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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范文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供货给乙方烟酒:
总计金额: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要求:甲方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条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付商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1%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1)项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所供酒水不得有假,如发现假酒属甲方所供,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
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范文2
签字日期:
卖方 中国 公司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 ×国 公司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 (1)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 (2) 数量│ (3) 单价│ (4) 总值│
├────────────────┼─────┼─────┼─────┤
│ │ │ │ │
│ │ │ │ │
│ │ │ │ │
│ ├─────┴─────┴─────┤
│ │ 卖方有权在__%以内多装或少装 │
└────────────────┴─────────────────┘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 买方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
(签字)
签约地点:
买卖合同范文3
甲方(购买方):
乙方(供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自乙方处购买进口葡萄酒酒等相关产品(详见:产品报价清单),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名称、价格
1、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价格向甲方提供下列产品:(详见:产品报价清单)
2、协议中订购产品为实时报价,乙方有义务将最新的价格调整信息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第二条、产品质量
1、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因非产品本身的质量原因(如甲方储运不善等)产生的问题,乙方不予调换,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并且达到安全和卫生条件。
第四条、产品的交付
1、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将产品运至双方指定地
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应即时对货物数量、编码、外观、包装、质量等情况进行检验,如有任何异议,应在立即告知乙方,否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完毕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应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
2、甲方需将计划用量按实际需要提交乙方,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计划进行备货,不能备齐的货品应在甲方提出计划的48小时内反
馈。
3、除因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质量标准外,甲方不得拒收。
4、乙方产品的所有权在产品交付时转移至甲方,货物风险随之转移。
第五条、货款的结算
1、甲乙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甲方应在收到货物的5日内,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2、无论任何费用,甲方均不得在应支付货款中自行扣除。
第六条、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商标标识以及任何相关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2、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以及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情况、产品信息、客户资料、营销计划、管理方式等任何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
3、甲乙双方应保证其雇员、管理人员、代理人等接受本
保密条款约束。
4、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遵循平等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自行向第三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可免除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一方明确声明或以实际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
(2)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3)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产品报价清单
甲方:乙方:
签(字)章 签(字)章
年月日
买卖合同范文4
家具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关系的合同,在消费领域严格讲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其条款应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其条款内容依托的是原《经济合同法》,故在条款上必然存在一些差异。而使用该合同的主体主要是广大消费者和各家具零售商,所以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以符合商业零售行业的交易习惯和消费者乐于接受为前提,而不应将其设计的过于烦琐,不易使用。具体地讲,合同的第一条规定:“家具名称、商标、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的内容不适合家具买卖行业特点和商业习惯,因为对于家具行业来讲,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目前也是空白。消费者注重的是家具的款式和材质,而这两项指标目前又没有统一的型号规定,一旦造成质量纠纷,给调解、仲裁或审判在认定责任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客观上讲不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相互举证。因此很多家具经营者呼吁在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用材质替换型号使之更合乎实际。因此,该条应当明确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即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付合乎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关于质量可以另附质量保证书予以明示消费者。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经营者出卖的标的物质量上有瑕疵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使消费者能够自主合理选择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请求赔偿损失乃至解除合同。
其次是示范文本第二条的保修包退条款,目前采用填空式方式。各家具经营者认为采用填空式的办法设置,容易造成一旦出现家具质量纠纷,对消费者举证不利的尴尬局面。因为在填写这一条款时,多数家具经营者均采用对他们有利的方式填写,而未选中的选项则认定为无效。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对其中奥妙了解如此透彻,容易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实际情况是《天津市家具行业实行三包的规定》等文件均对此做出过明确规定,因此示范文本约定只要符合有关方面的规定即可,一旦产生纠纷,就可以有效地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做出处理。这样即理顺了关系,又方便了消费者。
另外,示范文本的第九条,解决纠纷的方式,实际上包含了五种方式,即和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按照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合同纠纷实际上只有三种解决途径,即和解、仲裁(含调解职能)和民事诉讼(亦含调解职能),后两种又属于法定救济范畴。而行政调解是依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消费者协会所做的民间调解也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进行的'。将上述四种办法罗列到一起,显然不太适宜。因为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行政救济范畴,并不引起丧失仲裁权或司法救济请求权灭失情形的发生,无论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否选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纠纷,只要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均不会丧失司法救济请求权,这一程序不是法定的。而《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仲裁与诉讼两者之间,采取哪种方式解决争议有着因果关系,而且是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定程序。因此该条实际上将多种法律关系集为一条,从法理上讲容易混淆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的界限。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消费者不太了解有关法律程序规定,因此也容易造成丢失或自动放弃有关司法救济请求权情况的发生。所以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应当符合零售商业交易习惯和消费特点,细化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合同争议解决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