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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范文(优质6篇)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6-26 16:15阅读数:0

想写好实用文档类型的文章,不妨来参考一下本文。好范文为大家带来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范文(优质6篇)》,希望对你的范文写作有所帮助。

校长,在秦汉时期指的是下级军官,后经演化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办学机构管理部门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另外还有不少人的绰号名为“校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范文(通用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学校的整体运行效率,推动学校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在要求,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决定一经作出,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党委常委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根据上级党委规定,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须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处科级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等。

  (五)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进人计划。

  (六)学校重大制度、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经费年度财务预决算,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一)党委常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委常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应参会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四)党委常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党委常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后,校长办公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并就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委报告。

  第六条会议决策程序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方案或建议。

  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将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三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议题后分别报党委书记审批。

  (二)深入讨论,科学决策。校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三)明确责任,组织实施。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党委书记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学校领导,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于会前一天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并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整理与归档、会议纪要的编发等工作。

  第三章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指挥调度学校运转,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交流沟通学校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运行中的各类问题。

  (二)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以及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讨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四)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校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的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审定以学校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及涉及全局性的协议、协定等。

  (六)确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安全稳定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解决影响学校高效运行的各类问题。

  (七)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奖励或处分、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拟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研究确定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引进、调出、聘用、考核、监督、解聘、奖励、行政处分、退休等。

  (九)拟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研究追加20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及使用。

  (十一)研究落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等。

  (十二)确定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

  (十三)研究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保护等相关问题。

  (十四)研究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以及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十五)校长认为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校历双周召开,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研究的议题涉及到党委副书记分管的工作时,党委副书记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三)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有关部门必须事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方案或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书面材料于会前三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校长,由校长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校领导不能到会时,其分管工作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前一天分送到与会人员。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问题时,与会人员要认真讨论、发表意见,校长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情况做出决定。

  (五)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整理与归档、会议纪要的编发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对会议的决定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由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督办。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条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教代会、学代会建设,建立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拓宽党员和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

  第十一条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到日常工作经常沟通,会议之前必须沟通,重要决策事先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十二条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年度考核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的同时,要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监督结果。

  第十三条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能力和水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加强理论修养、党性修养、品德修养,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维护班子团结;努力建设学习型、思考型、创新型、实干型领导班子,进一步深化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学校领导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创新,为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大党字〔201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

  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加强党委对学校一切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精神和学校章程,校党委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十个部分,就进一步落实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建设、进一步构建教育激励学生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评优评先评奖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协调运行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细则》强调,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一切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外聘教师的政治把关;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进一步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提升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民族性、时代性和系统性,增强教材育人的实效性;要严格研究生导师遴选,健全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充分保障和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在学术领域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作用;要加强对优秀奖学金、优秀毕业生、选调选聘等评奖评优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类评奖评优制度,切实发挥学生评奖评优教育激励作用;要加强教职工评优评先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有效发挥教职工评优评先评奖工作的教育和激励作用;要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保证中层干部能有足够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强调,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党委全面领导学校一切工作,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涉及党的建设和学校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加大对党委决议落实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强化“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要坚决服从和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实施细则》要求,凡校内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并由原规定起草部门在半年内根据本实施细则完成修订工作。校内尚没有相关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在半年内研究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顺党政关系,着力提高依法治校和学校党建科学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高水平应用研究型海洋大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江苏海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努力拓展新形势下育人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包括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分别按照《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一般非全局性的或执行性的工作可采取其他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一)书记办公会议

  1.书记办公会议是对需要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交换意见、沟通情况、进行酝酿的会议。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是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议题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提出。讨论问题所涉及的工作,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就所列议题做全面汇报。根据常委会的授权,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2.书记办公会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策。

  (二)专题办公会

  1.对属于多位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的范围,需要跨分管部门协商解决的,必要时可召开专题办公会,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

  2.专题办公会形成的讨论结果和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认为应该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按程序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作为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3.专题办公会纪要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后,根据内容由党委书记、校长或他们委托的校领导签发。

  第六章运行机制与工作制度

  第九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

  第十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和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以宽阔胸襟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尊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基本要求,以党性分析及作风状况为重点,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谈心谈话,充分交换意见。会上主要领导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校领导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交流思想、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完善学术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决策执行意识,自觉服从集体决定,及时研究提出落实决策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决策执行力度。健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督办制度,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力戒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

  第十七条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七章思想、组织保证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集中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坚持把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有机统一起来,大力创建基层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研究生、本科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一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1~2次,校长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发挥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全委会、常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院人才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5.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8.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四章院长的职责

  第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3.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5.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院长人选。

  6.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组织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9.按有关程序,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11.行使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党委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员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1.讨论确定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2.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

  3.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XX万元及以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5.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6.决定学院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2.党委会议题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5.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六章工作制度与要求

  第七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第九条坚持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委书记与院长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一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院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院相关细则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党委、基层党支部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1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纪委开展纪检工作。纪检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和院长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学院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5

  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校行政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

  第四条??校长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普通高中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增强高等教育发展后劲、进一步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等职能,服务于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校长要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党委决议,坚持集体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在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涉及学校全局的工作,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独立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如政治思想、教育教学、体育卫生、总务后勤、安全保卫、教职工聘任、培训工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代表学校接受各种捐赠。

  第三章??决议范围

  第九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所批示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第十条讨论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第十一条??研究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检查教学评估教学质量和教科研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讨论落实建立以校长和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第十四条??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预算内变更和预算外的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完善和调整行政机构,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教职工的聘任、解聘和学生的学籍处理,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第十六条??审议决定学校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处、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第十七条??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议题的确定和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校长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并报校长,在征求校委会意见后由校长确定。议题确定后,由校长办公室提前1-3天通知与会人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人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二十一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向校长提出。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室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作出的决定。会议结束以后,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好会议记录并经校长审阅签字后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室议事时,如涉及会议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一题一议,有提出议题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汇报初步意见后,出席会议人员即可对该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列席人员也可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校长根据会上讨论的情况和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作出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严重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校长办公室向其通报本次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会议内容要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出(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向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少数成员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未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确需改变原决定时,由校长办公室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复议后仍未形成统一意见,提请校委会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校长、副校长抓紧落实,明确由职能部门执行的,一般由校长办公室催办和督办,并及时向校长(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根据会议决定,需要印发文件或会议纪要的,由校长办公室或职能部门起草、校长办公室核稿后,由校长或副校长签发上报或下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如有与今后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6

  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 号)和《云南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14〕4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昆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体制下,建立健全学术评价体系、教学科研组织体系、民主监督体系和指导咨询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等机构和组织的作用,充分激发院(系、部)办学活力和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章校党委主要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调度的审核和监督;学校安全、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及上级指示精神,把握学校办学方向。

  (二)组织研究、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制度;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组织研究、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及其工作体制机制等。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组织研究、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组织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工作。

  (四)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持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的领导。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书记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八)支持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九)履行党章、上级党委和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四章校长主要职权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增强党委副书记的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切实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会

  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贯彻执行党代会决议,履行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一)议事范围

  1.安排部署、研究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2.涉及预算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资产采购、资金使用等项目,须报党委会审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执行。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按规定的额度审批权限,分别报校长办公会、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级领导审批执行。

  3.涉及预算调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报党委会审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执行。30万元(含)以下的预算调整,按规定的额度审批权限,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二)会议制度

  1.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委员出席会议;非中共党员校级行政领导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根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2.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与会成员对议决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三)议事规则

  1.提交议题的基本程序是: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提出;担任行政领导的党委委员向党委会提交议题时,须报校长审定同意,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提交。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初审,报党委书记审定;除紧急、特殊情况,未经报批审定的议题,党委会不予议决,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提交议题的党委委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要求形成规范、准确、完整的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议题的目的、依据,需要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或方案等;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等议题,有关书面材料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处,以便充分讨论。与会成员要认真审阅议题材料,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

  3.议定议题时,主持人简要说明议题,提交议题的党委委员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意见不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4.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会前牵头部门应与其他有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明确、一致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按程序提交议题。

  5.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须经表决形成决议。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6.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决议执行时,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7.会议议决保密议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保密议题议决的事项外,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反规定严肃追责。

  (四)决议形成与贯彻

  1.党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工作人员应完整、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及时编发党委会议纪要,或根据需要起草相关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党委书记或授权副书记签发。

  2.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纪委办牵头,负责督查督办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汇报。

  3.会议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决议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一)议事范围

  1.组织拟订、安排部署、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2.涉及金额在50万元(含)—20万元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资产采购、资金使用等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执行。2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执行。1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会议不再审议。

  校级日常运转经费按年初预算执行。

  3.涉及预算调整,金额在3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执行。

  (二)会议制度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出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会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工会、民主党派负责人、校团委、校学生会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2.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或推迟召开。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领导出席方能举行。

  3.凡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由提出议题的单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班子成员也可以直接提出议题,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校长决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4.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要事先与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5.由议题提出单位按规定拟写议题相关材料(包括议题文稿、汇报文档、相关材料等),填写《昆明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单》,单位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若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后,再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分管校领导拟同意上会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报校长审定。

  6.会前3天,校长办公室将分管校领导拟同意上会的议题及材料,统一报校长审定。校长确定上会议题后,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拟定校长办公会议题表,并以会议通知形式于开会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未同意上会的,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及时向议题提交部门及分管领导反馈。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意向不明、准备不充分、临时动议的议题和申报前未向校长汇报的议题;若因涉密或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校长批准后,可列入议题。

  7.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纪要的整理和材料的存档等工作。

  (三)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应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要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要求。

  2.校长办公会议题的一般分通报、审议两种,议事程序一般为:

  提交通报的议题,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作汇报,分管校领导可做补充说明,主持人可就汇报事项提出工作意见、作出决定。

  提交审议的议题,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对议题进行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做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讨论意见基本达成一致的议题,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做出明确决议;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暂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根据情况,授权相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形成可行意见后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3.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需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会议成员的同意后,由校长决定是否复议。

  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情况),因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来不及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可由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后及时处理,事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5.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

  6.会议实行侯会制度。除出席领导及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校办的通知时间提前侯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7.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校长办公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事项以及讨论过程,或虽已做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重要事项,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8.若无重大紧急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若不能出席,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校长办公室。

  (四)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其他正式决议文件,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校长或授权的副校长签发。

  2.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校长办公室反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通知校长办公室或向校长汇报。

  3.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签发。

  4.校长办公室负责落实校长办公会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收集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下次校长办公会汇报或直接向校长汇报;对逾期未能完成决议要求的单位,要下发催办单,督促尽早完成。

  第九条 书记会

  (一)书记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商议学校重要事项或在党委会召开前讨论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议定的相关议题的会议。

  (二)书记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出席会议。根据讨论的工作,如有必要可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听取有关汇报时,党委有关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书记会主要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条 行政专题会

  (一)行政专题会是由校长或授权副校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行政专项工作的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行政专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行政专题会根据会议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校党委机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行政专题会主要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解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的专项工作;研究提出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情况。

  第六章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分工合作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党政班子协调运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前必须进行沟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形成沟通情况和协调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第十三条 严格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按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学期至少交心谈心l次,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l次,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校重大决策或重要事项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教职工和各类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内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校相关细则执行。

  第七章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理顺学术决策、行政决策和党委决策的关系。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二级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制定和完善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议事规则,指导二级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以主要精力做好党务工作。探索实行二级院(系)院长(主任)负责制。适应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式的变化和需求,优化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政治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党建工作经费、党支部书记工作补贴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合理确定党支部书记待遇;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岗位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学校管理人员职员职级制工作。完善管理干部选拔、晋升和退出机制,建设职业化管理队伍,激励管理干部把主要精力投入岗位工作,提高管理干部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要落实监督职责,制定计划,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增强贯彻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每年开展1次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未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未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责任人;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责任人;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责任人。

  (二)对失职、渎职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要根据错误事实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区分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未尽事宜由中共昆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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