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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6篇】,欢迎品鉴!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1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财政局多措并举,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高质量发展。20xx年,全市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268.5亿元,占全市采购规模的72.7%;其中合同授予小微企业185亿元,占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额68.9%。
一是细化扶持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联合制定了我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预算份额预留、评审价格优惠、降低交易成本等9条扶持措施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着重提高采购份额预留比例,明确优惠上限执行情形,鼓励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保证金、推行预付款保函、加快付款进度等。
二是深化督促指导。通过开设网上专栏、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组织在线培训等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培训宣讲,帮助各方当事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和实施要求,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借助预算一体化平台,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督促采购人做好预算份额预留,并通过走访调研、考核检查、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等方式,督促做好政策实施,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提高政策落实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为强化政策落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市、区两级主管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3月31日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包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预留份额、具体项目名称、预留份额执行方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目前,全市989家主管预算单位(市级136家、区级853家)按要求公告了政策执行情况,晒出了我市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账单”?。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我市新出台的助企纾困“15条”有关要求,落实落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培训宣讲、调研督促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2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制定落实落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各级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过面向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更好地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预算,在单位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主管预算单位以部门预算为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份额比例不低于60%。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中两个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主管预算单位应进行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资格审查,应当在采购意向公开、公告(资格预审、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文件中标明供应商资格条件。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要履行好评审职责,按照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采购包及符合其规定情形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
采购人要做好中小企业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及合同资金支付工作。对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资金,合同履约验收通过后,及时支付合同尾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3
各镇街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津财采〔20xx〕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xx〕1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工作要求
(一)报告内容。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本镇街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需求调研论证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开展的需求调查或论证的总体情况。特别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xx〕22号)第十一条所列项目,应当报告需求调研论证情况。
2.采购份额预留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该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3.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3)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加分)情况,尤其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情况等。
4.其他有关情况。未达到《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二)报告时间。各年度的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具体时间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时间相同。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10日前报告。
(三)报告方式。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将以上报告加盖公章发送至政务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公开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由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一负责。
(二)公开内容。政策落实情况公开的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具体内容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附件1)为准。
(三)公开途径。政策落实情况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附件2)。
(四)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10日前公开。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报告和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镇街所属预算单位在抓好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
(二)统一口径,保证时效。各部门、各镇街要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指标口径,尤其是要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报告和公开范围,确保报告和公开内容完整、准确。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基础信息的整理和录入,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和公开工作,保证工作时效,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管,压实责任。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4
全市68家市(区)级预算单位在网上公开了政策落实情况,其中45家预算单位全年的预留份额100%都给了小微企业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舒慧报道 天津市预算单位近日陆续启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记者查询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现,全市目前有68家预算单位已依规晒出了去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账单”。
记者注意到,截至2月17日,天津市已发布20xx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的68家市(区)级预算单位,都公布了本部门(单位)去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总额,包括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及占比等。其中,有45家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占专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100%,这意味着这些单位全年预留份额都定向支持了小微企业。此外,各预算单位还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公告中列出了每个项目的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等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据了解,今年1月,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主管预算单位每年报告和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要求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提出,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上一年度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31日前公开。
除了公开采购执行情况,《通知》还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作了规定。其中要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向天津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要专门报告本部门、本区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内容包括需求调研论证情况、采购份额预留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对于采购份额预留情况,《通知》规定报告内容包括: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该部分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关于其他有关情况,《通知》明确,其报告内容为未达到天津市相关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以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天津市财政局还强调,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下一步,天津市财政部门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定期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5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津财采〔20xx〕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工作要求
(一)报告主体。全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区政策落实情况。
(二)报告内容。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本区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需求调研论证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开展的需求调查或论证的总体情况。
2.采购份额预留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该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3.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3)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加分)情况,尤其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情况等。
4.其他有关情况。未达到《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各报告主体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各区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本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报告的具体内容。
(三)报告途径。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在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列专题报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单独报告。
(四)报告时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具体时间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有关要求执行。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告。
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公开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由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一负责。
(二)公开内容。政策落实情况公开的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具体内容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见附件)为准。
(三)公开途径。政策落实情况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可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四)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31日前公开。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报告和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区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区所属预算单位在抓好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
(二)统一口径,保证时效。各部门、各区要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指标口径,尤其是要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报告和公开范围,确保报告和公开内容完整、准确。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基础信息的整理和录入,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和公开工作,保证工作时效,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管,压实责任。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财政部门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定期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6
近年来,东安县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坚持“六措并举”,有效促进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较快发展。
一、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推广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同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利用多种渠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湘政发〔2012〕18号、湘财购〔2012〕5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全县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产品的宣传;加大全县中小企业以农林产品深加工、铁合金、锑品冶炼、铅锌冶炼、焊材焊剂、水泥建材、纺织服装鞋业和电力新能源等八大优势产业的宣传。特别加大对适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小企业相关产品、服务的宣传推广,提倡和督促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当地产品和服务。
二、认真清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县政府要求认真清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降低门槛,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突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该县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明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政策
该县明确:一是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同)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应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五是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按放管服要求给予中小企业适当优惠支持并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
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加强采购文件、操作流程以及投标实务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帮助中小企业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加强测算分析,定期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则给予重点扶持和引导,积极探索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建设的新路子。
五、加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本区域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对县域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的探索,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中小企业,视情况采取不予支持合同融资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县域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
六、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指导采购人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对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责令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采购管理部门要率先垂范,自觉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托整合财政信息化平台、建设电子财政的契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按要求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稳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