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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4-17 15:10阅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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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测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测绘工作,保证按期完成各项测绘生产任务,提高测绘产品质量,依据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及《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从承接测绘项目、前期准备、技术设计、生产实施、质量检查、成果验收至成果交付使用整个测绘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应贯彻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第一、注重实效”),以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为中心,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公司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部门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质量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第五条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的资格,必须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质量控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生产部门负责过程检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最终检查,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章 测绘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总经理对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确定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签发《管理手册》及有关的质量文件。

第八条 总工程师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负责公司质量检查人员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督促和指导职能科室和生产部门做好测绘生产项目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产项目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审核测区踏勘、技术总结、质量检查等报告;协调处理生产部门之间的技术问题;分析总结生产质量状况,及时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第九条 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在公司领导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协助总工办进行生产过程的整体策划和组织;协助总工办编写与审核各生产项目的踏勘报告、专业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等技术文件。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组织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各生产项目、各生产部门、内外业之间的技术问题,做好质量状况和质量反馈信息的记录。负责对各级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定期分析总结生产质量状况,及时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对于较大型的生产项目,安排本部门专人全程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上交的测绘成果质量全部合格,达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成图质量负责。

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做好在本部门范围内质量意识的教育和生产项目的技术设计书的宣贯;制定行之有效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对生产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及时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和纠正。

部门领导应正确对待和认真支持各级质量检查工作,并在工作、车辆安排等方面给予方便。对测绘成果资料做到不齐全不上交、有疑点不上交、质量问题未作彻底处理不上交。

第十一条 各生产部门可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项目的质量成果负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生产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负责编写生产部门项目的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和质检报告;编写生产部门生产实施方案,全面掌握生产项目的进度、质量情况。对生产部门内不能解决的较大技术、质量问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当文字描述不清时可以抓屏说明)及早上报总工办或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部门级质量检查员在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指导和部门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级质量检查工作。深入作业现场,分析影响质量的因素,检查和帮助作业人员解决和处理存在的技术问题,严格执行技术设计书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文件,认真细致地开展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检查比例和检查质量,对所检查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及时向汇报测绘成果质量和存在的质量问题,分析测绘成果质量及影响质量的因素,提出解决方法和意见,及时编写检查报告。协助部门领导做好测绘成果资料整理和上交等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生产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书进行作业,服从各级质量检查员的质量管理;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测绘成果质量的,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生产前期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承接测绘项目时,应对合同进行评估。当测绘能力满足项目要求时方可承接,并将该项目纳入质量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的实施,坚持先设计后作业,不允许边设计边作业,禁止没有设计进行作业。

技术设计书必须引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禁止使用废止标准。技术设计书应包含质量控制内容,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各环节质量责任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技术设计书必须经单位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作业执行,必要时需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批准。

国家、省测绘项目、大型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由公司编写;规定范围内的小型、零星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可由各生产部门编写并经单位总工程师审核批准;也可以直接使用用户编写的技术设计或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但应报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一)技术设计书的编写者必须是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在充分分析已有资料以及对测区进行认真踏勘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人员、技术、工期及装备情况开始制定作业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要突出重点,针对性、指导性强,内容要完整,设计书中关键词句要严密、易懂。

(二)技术设计书编写完成后,应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技术设计书中未涉及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补写技术补充设计或技术请示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性测绘项目或外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应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进行测区踏勘,了解测区的基本情况。大型或非常规的测绘任务,测区踏勘由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生产部门人员参与;一般或小型测绘项目踏勘可由生产部门人员完成。

第十八条 测绘任务实施前,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或生产部门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培训。对技术设计书、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培训。生产部门在生产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实施技术培训,各级技术培训应做好相关记录。

(一)培训以提高作业人员的作业能力为主要目的。

(二)对于刚参加工作的作业人员,要进行一次系统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进行生产。

(三)对于技术单一、适应能力较弱的作业员,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技术培训,紧密结合本专业特点,拓宽其技术能力水平,使其能够适应本单位多个工序的要求。

(四)对于一般作业人员,应重点针对本部门技术薄弱环节、生产中易出现的问题、规范图式的理解、作业中的各种技巧等进行培训。

(五)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要加强新技术、新工艺的学习,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努力提高自己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对于技术能力不能满足生产作业要求的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其参与生产作业,待培训后经过考核达到生产作业要求的技术人员方可参与生产作业。

第十九条 用于测绘生产的仪器、设备须经测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用于测绘生产的软件应通过相应的生产测试。

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对所用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测前检查和校正。所用的计算机软件及各种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成果质量要求。

不合格或未经鉴定的仪器设备不得用于生产。

第四章 生产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公司领导应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指导和检查工作,解决、处理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检查人员应深入生产一线进行质量检查和作业指导,解决、处理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及时反馈质量信息,消除质量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新开展的测绘项目及其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成果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书进行验证。

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要积极协助并配合生产部门抓好首件产品(或某一关键工序)的生产,验证和解决可能存在的技术设计问题及设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掌握、技术要求、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检查员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对于苗头性、普遍性以及重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发现、快速处理,并通过有效途径在全体作业员中提出警示,以确保产品质量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生产部门须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100%的检查,各项检查记录必须实时填写齐全,不得事后补记。生产作业中工序成果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互查、组检、部门级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

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成果,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改、处理。退回及修改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部门级检查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交公司级检查,更不得提交验收。上级检查人员发现无下级检查记录时可拒查。公司级检查过程中发现部门级没有检查就提交公司级质检,公司级质量检查员将情况汇报分管公司领导后,有权责令部门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级检查由质量管理办公室委托实施或由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抽调公司相关质量检查人员实施;检查采取详查和概查的方法进行,对基础控制资料按详查的方法进行,对其他工序生产的测绘成果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样检查的方法进行,消除存在的错漏。

当公司级检查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进行时,该测绘成果的合格判定依据为抽样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成果,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做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部门领导应督促作业人员进行认真查改,并将修改情况及时交检查人员进行复查。不合格成果经返工修改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改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级质检人员检查时发现经部门级检查后问题存在较多时,公司级检查人员可中断检查,将成果全部退回该部门,责成部门进行全面整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应逐级上报。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可越级上报,不得隐瞒或私下处理。当对检查意见有分歧时,一般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当对检查意见分歧较大时,可将分歧意见及时上报总工程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修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质量评定。

公司级最终检查合格的测绘成果,及时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由其组织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公司或部门负责提交成果。

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必须退回全面修改,因返工修改影响进度或造成损失的,生产部门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一般生产项目按以下生产流程实施:

第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处理好生产中各种需要协调的问题;善于捕捉生产中一些苗头性问题;对于技术方案的执行、技术问题的处理等要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对分院提出的技术问题,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处理、解决。

(一)要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安排指导生产,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的实施情况进行主动检查和监督,对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解,对生产工艺、作业流程等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对已经出现的和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要系统的掌握和分析技术问题的执行情况,各生产部门和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均以书面方式反映与处理生产技术问题。对于无法处理的生产技术问题,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三)协调好上、下工序、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上下工序之间的工作职责,必要时召集会议统一认识,明确要求。

(四)根据项目技术及工期要求,负责协调各生产部门软硬件、设备的合理配置,必要时也可根据任务进度,建议对生产部门技术人员进行暂时调配。

第三十二条 生产部门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向总公办通报待处理的技术问题。对于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总工办负责及时解答,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一般技术问题及时答复,重大技术问题由主管领导召集技术会议研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在当天向所有作业员进行讲解,避免同一质量问题的反复出现。

第五章 成果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交付用户使用的测绘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成果。

第三十四条 建立测绘成果质量反馈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成果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逐步建立测绘质量信用体系。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成果质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对承担国家、省测绘项目、重点测绘项目的部门,其成果一次性通过具有检验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对重视质量,表现突出的部门领导、各级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作为评优选先、学习深造、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被上级评为优秀测绘工程或经上级验收获得优质测绘工程的项目,根据获奖情况,给予主要完成人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上级或甲方验收的测绘项目,公司责成生产部门进行返工或修改,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公司将各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等级作为年终考核依据,纳入到部门年终考核与个人考核中。

由于测绘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给予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当问题发现后精神奖励取消,物质奖励追回。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测绘项目连续两次被上级验收判为“不合格”,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影响,给予承担该项目的部门领导、各级质量检查人员、作业人员分别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于工作不认真、不坚持原则、责任心不强,所检查的测绘项目多次出现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各级质检人员,取消质检员资格,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伪造成果、弄虚作假、以劣充好的部门领导、各级质量检查人员、作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影响,给予解聘技术职务、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测绘质量事故,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补救及调查方案,批准后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行。

XX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