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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范文(精选5篇)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6-26 13:27阅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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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表示,自治区党委将认真落实政治巡视要求,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协调配合、严守纪律红线,为中央巡视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重庆市委书记陈敏尔表示,要增强政治自觉,全力配合中央巡视组工作,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牢牢把握巡视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服从巡视安排,全力搞好服务保障,坚决做到立行立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表示,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接受巡视、坚决配合巡视、全力支持巡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兵团党委书记、政委王君正表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把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必须完成好的政治任务。

  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李斌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的决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真诚欢迎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表示,财政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以坚强的党性和闻过则喜、闻过则改的精神,服从巡视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全方位配合中央巡视工作,共同把巡视任务完成好。

  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鄂竟平表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接受巡视、积极配合巡视。

  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周长奎表示,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严守巡视纪律,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勇气,自觉主动接受巡视监督。

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2

  天津市委书记李鸿忠表示,全力配合中央巡视组的工作,自觉诚恳接受监督,认真反思整改问题,严格遵守巡视纪律,以实际行动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家军表示,坚决服从巡视工作安排,诚恳接受监督,严守纪律规矩,确保中央巡视组在我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坚决抓好巡视问题的整改。

  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勇表示,坚决落实政治巡视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查摆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以此次巡视为契机,推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青海省委书记王建军表示,要以旗帜鲜明讲政治的站位重视巡视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接受巡视监督,以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全力配合巡视工作,以自我革命的斗争精神推动巡视问题整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杨振武表示,认真贯彻政治巡视要求,诚恳接受、严肃对待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韩长赋表示,要以此次巡视为契机,大力加强部系统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以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效的工作方式,推动农业农村部党的建设和“三农”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胡静林表示,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四个落实”的情况,不夸大成绩、不隐瞒问题,不避重就轻、不文过饰非。从一开始就树立“改”的鲜明导向,以自我革命的精神、锲而不舍的韧劲、求真务实作风,持续抓好整改落实。

  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高燕表示,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以巡视整改为动力,进一步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促进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工作,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在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进行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巡视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在巡视组进驻前通报巡视办。

  第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在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巡视工作动员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级退出领导班子岗位老同志人员名册、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巡视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组织有关机关、部门配合巡视工作;

  (四)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视组进驻后,负责以下工作:

  (一)与巡视组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视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主持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并对配合巡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八条 巡视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巡视组汇报工作情况,并组织有关单位作专题汇报。

  第九条 被巡视地区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被巡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在本单位、本系统公布上述情况。公布内容事先应当经巡视组组长审核。

  第十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协助巡视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四)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巡视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五)巡视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与巡视组进行个别谈话时,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机关、部门要按照巡视组的要求提供开展巡视工作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第十三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视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党委全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拟作出的事关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其他需要向巡视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要配合巡视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通报巡视组。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向巡视组反映问题的集体上访事件,在听取巡视组意见后进行妥善处置,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巡视组。

  第十五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要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按照巡视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巡视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巡视情况的反馈。

  第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视组按规定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在党委常委会议或者党组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办报送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整改结束后,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的整改情况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党委领导班子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范围内公布;被巡视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在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公布。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巡视地区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被巡视单位要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视组反馈的情况、提出的工作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巡视组作出说明。意见不统一时,也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二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收到巡视办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或者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组织落实,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受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委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配合巡视组做好巡视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得赠送礼品、礼金,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为巡视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邀请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舞会等。

  第二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以及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可以对巡视组和巡视工作人员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4

  吉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表示,对吉林省开展常规巡视,是对吉林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再一次“政治体检”,对吉林省委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情况的再一次“综合会诊”,对吉林省各项工作的再一次“全面促进”,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吉林省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吴英杰表示,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坚决支持配合,共同完成好巡视任务。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表示,公安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巡视的决定,把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党中央巡视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和重要检验,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巡视各项部署要求的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马晓伟表示,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接受巡视监督作为查找问题、正视差距、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的重要契机,全力支持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工作。

  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侯凯表示,对审计署开展巡视,既是对审计署党组的一次“问诊把脉”和“政治体检”,又是对全署党员干部政治品格的一次思想淬炼和政治历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首先从署党组做起,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配合巡视工作,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国家移民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许甘露表示,对国家移民管理局党组开展政治巡视,是党中央加强对移民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绝对领导,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移民管理队伍,督促局党组践行“两个维护”的重大举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余艳红表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接受巡视监督的过程作为提升政治能力、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契机,全力支持配合,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张合成表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配合中央巡视工作。

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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