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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文是热心会员“futou”分享的委托服务合同(通用13篇),供大家阅读。
委托服务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
鉴于: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求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利用自身资源,为甲方提供经济信息咨询业务、财务顾问及贷款方案策划等服务。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遵照执行。
一、甲方如实告知自身信用、有价资产、贷款用途等信息。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即使签订本协议,乙方仍有权拒绝受理。
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下列条件、标准和方式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甲方按实际到帐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公式:服务费=实际贷款额*费率)。本次协商的服务费率为%,即按实际贷款额度的%支付服务费。
三、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在此协议期内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承诺乙方作为本次贷款业务唯一委托授权办理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委托,不得将委托事项另行委托除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甲方单方面暂停不配合乙方开展业务或撤销委托的贷款业务的,需全额支付乙方贷款服务费用。
四、本协议期限为三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若三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提供的银行未成功办理贷款,视为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2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购买就旧机动车壹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证明:
( 1) 单位名称, 证照号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年月:单位代码:。
( 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在常住地址。
2、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旧机动车车辆类型,厂牌型号,登记时间 ,颜色, 已行驶里程公里,质量要求, 委托购买价格( 人民币大写),价格浮动率%,其他。
3、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旧机动车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后,甲方应当按机动车成交额的%支付乙方佣金并承担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5、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履行本合同后,定金抵作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如甲方违约,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旧机动车在乙方办妥过户、转籍等手续后,未即使将成交的车辆提走的,应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灭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2、乙方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转委托。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乙方应按约或依规定收取甲方支付的款项,并开具收款凭证。
5、乙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6、乙方不得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和凭证。
三、甲乙双方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交通等部门有关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
四、变更和解除。甲方变更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应当按实赔偿。乙方需要变更甲方委托要求的,应当经得甲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产生争议时,先行和解,和解不成的,提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其一,将不选择的划除)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纪人:
经纪资格证书号: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委托服务合同 篇3
甲方(网上银行客户):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再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再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银行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十四、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就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可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反映和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十七、如未尽事宜,应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
十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签字:
有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银行盖章):
有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4
甲 方:
住 所 地: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住 所 地:
邮 编:
电话: 传 真:
鉴于:甲方在与 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服务,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为甲方在与 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代理二审诉讼;
处理由此案引起有关事宜的案件;
1..3负责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法律服务费用
2.和人脉致使本案和解并达到补偿的目的,律师费减半收取(含前期预付费用)。
2.支付方式为: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缴纳首期律师费 万元,二审改判(改判合同继续履行)判决下达七日内支付律师费万元,若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甲方支付律师费 万元,二审判决(改判合同继续履行)下达七日内甲方支付律师费万元;剩余部分待补偿款到账后三日内甲方按比例支付。
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行:
账 号:
全 称: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乙方需要到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以外工作的,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据实报销。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代理人,乙方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增加或者更换律师,但王保华律师不能更换,并由律师承办此案,亲自出庭诉讼并协调相关事宜。
乙方律师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谨慎、勤勉,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因乙方律师失误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承诺胜诉。
甲方应按法律规定及乙方要求,提供与拟完成的法律事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四、合同的解除
该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
非经双方协议一致并有书面解除协议,单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协议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另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对方。协议解除后,已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没有完成事项的律师费用不再另行收取。
五、争议的解除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原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物业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将其实施物业管理的xxx住宅小区的保洁业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第二条 委托期限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行使保洁权的期限为xx年。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第三条 委托费用标准:
数额: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洁费用的方式:
第四条 保洁标准乙方的保洁标准为:
1.按时清洁道路、走廊等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频率标准xxx;
2.住宅小区内窨井、化粪池的清淘清运,频率标准xxx;
3.按时清运住宅小区内的垃圾,并协调与环卫部门的关系,频率标准xxx;
4.定期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害虫消杀工作,频率标准xxx;
5.定时对楼内或楼外的保洁区域进行巡视,发现有违章建筑和施工的现象有责任劝导,并及时通知甲方管理部。巡视频率标准xxx;
6.对住宅小区高层公寓防火通道进行清理,保证畅通,清理、频率标准xxx;
7.对高层公寓内的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损坏打及时报修并跟踪处理结果,巡视频率标准xxx.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拥有对乙方的保洁行为监督指导的权利;
2.拥有要求乙方提高保洁标准的权利;
3.拥有对乙方危害住宅小区行为的制止权;
4.拥有对乙方重大保洁措施的审定权;
(二)义务
1.为乙方完成住宅小区的保洁工作提供保障的义务;
2.向乙方支付保洁代理费用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拥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2.拥有要求甲方协助完成住宅小区保洁业务的权利;
3.甲方丧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格;
4.乙方丧失保洁公司资格;
5.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
6.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二)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抵押金。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如果因乙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来访人员造成损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因前款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涉及概念的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双方及xx各执x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委托服务合同 篇6
服务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e-mail:
开户银行:
帐 号: 委托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病毒名称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载体构建、重组、扩增和纯化腺病毒,腺病毒滴度pfu/ml。
第二条 费用及价格(人民币)
1.病毒的载体构建、重组、扩增和纯化所需的原料由甲方自行购买;
2.合同总价元,(大写)。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所购买的甲方腺病毒产品及其一切复制品、衍生产品将只供乙方或乙方所能控制的实验组中进行实验研究,在任何情况下决不用于人类,决不用于以谋利(直接或间接)为目的的生物制药以及临床分析等方面。
2.未征得甲方授权或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名义将购买的腺病毒产品及其一切复制品、衍生产品转移、出售或租借给他人使用。
3.保证乙方应用甲方腺病毒产品及其一切复制品、衍生产品进行的研究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得应用甲方腺病毒产品进行有损于人类安全或其它非法目的的研究。
4.所有在研究过程中经本产品及其一切复制、衍生产品处理过之动物、植物、蛋类以及乳制品等均应妥善处理,决不可食用或出售。
5.乙方及乙方的课题组在发表文章中注明该重组腺病毒购自甲方,并将已发表文章复印一份给甲方。
6.甲方的腺病毒产品是由人5型腺病毒改造而来,在特殊情况下仍可能具有一定的致病性,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使用腺病毒原则。任何违反该原则而引起的实验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健康问题,甲方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7.若乙方不再应用本产品须将其销毁或返还甲方。
8.乙方承诺在使用本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的言论或行为。
9.乙方对其提供技术服务的病毒不得转卖、转送及商业化用途。
10.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腺病毒制品后,应立即将其分成小份装于无菌的病毒冻存管中并低温保存于-20℃,避免反复冻融而导致病毒滴度下降。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所提供之腺病毒产品需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其所携带的基因经过测序确证无误。
2.甲方的腺病毒产品通过快递公司送达乙方。
3.如果乙方对产品质量有任何异议,请在货到后一周内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复核产品的质量状况,并给予乙方满意的答复。
第五条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向乙方提交下列成果及其报告:
1.成果:重组腺病毒,分别为。
委托服务合同 篇7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安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
第二条:甲方责任
1、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信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4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甲方直接为乙方保安员提供伙食、住宿、水电费用的方式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则伙食、住宿、水电之总和不应底于肆百元。
2、在第四条
第一款的39;基础上,甲方还应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20元,合计为每月捌千元整。
3、甲方应在当月日前以□银行托收□转帐支票服务费。
第五条:合同期限□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年月3日止。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和其他
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5、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经济损失不包含甲方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但甲方的经济损失小于人民币3万元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日内支付赔偿金。在赔偿责任确定前,甲方不得擅自扣减保安服务费。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邮箱:
为了更好的方便地区的发展,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服务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内容
在甲方指定区域内,甲方授权乙方代销甲方经营的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委托产品”)、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委托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及市场策划;甲方专注于产品的后台服务及开发。
二、地域限制
本协议只在地区有效(以下简称“本地”)。
三、费用
乙方作为公益事业向地区服务,对服务对象只收取实际费用,并对服务对象(尤其是病、老、幼、残、孕)以及银行会员提供免费上门送货服务。
四、分销
乙方经甲方授权,可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内设置分节点,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产品差额为目的的相关竞争单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主张赔账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诉讼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义务与权力
(1)甲方作为委托产品的品牌权利人,保证所委托产品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在乙方与其它服务对象发生纠纷时,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涉及解决该产品委托纠纷所需之指导以及力所能及的帮助。(如乙方因经营权利以外而造成版权纠纷,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宣传方案。
(3)甲方有权监督产品的销售,并对乙方工作中存在的为题要求乙方予以改进,乙方须配合解决问题。
2、乙方同意并确认其承担以下主要权利与义务,如违反以下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可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诉讼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1)乙方须遵守甲方提供国内统一价格,按甲方提供价格销售,不得加价销售。
(2)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形象及声誉的行为,因此造成甲方形象或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可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诉讼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销售系统,其不可进行不符合要求的违规操作,如发现即刻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其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的一切纠纷,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不得转让此代销合作。
3、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与义务
(1)甲乙双方有为对方保守技术、信息等秘密的义务。
(2)均有义务对所得的与双方本次合作有关的商业秘密保密,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不能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无法解决的技术原因及其他意外情形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各自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包括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的确定及通告。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预料也不能避免的均视为不可抗力。如因火车延误或取消,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提出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不可抗力时间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时间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七、品牌
甲方产品及其相关联的品牌价值,一切权利及利益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简介利用甲方品牌从事任何活动。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使用了甲方品牌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被视为侵权,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影响程度赔偿甲方万至万违约金。
八、协议有效期、违约责任
1、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期满如果双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则自动续约,续约有效期仍为年,本协议书的自动顺延,双方依协议的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仍未及时改正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并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损失(起诉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3、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需向甲方提前个月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说明解除协议的原因,确认双方无拖欠等纠纷的前提下,经甲方审批同意后,退还抵押金,本协议终止。
九、争议解决
如就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本协议涉及事宜的执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协议是在双方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有充裕的时间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已向法律专业人士做出详细咨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另立补充协议。
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司法解释。
4、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署之日生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通过协商可进行部分内容的变更。
甲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9
委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
诉讼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具体以委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如果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按照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办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取的甲方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原因,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须留存归档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
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三、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委托不包括执行和上诉代理。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解除委托关系;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委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消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托、解除委托;
十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一律不予退还。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逾期超过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费用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证据或者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绩效/目标/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绩效或者目标或者风险结算律师费。
十七、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和委托人(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以及非虚假诉讼的承诺
乙方和乙方律师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将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师根据甲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乙方和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供的有关法律意见或者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公安、司法机关就一定能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处罚或者无罪等有利的结果。
甲方即委托人(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进行虚假诉讼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九、免责
因委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或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师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快件、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较为合适的送达方式。
二十二、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南浔司法局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二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了约定的律师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网(运营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网络广告发布位置:乙方网站。
二、网络广告发布尺寸:像素215;像素。
三、网络广告发布形式:□静态□动态
四、网络广告月或天,即从广告发布之日起。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指派专人代表甲方全权负责此项网络广告发布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广告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数据;甲方对“初稿”提出审定意见;甲方对本网络广告内容负责,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交网络广告初稿1份及电子浏览文件1份;乙方根据甲方的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并向甲方提供发布稿及电子浏览文件;乙方取得甲方在发布稿上签字同意后在网上发布;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做出修改。
六、责任免除因自然条件(战争、机房停电)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中国、美国等互联网通讯提供商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接入;因乙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因乙方网站遭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其它方式的责任。
七、费用结算本次网络广告费元(大写元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付清全部款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及合同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11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英国
(院校名称,以外文为准;院校中文名称分别为)留学,就读专业硕士学位,该学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认。
第二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x万x仟元整(x元),其中包括申请入学、办理签证以及与其相关的中介服务等费用。支付方式为:
1、本协议生效的同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第一笔服务费人民币x仟x佰元整(x元)。
2、委托人在收到校方录取通知的同时,向受托人支付第二笔服务费人民币x仟x佰元整(x元)。
二、受托人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第四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就读所在国硕士学位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必须于十五日内,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x佰圆整(x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委托人获取签证后,如需要安排住宿、接机等本协议以外的服务,受托人可免费为委托人联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其他
1.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已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万x仟整(x元),并在年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x%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年月日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x仟圆整(x元)。
第十七条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
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二十条如非受托人原因而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凭使领馆拒签信原件,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退款要求,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经委托人同意,也可1、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再次申请同国签证不另行收取服务费;或2、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一次赴第三国的留学申请服务(服务内容同本协议),受托人已收费用用以充抵该服务应收费用(按第三国的服务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受托人应退还给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和应支付的违约金,应于退还和支付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退还和支付。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六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七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委托服务合同 篇12
甲 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职务:
电 话:
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合同:
一、乙方委派
律师为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
二、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 有关法律咨询;
2、为甲方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有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书透露、提供给他人。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
六、如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
七、如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异地出差,乙方律师出差期间的相关费用(含交通费、差旅费和各项杂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如甲方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13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代理甲方产品的经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产品,授权在(区域)独家代理,在此区域内销售,代理期限为年;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合法的相关手续资料;
3.甲方对产品的生产质量负责,在产品有效期内,因产品生产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甲方承担质量引起的相应责任;
4.双方合同一经签定,在乙方合法经营、及时支付货款和遵守合同及其规定的情况下,在乙方的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中断产品供应,因由中断货源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代理的甲方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产生滞销,甲方给予退换(返货的发货费用由乙方负责),期限自发货日起三个月内,超过此期限,不予受理;
6.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市场的稳定,杜绝其他代理商恶意窜货,保证乙方在代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如发现恶意窜货行为,甲方为乙方清市场,并追讨窜货人或窜货单位赔偿乙方市场损失(赔偿标准:进货总金额的5倍);
7.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铺底货,铺底数量按甲方的招商政策执行,在代理结束后,乙方返还货物或按代理价格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在指定区域内独家经销,在代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发生进货行为,视为自动放弃代理权;
2.乙方代理协议签定后,再次提货为现款现货,既乙方将电汇底联连同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数量、收货人、联系方式传真至甲方,甲方查明款项进入甲方帐户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
3.乙方在代区域内以通过正常途径、合法的宣传方式销售甲方产品;在销售上出现任何问题(非药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帮助协调处理;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零售价不得低于零售价的最低限价,不得高于物价批准的零售价,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供货价供给零售药店,一经发现,取消代理权,扣罚市场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非甲方产品的销售以及其他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要向乙方索赔50万元;
三、双方协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2.甲方负责将货物通过邮局、铁路和货栈发给乙方,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包括航空快件、特快专递、公路短途运输),发货方式由甲方决定,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发货失误,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因本协议发生的经济纠纷,则由甲方所在地仲裁调解,如调解无效,则向签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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