,除本报告已作出陈述的事项之外,目标公司目前不存在其它对外投资、合作、入股等情况,未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

对于本报告所陈述的目标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事项,其法律意见请参见本报告相关部分的内容。

七、目标公司税费相关法律事项 1.税率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税务情况说明表》,目标公司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分别为:(1)营业税,税率为销售额*5%。(2)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7%。

(3)教育费附加,税率为营业税*3%。(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营业税*2%。(5)堤围费,销售额*%。

(6)价格基金,税率为营业税*2%。(7)土地增值税,按税法清算。

(8)土地使用税,税率为土地面积*6元/㎡。(9)印花税,按照合同性质确定税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11)契税,税率为 3%。

(12)车船使用税,按照排量定额缴纳。

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目标公司在税务上未享受政策优惠及补贴。2.税费缴纳情况

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未向我们提供目标公司税费缴纳方面的完整文件资料,未向我们提供完税证明。

依照目标公司相关人员的的陈述,并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内容,目标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没有发生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税务违法、违规行为。3.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适用的前述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根据目标公司的声明,并结合目前我们所收集到的文件、资料,我们尚未发现目标公司目前存在拖欠有关地税、国税以及其它税费等情况。

(3)我们建议,针对或有或隐性税费具体事项,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作出保证、承诺等协议安排。

八、目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相关法律事项 1.目标公司员工现状基本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目标公司有员工共有 29 名,主要由经理、工程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及后勤人员组成。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劳动合同的部分样本,未提供已与员工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已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具体统计表。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目标公司并未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给我们的 2012 年 11 月《社保计算表》以及广州市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目标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为 24 人,缴交的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给我们的 2012 年 11 月住房公积金缴交表以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目标公司参加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为 15 人。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目标公司尚有 5 名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14 名员工未参加购买住房公积金。4.法律评价

(1)经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样本,劳动合同采用了广州市劳动合同范本,基本条款齐备,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具体、明确,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合法、有效。

(2)根据目标公司的书面声明,目标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但依照目标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目标公司事实上可能会因上述未全部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未缴、欠缴相关社保费用行为,而被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要求补缴未缴、欠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同时也有可能被该等部门处以罚款或滞纳金。(3)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我们建议: 贵公司应当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对该项目所涉劳动合同、社保事项的承担,作出承诺,对目标公司员工的交接作出具体安排,分清责任,并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如果贵公司安排承接目标公司的相关现有员工,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在该项目交易日之前,依法完善承接员工的劳动用工法定手续;对于贵公司不准备承接的目标公司员工,应当要求转让方在股权交割日之前妥善安排好该等员工,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款的支付等。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降低贵公司收购过程中因劳动合同及社保方面可能面临之风险。

九、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事项

1、依照目标公司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的资料提供说明》,以及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内容,目标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2、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我们建议:贵公司应当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作出书面声明与承诺,并通过在交易合同协议中进行约定的方式,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针对交易日前可能存在的该方面或有事项或其它法律风险提供担保,以避免或减少相关法律风险。 结 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1、经我们合理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前其合法有效存续,该项目在目标公司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经我们合理审查,目标公司现股东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股权上不存在质押、第三方权利等可能阻碍依法进行股权转让的因素。

3、经我们合理审核,目标公司依法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公司经营资格、资质。

4、根据我们的合理核查,目标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相应资质,目标公司经营 YH-J1 地块具备基本规范性、合法性。

5、根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除了对目标公司现股东的负债 154,000,000 元以及本报告所提及的其它债权债务以外,目标公司目前不存在其它重大债权、债务和担保事项。

6、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对该项目采取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模式,尚未发现存在足以依法阻碍实施的法律障碍性因素,该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7、对目标公司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其它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及建议,请贵公司具体参见本报告的相应部分内容。

声 明

1.由于我们并非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本所律师仅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进行评论和发表意见。本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公告性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确认及保证。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财务数据、评估方法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2.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仅可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发表我们的意见及从事我们的法律实践,因此,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所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在本报告中发表的法律分析意见均仅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涉及其它地区的法律和法规。3.解释和说明本报告的权利,属于本所和本所指派的律师。如有关于本报告的任何疑问,请与本所指派的律师联系。请勿擅自揣测或贸然行事。

本报告正本一式五份,提交贵公司四份,本所律师存档一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 O 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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