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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6篇】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6-26 16:14阅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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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点的通知》(浙教工委〔20xx〕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学校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进一步优化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职责,探索学校议事决策机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建工作,规范组织活动,加强学校党建文化培育,提升学校党建工作影响力。进一步发挥党建带团(队)建、促德育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目标定位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明确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严格遵循《教育法》的要求,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行政指挥权,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一)明确党组织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依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对离退休教师党支部的管理,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将党建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健全学校党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8.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组织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明确校长职责

1.组织实施党组织有关决议,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方案,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

度、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2.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3.组织拟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德育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好招生工作。

6.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7.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可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8.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9.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的重要问题决策前,主动征求党组织建议,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案。支持学校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组织构架

(一)优化党组织班子设置。学校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7名,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5名。学校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7至9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党组织书记、校长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书记和校长由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负责党组织日常工作;书记、校长分设的,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一般由是中共党员的副校长、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非校级领导的,其相关待遇可略高于本校中层干部。将学校党小组与年级组(教研组)建设有机结合,党小组组长原则上兼任学校年级组(教研组)组长或副组长。各学校统一设立党务办,与校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选优配强党政正职。坚持“实干+理念”的选人用人导向,按照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注重人岗相适,对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符合条件的现任校长可转任书记、现任书记可转任校长或正校级专职副书记,对不适宜的人选作出调整。进一步推进干部岗位交流,有意识培养年轻业务干部先在党务岗位锻炼,再转到行政岗位任职,努力打造懂党建、专业强的后备干部队伍。

(三)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教育管理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定期组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培训,提高政治素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不懈整治“四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教育系统政治生态。

四、运行机制

(一)完善党组织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组织会议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正副书记和委员参加,不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视议题情况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列席会议。根据“三重一大”所述范围,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公布。具体工作规则附后。

(二)完善沟通机制。书记、校长要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做到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就学校近期重点工作进行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党组织书记、校长与班子成员沟通机制,凡是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形成一致意见之后,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会前沟通,再次听取意见建议。特别重大的问题在提交会议前,要以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书记、校长和班子成员进行协商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由相关科室提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办(校办)按程序提交会议议题。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提交。

(三)完善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会议召开前,应由党办(校办)将会议研究的事项清单,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便于会中充分发表意见。会中,按一事一议要求逐项讨论有关议题,班子成员逐个发言,实行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对照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后,凡是涉及党的建设工作事项由书记牵头负责抓落实,行政事项由校长牵头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实行下次会前汇报上次会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无故延期落实任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高效务实的会议制度,按照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各学校应将党政班子会、教师学习会等进行有效整合,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制定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学校党组织书记任职期间其所在学校党组织制度建设、阵地建设、品牌建设和党员教育、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与使用等有关党建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专项审计结果作为学校发展性工作目标考核、党组织负责人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把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列入学校党建工作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积极探索和研究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责,推动形成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全面推进工作负责实施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工作督查。各学校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强化阳光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对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及时立项、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时限,并开展督查督办。

(三)勇于探索创新。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不断创新党组织的领导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专项领导小组形式,强化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领导和推动落实。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

(四)注重工作宣传。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校的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提炼、宣传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人物,在全县上下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篇: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安徽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学校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9)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落实好监督责任。

(10)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11)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三章校长的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监察工作。

(10)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党员代表大会年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徽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学校党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九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党委。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党员代表大会年会由全体该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到会方可召开,如果涉及党内选举,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听取学校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审议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规定行使有关职责。

第十条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1)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2)全委会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督导员、校长助理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民主党派、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3)主要任务是:

①审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②选举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校纪委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③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④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⑤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⑥票决学校内设职能处室、院(系)正职领导职务人选;

⑦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校纪委工作报告;

⑧审议提交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校党委工作报告和校纪委工作报告;

⑨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

⑩讨论决定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1)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由全体党委常委组成,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督导员、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2)主要任务是:

①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②研究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③研究召开全委会的有关事项,提出议题建议,并审定提交全委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

④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⑤研究提交全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校党委工作报告、校纪委工作报告;

⑥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学校党委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校领导、督导员、校长助理的工作分工及调整;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学校内设职能处室、院(系)正职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的候选人选);校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省参事室、省台侨联候选人推荐人选;推选党的建设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事项;

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⑦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1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50万元以上)的支出安排;

学校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⑧讨论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学校工作报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

⑨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3)议题的确定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确定。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4)会议的举行

①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②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③涉及相关议题汇报的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出会场。

④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⑤会议议事时,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5)讨论和决定

①常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常委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③讨论干部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定,不能临时动议决定人选,应按规定程序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

④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⑤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常委应立即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常委会授权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议事情况及决定或决议。

⑦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⑧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

⑨常委会会议纪要根据需要编发。

(6)议定事项的督促和落实

①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落实。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常委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通报。

②常委要牵头落实常委会会议的决定,指导各自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贯彻执行常委会的决定。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③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做好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等参加,其中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参加。书记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学校党委工作的重要事项交换意见、沟通情况;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1)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督导员、校长助理。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

(2)主要任务是:

①学习、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②研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审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审议教代会学校工作报告;

讨论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

审议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1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50万元以上)的支出安排;

讨论学校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讨论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讨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③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行政工作阶段性重要安排;

学校行政工作具体规章制度和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安排;

由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学校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奖惩;

推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党代会年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提案的处理事宜;

④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3)议题的确定

①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职能部门向分管副校长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校长确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②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③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发至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会议不予讨论。

(4)会议的举行

①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②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和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③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④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⑤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时,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5)讨论和决定

①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作出决定。

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必要时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

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6)决定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①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②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会议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③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做好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一般非全局性的工作或执行性的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安排专题会议。

学校分管校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属于同一分管校领导决定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不召开专题会议;属于多位分管校领导决定范围,需要跨分管部门协商解决的,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分管校领导主持,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

专题会议形成的讨论结果和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认为应该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经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作为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在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大会、群团组织及各界代表人士中开展广泛协商,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形成共识。

第五章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行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的制度。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领导、督导员、校长助理参加的碰头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完善《安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制度,围绕学校重大事项,开展多层多类协商。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解决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完善党员大表大会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长(系主任)工作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七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校纪委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全委会、常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大学党委工作规则(试行)》《安徽大学行政工作规则(试行)》(校党字〔20xx〕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三条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院人才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5.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8.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3.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5.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院长人选。

6.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组织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9.按有关程序,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11.行使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党委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员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1.讨论确定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2.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

3.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xx万元及以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5.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6.决定学院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2.党委会议题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5.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七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第九条坚持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委书记与院长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一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院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院相关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党委、基层党支部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1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纪委开展纪检工作。纪检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和院长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学院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1、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对学校的工作负全责。

2、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3、确定学校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学校的规划和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4、注重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做好师生的政治思想工作,领导和组织好学校的体育卫生、义务劳动等工作。逐步完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

5、有计划地参加教研活动,听取汇报;了解情况,分析情况,并给与指导。

6、组织召开校务会议、行政会议、教职工大会和全体学生会。

7、抓好班主任及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做好班队工作。

8、领导好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按规定开展文体活动,努力完成达标任务。

9、领导学校的总务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工作环境;组织总务后勤人员做好“服务育人”工作,关心群众生活。

10、廉洁从政,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领导班子的团结,在教师中起表率作用。

第五篇: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1.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3.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4.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5.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6.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7.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参照常委会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8.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9.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10.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11.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12.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13.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14.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15.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16.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选好配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17.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18.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9.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工作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巡视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20.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工作指导。注意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高等学校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水平。

第六篇: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促进自治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作用

在自治区中小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自治区党委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实践证明,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对自治区中小学校领导体制改革经验的总结,是做好新形势下中小学校工作的根本保障。在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坚持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小学校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利于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新疆地处多民族聚居的边疆,中小学校始终处于反分裂反渗透的前沿,“三股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鼓吹“圣战”,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与我争夺青少年,对中小学校的侵蚀和渗透从来没有停止过。因此,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四有”新人,维护中小学校稳定和自治区社会的稳定,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把中小学校的领导干部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是维护新疆稳定和祖国统一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党委认真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一些地方落实得还不够好,有的学校党组织对自身职能的定位不准,决策议事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因此,各级党委要站在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进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二、明确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正确把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科学内涵

中小学校党组织是党在中小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中小学校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中小学校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学校党政领导的工作分工以及中层干部及教师的聘任解聘,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用爱国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无神论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各族师生员工,培养“四有”新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做好校内统一战线工作。

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统一领导中小学校的各项工作,集体讨论决定中小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点是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坚持校长在中小学校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下,代表学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民主管理的关系,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可操作性

明确党组织的职责和校长的权利。党组织的职责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用好人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要求,按照既保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又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行政指挥权的原则,准确定位学校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制定相关细则,最终实现管理规范、决策科学。

正确处理党组织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关系。中小学校党组织是领导核心,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独立负责。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要始终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发挥校长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以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正确处理书记与校长的关系。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着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党组织书记作为“班长”,要切实承担起正确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责任。要帮助校长外塑形象,内树威信。校长要自觉增强党的意识,重视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支持“班长”工作,维护党组织的领导权威。

正确处理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提倡中小学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做到每个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防止互相推诿,无人负责。党组织要充分尊重与支持校长对教学、教研、后勤等日常行政事务的指挥,不能包办代替。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校长为首的行政班子负责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提交党组织集体讨论决策,防止出现重大问题不经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现象。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供根本保证

贯彻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领导分工、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经费预决算、基建采购项目、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和事关全局性、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建立和规范议事制度,完善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会、校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职能定位、出席范围、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积极推进“校务公开”、专家论证、民主评议等制度,努力形成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

完善教职工参与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学校党组织要定期向全体党员和教职工代表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听取意见建议;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一次工作报告。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会议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五、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中小学校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中小学校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带头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的标杆,做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学校党组织要抓好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做到有计划、有重点、见实效。积极推行“考学”、“评学”、“述学”制度,把学校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的考核成绩,作为评价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抓好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选拔和配强学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自治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新人发[20xx]67号)文件精神,按照政治坚定、把握全局、善于协调、精通党务、通晓教育、注重形象的要求,选好配强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按照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具有“教好一门,博通他科”能力和“开拓创新,实干兴校”精神的要求,选好配强中小学校的校长。特别是要按照政治家办教育的要求,切实解决政治上强的问题,把那些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坚持公道正派、表里如一;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旗帜十分鲜明,立场十分坚定的干部选拔到中小学校领导班子中来。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可由一人担任。坚持实行书记、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实行民、汉学校联谊、干部交叉任职和对口支援制度,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中小学校培养优秀党组织书记和校长。采取招聘、竞争上岗、考录聘用等方式,扩大选人范围,注重从党员中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选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紧紧抓住理论培训、实践锻炼、严格管理三个基本环节,注重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强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培养。积极选派优秀中层干部和骨干教师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到贫困地区“支教”,鼓励他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选派他们到内地和国外学习、进修,以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增长才干、提高素质。加强对青年教师特别是业务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吸收入党。

加大培训力度。各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党组织书记、校长的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和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抓好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在组织理论培训和管理培训的同时,开通外出学习渠道,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内地沿海城市和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接受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根本目的,把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着力解决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对困难师生的“结对帮扶”,进一步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注重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探索民主办学、化解矛盾、凝聚群众的有效途径。不断改善广大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为师生员工办好事、办实事。

六、加强领导,强化督查,确保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具体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都要建立联系学校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不断探索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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