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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方案范文(精选5篇)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6-25 11:46阅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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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主要指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干部考察方案范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干部考察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第二篇: 干部考察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

  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在安全监管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二)任职资格

  1.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正处级领导干部,要求副处(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两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三年以上;调研员,要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四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四年以上。干部任职截至时间20XX年8月31日。

  3.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4.选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0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特别优秀,符合《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规定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四、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此次处级领导职务选拔除监察专员外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一步,8月11日上午,召开动员会,公布职位。

  第二步,8月12至14日,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报名。凡符合任职条件,自愿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人员,在此期限内到人事处领取《省安监局选拔任用干部报名表》报名,每人只可报1个职位。

  第三步,8月15日,召开全局职工大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演讲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会议投票推荐。

  1.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就本人情况、竞岗理由和工作思路等情况进行演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3.对非领导职务符合条件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四步,8月16日至18日,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部分职工代表。

  第五步,8月19日至21日,干部考察组综合竞岗演讲情况和民主推荐情况后,提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拟考察对象,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

  第六步,8月22日至8月29日,干部考察组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使用建议。

  第七步,9月初,局党组对干部考察组提出的拟任职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八步,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干部考察组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由局党组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步,任职。处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五、组织领导

  干部选拔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干部考察组,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汤忠明同志担任,成员由胡利平、何云霞、牛坤华、杨耀东等同志组成。

第三篇: 干部考察方案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程序进行。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二)酝酿。由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对考察对象初步名单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双重管理职位拟任人选,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三)确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动议方案,综合相关方面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要求,由各级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应当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对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单位张榜公告、开会、通知或者在内部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考察对象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实施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对交流任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对需要进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检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主要领导成员调整或者班子调整面比较大时,可以开展民意调查。

  (三)综合分析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考察等结果,以及奖惩、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进行集体研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作出评价。

  (四)反馈考察情况。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并交换意见。

  (五)提出任用建议方案。考察组根据拟任职位领导班子功能结构需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形成考察报告,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七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应由2名以上考察组成员按照要求进行。个别谈话范围主要包括对考察对象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可结合实际确定,考察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考察对象属地方领导班子成员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属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中层副职或者全体干部。

  与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面谈前,应结合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制定谈话提纲,有针对性地了解核实。

  第八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在民主推荐时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后进行会议推荐的,可在会议推荐时一并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应当包括总体评价,以及德能勤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内容,相关测评项目可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确定。根据实际,可对考察对象进行德的专项测评。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考察中,考察对象应当填写《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考察组应当派专人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填写《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核情况表》和《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对发现档案“三龄二历”信息不准确且没有组织认定,以及有涂改、造假现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未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十条

  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者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

  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听取巡视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对考察对象的举报事项,考察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统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形成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若干问题答复意见要求,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应当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各项纪律。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歪曲、隐瞒、遗漏事实真相,或者因不认真履职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 干部考察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单位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我县干部队伍实际,按照的安排,拟对部分单位干部进行考察。下面,我就这次推荐考察工作有关事项向大家作简要说明。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通过考察,真正把那些政治坚定、勤政廉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提拔使用起来,努力把我县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建设全国百强县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 考察的范围和条件

  1、考察范围:

  2、条件:①提拔担任正科领导职务的干部,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在副科或相当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拟提拔任科级副职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文化程度,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

  历;)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工作成绩突出;③身体健康;④担任党务干部的应具有《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三、考察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考察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要求进行。

  1、考察预告。由组织部以口头形式向被考察乡镇、单位发出考察预告通知。

  2、书面民-主推荐。

  3、口头民-主推荐。

  4、汇总民-主推荐情况,与主要领导沟通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5、考察公示。对考察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在确定拟考察对象的基础上,发放征求意见、民-主测评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意见征求和民-主测评。(参会范围与民-主推荐会一样)

  7、个别谈话。谈话范围: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单位部分干部职工(具体谈话人员由考察组确定)。

  8、材料形成。考察组根据推荐情况,形成定性、宣较为准确,规范的考察材料,并对考察对象的廉政、计生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书面鉴定。考察材料的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及

  主要缺点、不足,注明民-意情况(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环节中的参会人数、有效票数,推荐或同意票数、位次情况以及获得推荐职位票数和位次情况等),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及形成材料时间。

  9、汇报考察情况。

  四、 考察内容

  考察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1、“德”的方面,要政治坚定,公道正派。一是政治品德。包括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精神,事业心、责任心、使命感等。三是家庭美德。包括尊老爱幼,人生观、价值观,志趣爱好,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等。四是社会公德。包括社会责任、群众观点态度、人际关系以及遵守公共道德情况。

  2、“能”的方面 ,要业务精通,开拓创新。一是工作思路,包括本人的发展观、政绩观及工作中的战略思维和创新意识;二是组织协调能力,包括组织动员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协调各方关系能力;三是依法办事,主要考核法制意识、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四是心理素质,主要看本人工作干事中的意志和自信心及对复杂情况的心理承受能力。

  3、“勤”的方面 ,包括工作积极性、纪律性、责任心

  和出勤率等。一是精神态度,主要看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学习态度;二是工作作风,主要是了解深入实际,讲求实效,平时是否肯学肯钻、任劳任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出勤率等方面情况。

  4、“绩”的方面 ,要坚持正确政绩观,有强烈的事业心。一是履行职责情况及成效,主要看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和抓落实、促发展情况。二是工作质量,完成的各项工作符合质量要求,无人为差错,无责任事故,服务意识强、质量高、群众反映好。三是解决复杂问题、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问题,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四是基础工作,不搞短期行为,重视基础工作和常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情况。

  5、“廉”的方面,要防微杜渐,清正廉洁。主要是执行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情况,有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是否积极健康,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主要了解干部本人在党性党风方面的表现和生活圈、社交圈及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同时还要了解家属子女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五、考察工作时间安排

  考察工作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月日结束。

  六、考察组的组成和职责纪律

  考察组由组织部、纪检委等人员组成。考察人员的职责

  是: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坚持群众观点,认真细心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看法,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要正确评价考察对象,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确保考察工作的公正性、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直相,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讨论干部考察工作;不准参加与自己有亲戚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安排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实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私利。对干部考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干部将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进行处理。

  考察工作设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xx-xxx-xx xx-xxx-xxx

  中共xx-x组织部

第五篇: 干部考察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我院(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单位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我院(联)干部队伍实际,按照我院党组的安排,拟对部分干部进行考察。经党组会讨论研究,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通过考察,真正把那些政治坚定、勤政廉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提拔使用起来,努力把我院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为进一步加强全院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考察范围条件 (1)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具有参公人员或事业干部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等次及以上。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5)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推荐任职:

  (1)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近三年内在干部调整、交流和使用中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

  三、考察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考察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要求进行。

  (一)确定考察对象。汇总民主推荐情况,与主要领导沟通意见,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

  (二)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并对考察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第四派驻纪检组意见等方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等情况。

  (四)与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

  (五)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院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五)材料形成。考察组根据推荐情况,形成定性、准确、规范、全面的考察材料,并对考察对象的廉政自律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书面鉴定。考察材料的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及主要缺点、不足。注明民意情况(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环节中的参会人数、有效票数,推荐或同意票数、位次情况以及获得推荐职位票数和位次情况等),党组书记和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及形成材料时间。

  (六)汇报考察情况。考察组集体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院党组汇报。

  四、考察内容 考察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一)“德”的方面,要政治坚定,公道正派。一是政治品德。包括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精神,事业心、责任心、使命感等。三是家庭美德。包括尊老爱幼,人生观、价值观,志趣爱好,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等。四是社会公德。包括社会责任、群众观点态度、人际关系以及遵守公共道德情况。

  (二)“能”的方面 ,要业务精通,开拓创新。一是工作思路,包括本人的发展观、政绩观及工作中的战略思维和创新意识;

  二是组织协调能力,包括组织动员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协调各方关系能力;

  三是依法办事,主要考核法制意识、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四是心理素质,主要看本人工作干事中的意志和自信心及对复杂情况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勤”的方面 ,包括工作积极性、纪律性、责任心和出勤率等。一是精神态度,主要看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学习态度;

  二是工作作风,主要是了解深入实际,讲求实效,平时是否肯学肯钻、任劳任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出勤率等方面情况。

  (四)“绩”的方面 ,要坚持正确政绩观,有强烈的事业心。一是履行职责情况及成效,主要看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和抓落实、促发展情况。二是工作质量,完成的各项工作符合质量要求,无人为差错,无责任事故,服务意识强、质量高、群众反映好。三是解决复杂问题、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问题,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

  四是基础工作,不搞短期行为,重视基础工作和常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情况。

  (五)“廉”的方面,要防微杜渐,清正廉洁。主要是执行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情况,有无违纪现象;

  自身修养,爱好是否积极健康,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主要了解干部本人在党性党风方面的表现和生活圈、社交圈及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同时还要了解家属子女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五、考察工作时间安排 考察工作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至4月4日结束。

  六、考察组的组成和职责纪律 考察人员的职责是: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坚持群众观点,认真细心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看法,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要正确评价考察对象,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确保考察工作的公正性、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直相,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讨论干部考察工作;

  不准参加与自己有亲戚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

  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安排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不准接受赠送的实物;

  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私利。院党组对干部考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干部将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进行处理。

  考察工作设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1-846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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