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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设备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承租方:(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设备基本情况
名称:
数量:
质量状况: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设备用途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按季度支付。
每年月,日前支付下一季度租赁费用。
不能按时支付租赁费用的,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超期利息。
租金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给甲方,甲方银行账户:。
第五条保证金
1.金额:大写
2.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日内一次性全额交付保证金。
3.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租方须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4.本保证金仅作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及保障设备安全之用途。
合同期满全额退回。
第六条设备安装
甲方收到乙方全额保证金后个工作日之内,上门安装。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设备提供的水质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设备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及饮水机和水桶给乙方。
2.定期维护设备,更换耗材。
3.出租方不承担本协议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4.按乙方要求封装纯净水桶日,供乙方使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间拥有设备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售后服务。
2.按协议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设备。
3.妥善保管设备,配合甲方保养设备的售后工作。
4.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毁损净水设备及饮水机、水桶。
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改动设备任何部位或部件。
5、租赁期内,承租方对设备及饮水机、水桶具有保护监管责任,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设备损坏的,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或零部件的更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续约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如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交付相应的租金即可续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违约金。
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元;
2.赔偿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3.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方应酌情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
3.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
(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二、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三、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
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八、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塔机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因乙方施工需要,需租甲方的塔机QTZ50型设备3台在乙方工地使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从年月日起至乙方工程使用完毕,具体计算租金时间以设备进场调试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设备使用完毕之日结束。但乙方必须在工程结束日提前7日通知甲方拆除设备。否则出租期按乙方通知甲方拆除设备之日后向后延迟7日。
二、合同签订后,每台塔吊租金每月按元计算,开始使用和拆除前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乙方租金按二个月支付一次,且租期暂定为四个月如不满四个月按四个月结帐,如超出四个月,按每月每天为计算依据,拆除塔吊时支付第二次租金。延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止使用,直至拆除设备。
四、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在租赁期间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对设备进行销售、抵押、转借、转租或采取其它侵犯所有权行为,如发现该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五、设备进场后,塔机安装与拆除费用、塔机设备维修、保养、检测费于进退场费用内,进退场费用每台元,此款塔吊安装调试完后付清。运输费用及塔吊进场后须安装新的钢丝绳已包含。
六、甲方提供塔机设备的合格证与手续,供乙方使用,并保证在使用前的塔机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甲方在塔吊安装、拆除、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塔吊在运行过程中如设备质量出现故障,甲方必须派专人在三小时内给予维修,若维修不及时导致乙方职工窝工,窝工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在月租金中扣除。
九、以上协议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塔机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方:
使用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内容及价格:
1.甲方出租给乙方塔吊机台、型号安装高度为(需要增加标准节节、附着,标塔为40米(标准节15节)。
2.塔吊租金单机,按中冶建工设备租赁指导价格执行330/天。
3.超高标准节每节按/天计费,附着按目前焊接式每道按元/天计费,附着为铰接式每道按22元/天计费。
4.塔机由甲方负责运输安、拆取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塔机(标塔)一次性进、出场和地脚螺栓及办理取证等费用为壹万捌仟元整()元/台。
5.塔吊超高标准节及附着一次性进、退场按节进、退场运输费,安装、拆出人工费)。
6.建筑物附着预埋件由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如因乙方所埋预埋件出现问题乙方负责,需要甲方重新加工制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附着杆件斜长
7.本合同暂估价为:万元(标塔部分),最终以双方认可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二、租金的结算和收取:
1.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或现金转账或支票或银行转账支票。
2.租金计取时间的确定:塔机从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现场启用之日开始计算租金,按天(日历天数)计算租金(手续的完善由甲方办理项目部配合)。租金的收取不能因使用现场停电、停水、停工、节假日等各种原因终止。塔机使用结束报停,乙方做好塔机拆除的准备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派人及时核实(若甲方延迟核实,以乙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经双方签字认可确定最终的塔机租赁费。
3.甲方配备满足标塔使用的新钢丝绳一付和电缆线,钢丝绳保证使用3个月,3个月内出现正常使用磨损报废由甲方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超过3个月以后钢丝绳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购买甲方更换。超高塔吊只保证标塔部分钢丝绳和电缆线的使用,超高部分的长钢丝绳和电缆线由乙方自行解决,中途更换乙方购买的钢丝绳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4.甲方每月日前对上月台班进行结算,乙方并于次月30日前支付上月塔机租金80%。
5.塔吊在春节期间扣除停止台班10天
三、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基础图纸后,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塔机基础技术资料自行负责
2.甲方安、拆塔机应编写施工方案,安、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拆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提供电源到塔机下,配置专用塔机配电箱,并确保电压380V±5%且三相平衡,否则因用电问题或电压过低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塔机的基础定位和安装方向由乙方负责,塔机在安、拆(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在现场派人员配合甲方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甲方负责设置地面安全警戒线,并负责安全警戒,禁止与塔机安、拆(维修)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
3.若因现场场地局限、现场塔机定点失误、塔机安装方向指定错误、或塔机安装在建筑物结构中而造成不能按照正常要求,安装或拆出塔吊所造成的损失按台班50%计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塔吊不能拆出注:(常规安、拆是指吊车能一次性到位,并限用25t汽车吊安、拆,工作时间为两天,超出25t汽车吊才能安、拆为增加的费用)。
4.塔机安装完毕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安装验收并填写安装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现场使用时,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未经验收(检测)合格,乙方擅自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塔机操作指挥人员:为便于乙方现场管理,由乙方委派持证专业人员担任操作工和指挥工,乙方承担操作工和指挥工管理责任。操作工和指挥工的工作安排、安全管理、薪金报酬均由乙方负责。
6.塔机在施工现场使用过程中,因现场施工原因或其他方面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塔机不能使用或停机,收取塔机台班50%费用,现场每月塔机处于零星使用状态,应收取正常台办费用。
7.安全责任:甲方负责因塔机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责任,并负责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塔机进行一次安全及维修检查。乙方负责塔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塔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得随意调整各安全限位装置,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通知甲方处理),现场与塔吊无关的人员不得攀爬塔吊,严禁无证操作、指挥和违章作业,因乙方操作、指挥不当和违章作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维修保养:塔机在使用期间塔吊标准节螺栓、基础螺栓及设备运行记录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组织、监督操作工对螺栓进行日常检查、紧固和设备运行记录的填写。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简单故障操作工应及时进行处理,现场无法处理的甲方应及时到场修复,甲方应负责机械结构部分的维修保养,因现场操作失误造成设备、配件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收取人工费,自然磨损件由甲方负责。
9.乙方应保证塔吊基础周围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便于双方对基础螺栓的检查和紧固。
四、合同纠纷解决
1、经济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冶建工集团相关部门
2.执行合同条款的其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五、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条款处理执行,并赔偿壹万元/台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塔机租赁期满,结清一切手续后合同自行作废。
七、其他:
1.塔机在使用期间,结构部分及三大机构若因设备自身的问题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械故障造成停机,在8:00—18:00时间范围内,超过3小时,扣除半个台班,超过6小时扣除当日台班。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塔机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方:
使用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内容及价格:
1.甲方出租给乙方塔吊机台、型号安装高度为(需要增加标准节节、附着,标塔为40米(标准节15节)。
2.塔吊租金单机,按中冶建工设备租赁指导价格执行330/天。
3.超高标准节每节按/天计费,附着按目前焊接式每道按元/天计费,附着为铰接式每道按22元/天计费。
4.塔机由甲方负责运输安、拆取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塔机(标塔)一次性进、出场和地脚螺栓及办理取证等费用为壹万捌仟元整()元/台。
5.塔吊超高标准节及附着一次性进、退场按节进、退场运输费,安装、拆出人工费)。
6.建筑物附着预埋件由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如因乙方所埋预埋件出现问题乙方负责,需要甲方重新加工制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附着杆件斜长
7.本合同暂估价为:万元(标塔部分),最终以双方认可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二、租金的结算和收取:
1.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或现金转账或支票或银行转账支票。
2.租金计取时间的确定:塔机从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现场启用之日开始计算租金,按天(日历天数)计算租金(手续的完善由甲方办理项目部配合)。租金的收取不能因使用现场停电、停水、停工、节假日等各种原因终止。塔机使用结束报停,乙方做好塔机拆除的准备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派人及时核实(若甲方延迟核实,以乙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经双方签字认可确定最终的塔机租赁费。
3.甲方配备满足标塔使用的新钢丝绳一付和电缆线,钢丝绳保证使用3个月,3个月内出现正常使用磨损报废由甲方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超过3个月以后钢丝绳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购买甲方更换。超高塔吊只保证标塔部分钢丝绳和电缆线的使用,超高部分的长钢丝绳和电缆线由乙方自行解决,中途更换乙方购买的钢丝绳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4.甲方每月日前对上月台班进行结算,乙方并于次月30日前支付上月塔机租金80%。
5.塔吊在春节期间扣除停止台班10天
三、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基础图纸后,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塔机基础技术资料自行负责
2.甲方安、拆塔机应编写施工方案,安、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拆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提供电源到塔机下,配置专用塔机配电箱,并确保电压380V±5%且三相平衡,否则因用电问题或电压过低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塔机的基础定位和安装方向由乙方负责,塔机在安、拆(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在现场派人员配合甲方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甲方负责设置地面安全警戒线,并负责安全警戒,禁止与塔机安、拆(维修)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
3.若因现场场地局限、现场塔机定点失误、塔机安装方向指定错误、或塔机安装在建筑物结构中而造成不能按照正常要求,安装或拆出塔吊所造成的损失按台班50%计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塔吊不能拆出注:(常规安、拆是指吊车能一次性到位,并限用25t汽车吊安、拆,工作时间为两天,超出25t汽车吊才能安、拆为增加的费用)。
4.塔机安装完毕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安装验收并填写安装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现场使用时,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未经验收(检测)合格,乙方擅自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塔机操作指挥人员:为便于乙方现场管理,由乙方委派持证专业人员担任操作工和指挥工,乙方承担操作工和指挥工管理责任。操作工和指挥工的工作安排、安全管理、薪金报酬均由乙方负责。
6.塔机在施工现场使用过程中,因现场施工原因或其他方面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塔机不能使用或停机,收取塔机台班50%费用,现场每月塔机处于零星使用状态,应收取正常台办费用。
7.安全责任:甲方负责因塔机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责任,并负责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塔机进行一次安全及维修检查。乙方负责塔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塔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得随意调整各安全限位装置,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通知甲方处理),现场与塔吊无关的人员不得攀爬塔吊,严禁无证操作、指挥和违章作业,因乙方操作、指挥不当和违章作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维修保养:塔机在使用期间塔吊标准节螺栓、基础螺栓及设备运行记录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组织、监督操作工对螺栓进行日常检查、紧固和设备运行记录的填写。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简单故障操作工应及时进行处理,现场无法处理的甲方应及时到场修复,甲方应负责机械结构部分的维修保养,因现场操作失误造成设备、配件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收取人工费,自然磨损件由甲方负责。
9.乙方应保证塔吊基础周围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便于双方对基础螺栓的检查和紧固。
四、合同纠纷解决
1、经济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冶建工集团相关部门
2.执行合同条款的其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五、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条款处理执行,并赔偿壹万元/台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塔机租赁期满,结清一切手续后合同自行作废。
七、其他:
1.塔机在使用期间,结构部分及三大机构若因设备自身的问题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械故障造成停机,在8:00—18:00时间范围内,超过3小时,扣除半个台班,超过6小时扣除当日台班。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