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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复核程序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公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复核程序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从而纠正其中的错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本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借鉴或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1
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人,男,______岁,家庭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准假车型______,系______号牌车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我驾驶上述车辆于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_________路口处时,与______驾驶的______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______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______交通警察大队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第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认为我在该起事故无责任或者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下:
复核请求:
请贵支队依法调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各方的行为过错,科学分析当事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责任认定。
理由和主要证据: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___月___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______月______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______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生活经验法则,______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观望直接驶入路口并且左转弯,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我正常行驶,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或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险情、避让”交通事故责任理论,险情作用的大小在于险情避让的可能性大小;避险行为的作用大小取决于对险情避让成功的可能性,对于能够避让的险情由于自身错误或者操作不当而造成避险失败的,其作用就大,对于难以避让的险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驶,对______驾驶二轮电动车没有观望直接驶入公路的行为无法预测,无法避险,应该无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者最多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______伤亡固然令人惋惜、值得同情,但是依法公正科学定责,更是法治社会所追求,更能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彰显社会法治与文明进步!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2
申请人:闫___宾,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____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_____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____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_____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___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_____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20_____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___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___宾所驾驶的豫DKE8______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___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___宾所驾驶的豫DKE8______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_____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_____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___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___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___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___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___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______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____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_____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_____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___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3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______镇那秀村杨冲组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系驾驶赣______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______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现押于______市看守所。
被申请人: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由:申请人与______(死者)交通事故,不服被申请人20______年2月15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______年2月15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依法认定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刑事侦查立案并无罪释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____年01月12日12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赣______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______市大瑶镇南川社区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在赣______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已经全部进入环城大道且车头已经到达道路中线,其它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车辆已经停车避让左转的赣______车辆时,______驾驶的湘______轻型厢式货车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严重超速(该路段最高限速为30Km/t,湘______号车速在60Km/t以上)行驶,并在没有任何制动的状况下,直接与申请人驾驶的赣______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______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显然,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______严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车辆转向暂时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请人为了帮助______家属获得民事赔偿,在制作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对______驾驶湘______号车严重超速(超过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车辆已经停车让行的状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______应该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赣______号车按交规进入左转弯,且车辆第一轴左右二轮已经超过中线,不能预见且无法避让湘______号车严重超速,并在发现前方不能通行时,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直接与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因此,______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下面,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违规处简要叙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______号车车速进行确认,显然是故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作为交警,应当知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车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______驾驶的湘______号车车速没有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会发生本次这样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确定湘______号车车速,是确认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标,而被申请人故意回避湘______号车车速,显然不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明显有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______号车是否采取制动进行确认,仅轻描淡写地认定湘______轻型厢式货车左前轮胎面磨损严重,不符合GB 7258—20_____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从本次交通事故来看,如果______驾驶的湘______号车没有超过限速,且采取制动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但从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来看,______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没有对湘______号车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请人故意隐瞒______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事实,从而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申请人没有对与湘______号车同向车辆司乘人员进行调查,从而隐瞒申请人驾驶赣______车辆进入左转,同向车辆已经避让的情况下,______驾驶湘______号车严重超速且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与申请人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错误认定申请人的责任分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特依法申请复核,请复核机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依申请人之申请请求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4
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______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______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_________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
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5
申请人:贾______,男,___岁,住址:湖南省______县景港___镇______街___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徐______,男,___岁,住址:重庆市___县______镇______村___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______大队作出的第20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______大队于20______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______B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______年3月___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______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______大队作出的第20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______
20______年3月28日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6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镇人,现住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责令被申请人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_____年6月9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_________。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______为______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______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______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_________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_________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