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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消防应急预案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4-21 13:43阅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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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好范文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医诊所备案消防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医诊所备案消防应急预案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备案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相对独立;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基本设备包括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五)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三、申请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医疗机构平面设计图;

(五)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用房合同;

(七)设备清单;

(八)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九)消防应急预案;

(十)符合环保、消防相关规定的认定资料。

注:以上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医诊所备案消防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备案消防应急预案

为了完善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医护人员、患者、医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由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警戒组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灭火行动组:由医院保卫科和义务消防队员组成,保卫科长张志宏任组长,并兼任火场临时指挥员,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本院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

2、通信联络组:由医院总值班、各部门、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组成,医院办公室主任崔文利任组长,负责通信联络及各部门工作的统一协调。

3、疏散引导组:由医院保卫科和重点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医院保安人员组成,保卫科消防专干任组长,负责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财产的安全转移。

4、安全救护组:由医务科领导及各临床科室骨干人员组成,负责火灾时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维持火场秩序。

  二、报警和接处警程序

1、中控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全院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动静态全方位24小时监控。

2、中控室收到监控区的火警信号及火警电话后,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保卫科值班人员、巡逻员赶赴现场,并电话通知值班领导。

3、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后,如未发生火灾,应查明警示信号的报警原因,并做详细记录。

4、如有火灾发生,应根据火情,立即拨打“119”报告消防队,并将信息反馈中控室,同时进行灭火及疏散工作。

5、中控室根据火灾情况,调集有关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预案。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与措施

1、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保卫部门应加强日常性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公共聚集场所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及防火门不能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的引导图例。

3、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

4、疏散路线尽量简捷,安全出口的利用要平均。

5、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当火灾发生时要沉着冷静,采用适当的方法组织灭火、疏散。

2、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

3、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采取“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先控制火势的蔓延,再开展全面扑救,一举消灭。

4、火场如有人员受困,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全盘考虑,制定灭火疏散方案。

5、火场扑救要采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6、火灾扑救要服从火场临时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当消防人员赶到后临时指挥员应将火场现场情况报告消防人员,并服从消防人员统一指挥,配合消防队实施灭火、疏散工作。

7、火灾扑救完毕,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三不放过”原则,处理火灾事故。

  五、通信联络,安全救护及现场警戒的程序和措施

1、所有参加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的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应打开通信工具,确保通讯畅通,服从通信联络组长的调遣。

2、总务科通知值班水工、电工在火场待命。

3、医务科组织人员在现场及时救治火场受伤人员,必要时与其他友邻医院联系救治工作。

4、医院车队应调集车辆,确保交通畅通。

5、医务科、总务科、设备科人员对被抢救、转移的物资进行登记、保管,对火灾损失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登记。

6、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火场,进行现场警戒,维持秩序。

  六、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1、事故报告

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2、事故统计

对事故过程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收集、统计、归纳、形成文件,为进一步处理事故工作提供依据。

3、事故分析总结

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做出总结,完善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定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

4、进行奖惩

依据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的功过人员进行奖惩,妥善处理好在事故过程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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