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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好范文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深化警保交联动推进“两站两员一长”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化警保交联动推进“两站两员一长”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要求,不断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长期管理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树立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为优先,着眼于长期、因地制宜的政府主导、全员参与原则,将河长制工作与美丽的乡村建设、环境综合整备、水质污染专业整备相结合,创造河流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对镇内风河、洋河生肖流和小二型以上水库,落实土地管理责任,结合土地管理和职能管理,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巡逻工作,确保镇内河道、水库实现责任明确、巡逻到达、污染禁止。
三、组织体系。
建立镇、村二级河长工作体系,设立镇级河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镇级副河长(挂社区党政成员)、村级河长(相关村党支部书记)、河库巡逻管理员。
镇上的河长制事务所设在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综合执法中队、环卫事务所、各社区等责任部门是河长制联合会议成员部门。
四、职责分工。
(一)镇级河长
1.每月巡河。每月对所属河库巡逻一次以上,对河长制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解决发现问题的现场办公室,确保抓住最后。
2.每季度议河。每季度召开党政联合会(特别工作会议),研究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全镇河库巡逻管理工作,研究阶段性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镇级副河长
配合镇级河长,对所属社区内的水库、河道进行定期巡逻,每月发现两次以上问题,按照及时处理镇级河长的指示要求,督促所属社区、村庄认真执行河长制工作要求,组织力量,及时处理河库巡逻中发现的问题。
(三)村级河长
1.每周巡河。村内河道、水库每周巡逻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本村无法处理的困难,协助处理。
2.动态管河。对村域内河道水库管理负责。根据村内河段管理责任,合理调配清洁工、社会管理网格员、河库巡逻员等工作力量,经常对村民开展河长制工作宣传教育,定期集中整顿河库问题组织。
(四)河库巡逻管护士。
1.每天巡视河流。根据河段,每天巡视本人分配的河道、水库一次以上,随时清除河道、水库内的浮游物和堤防垃圾,确保堤防和堤防范围内的卫生清洁。
2.及时宣传。根据村级河长的宣传,周边居民有意识地维持河库环境,在日常巡逻过程中,阻止垃圾、荒凉的种树、养殖污染等不文明行为。
3.提交问题。在河库巡视中,发现侵占河库堤坝,进行围栏养殖、污染采砂、建筑垃圾倾倒等突出问题,劝阻无效,个人无法及时处理时,同时报告村级河长和镇河长办公室,处理。重视河库堤坝安全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确保汛期洪水安全。
(四)河长制办公室。
1.统一协调。围绕河长制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工作方案,细分工作标准。针对镇级河长副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村级河长、河库巡查员反映的问题,寻找原因,提出整备方案,定期召集河长制联合会议,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给镇级河长。提出合理化意见,不断提高河库管理水平。
2.管理审查。(1)对镇内河道、水库进行责任划分,明确管理标准,定期督促执行,建立工作台帐,经常审查巡逻。(2)制定村级河长、河库巡逻员管理评价方法。村级河长每季度审查结果形成工作通报,纳入镇农村综合工作审查。河库巡逻员的工作每月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补助金的发行、退休的继续录用的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管理管理。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各村、有关机构应围绕河长制工作要求,形成一致管理的良好结构。加大河长制工作财政投入,预算专业资金用于河库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
(二)明确评价奖惩。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城镇工作评价体系,大力宣传村级河长、河库巡逻队的先进典型。实行河长制工作职务不足,产生不良影响的,在采访警告的基础上,根据情节开始问责程序。
(三)引导公众参与。各级应广泛宣传社会公众,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关注,参与河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深化警保交联动推进“两站两员一长”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长期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在全省全面实施河长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位一体战略布局,坚定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双手发力,保护水资源、防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省全面落实河道长制,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河道,保护河道生态,保护河道生态,保护河道生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加强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以党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的责任,加强工作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一级抓住一级、一级抓住实行的工作结构。
-坚持科学管理、系统整备。以流域为单元,统一自然生态各种因素,科学规划,有机结合治水和环境整备、生态修复等,综合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解决水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土地条件。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
-坚持统一兼顾、管理和重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创新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取得长期效益。
-坚持加强监督,严格审查。统一标准,规范审查,建立河湖管理保护监督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扩大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面实施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督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其中,截至2017年4月底,建立全省各级河长体系的6月底,发布省级相关制度和审查方法的7月底,负责领导的省有关部门就领导事项制定了特别实施方案,截至8月底,设立区市党委、政府发布了实施方案和市级相关制度和审查方法的10月底,县(市、区)党委、政府发布了实施方案和县级相关制度和审查方法。
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5%,省控制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设置区市建设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总体达到98%以上,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9%的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总体达到65%以上的城市建设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除地质原因外,设立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水质优于III类的比例达到100%的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的城乡重要河道基本保持生态基流
通过不断努力,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有力保障水安全,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全省河湖水清、岸绿、景美,最终实现建设秀美河湖、生态山东的总目标。
(四)工作构想。根据当地责任、分类管理、统一评价、实效工作要求,实施全面调查、系统整备、巩固提高三步战略。第一步是全面调查。也就是说,开展河湖问题的调查,明确问题,明确底数。第二步是系统的整备。也就是说,对各河湖有问题制定综合整备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标准,确定三年行动计划,分解任务指标,抓住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部门分项责任、河长事务统一审查原则进行审查,确保各工作任务落实。第三步,巩固提高。也就是说,河湖水事秩序正轨,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后,建立章制,规范河湖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永久利用。
二、组织体系。
(一)河流的长度设置。
1.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全省设立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总督负责,省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督、农业农村工作副总督为副总河长。黄河、大汶河等省级重要河湖分别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领导负责,明确部门、部门为联系部门,负责执行河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省级重要河湖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领导分别担任河湖河长。
各市、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均分级设立河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制延伸至村庄。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长。
2.工作责任。省级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和全省河长制工作。省级副社长河长负责协助总河长组织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和全省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问题。省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对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督等,领导组织依法整理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河湖明确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施联防联合管理根据河道管理权属,市、县(市、区)、乡镇(街)级河长的具体责任由各地明确。
(二)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县级以上设河长制办公室。乡镇应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省环境保护厅、省住宅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市、县(市、区)级河长制办公室的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情况决定。
2.工作责任。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事项。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评价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部门按责任分工执行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制事务机构完成任务,整体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3.成员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
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山东黄河河务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明确当地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具体工作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健全省、市、县三级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2.落实山东省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海水、再生水、矿井水、微咸水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河湖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水生态保护、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维持骨干河道、重要湖泊和重点大型水库生态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组织开展河道(含水库)及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落实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省水利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济南铁路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4.组织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根据规划确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岸线功能区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提出调整意见。(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济南铁路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5.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维护河湖管理,保护良好秩序,努力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济南铁路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在适宜地区沿河、沿湖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绿化带,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济南铁路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7.强化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8.充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科学修编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强化河湖采砂监管。(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入河湖污染综合防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2.控制工矿企业污染。修订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积极推进河湖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湖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引导和鼓励农民减少农作物种植,改种经济林。(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4.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库)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各地政府科学组织实施“测水配方、放鱼养水”工程,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引导湖区渔民转产转业。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捕鱼(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地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行农牧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农工办、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6.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各地政府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难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达标准的严禁进入航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增强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进一步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和涉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河湖水质监管,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安监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设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工艺,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2017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其他市城市建成区2020年年底前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农工办、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完成1.2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农工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6.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牵头,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到2020年,退耕还湿面积达到50万亩。开展河岸修复整治,推广生态护坡建设。实施重要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实施滨海湿地绿化美化工程,提高湿地绿化覆盖率和物种保护能力。(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4.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5.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将河湖动态监管落到实处。(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2.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省水利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济南铁路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构成犯罪的涉河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济南铁路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4.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实施联合执法。(省水利厅牵头,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法制办、济南铁路局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河湖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并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参与)
2.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明确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河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省编办、省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对承担任务事项要逐一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牵头部门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设置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省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间的河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各市党委、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省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修改、完善河湖管理法规制度。健全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水利厅牵头,省法制办等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河湖管理主体和维护主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配备河管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经费落实、运行规范的河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闸管理养护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管护任务,均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推动实现河湖管理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信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坚持科技先导,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科技治污,变废为宝。鼓励和支持河湖管理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4.充分发挥民间河长对河长制的监督作用,通过招募、聘用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拔民间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队,对河湖开展巡视、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落实资金
各级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五)严格考核
1.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根据河长制实施的不同阶段进行考核,以水质水量监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工程运行管理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对河长制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省水利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结合,严格考核问责。县级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8月底前组织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年底前组织对全面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省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宣传
1.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边显要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法制办参与,各地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引导其自觉履行河湖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深化警保交联动推进“两站两员一长”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我省河长制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治水要求,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以问题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指引,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联动、职责明确、统筹有力、水岸同治、监管严格的治水机制;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主要任务,全面推进“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打造“浙江最美河流”;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按照“系统化、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要求,全力打造我省河长制工作升级版。
二、目标任务
2017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长体系,实现江河湖泊河长全覆盖,并延伸到沟、渠、溪、塘等小微水体。
到2017年底,按照《浙江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要求,全省河湖库塘及小微水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4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3%、20%以上;全省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三分之二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现县级及以上河道基本无违法建筑物。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
1.工业污染整治。2017年整治500家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淘汰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淘汰和整治“脏乱差、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所有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工业集聚区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实现危险废物的“市域自我平衡”目标。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排序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加强交通运输业污染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落实服务区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工作,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污水的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运输船只。落实全省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治理方案,到2020年,内河港口、码头全部达到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浙江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2.农业农村面源治理。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和畜禽养殖区域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2017年全省存栏生猪当量50头以上养殖场全部实现在线智能化防控并纳入当地监管平台。到2020年全省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7%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集成推广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2017年,化肥减量2万吨,农药减量500吨。到2020年推广商品有机肥100万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加快县级及以上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划编制与发布,明确禁限养区和可养区,对不符合养殖水域规划的网箱养殖和温室甲鱼等,进行专项整治和清退。开展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改造试点工程。鼓励生态养殖,2017年,实施养殖塘生态化改造和稻鱼共生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10万亩,到2020年构建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30%,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50%以上,逐步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2017年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1777个村。(责任单位:省农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3.城镇污染治理。2017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并稳定达标排放。全省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3000公里,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2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48座。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新建城区实现雨污全分流。到2020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4.河湖库塘清淤。科学有序清淤,加强淤泥重金属和有机毒物等指标的检测,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017年,完成河湖库塘清淤8000万方,完成河道清淤整治2000公里。到2020年,完成河湖库塘清淤2.1亿立方米,平原河网基本建成河道清淤轮疏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5.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2017年,完成30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整治,开展20个城市居住小区生活污水“零直排”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
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对可以保留但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监管。2017年,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信息。到2020年,全面取缔和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17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02亿立方米。到2020年控制在224亿立方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2.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第一批28个县(市、区)启动提升工程,推进第二批20个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其他县(市、区)全面启动。到2020年,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全省超过60个县(市、区)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3.加强水源保护。建立饮水水源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采取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到2020年,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全部实现在线监测。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市完成双(多)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物理或生物隔离,创建规范化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发改委)
(三)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1.严格河湖岸线空间管控。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推进重要江河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编制。严格河湖岸线空间管控,进一步规范内河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2.严格水域管理。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水域补偿机制,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到2020年,县级以上河道实现基本无违法建筑物。实施拓浚河道、拆违还江,增加水域面积,到2020年新增水域面积100平方公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
3.规范河道采砂。强化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科学编制采砂规划,划定重要河湖禁采区。依法加强监管,严禁非法采砂。(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4.推进标准化管理。开展河长制工作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规范推进治水。制订和完善城镇自来水厂运行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等标准。制订入河排污口管理标准,农牧生产排放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完善城镇自来水厂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标准化管理,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管理试点;到2020年,完成10000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管理达50%。(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目标。按照全省水环境功能区目标要求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到2017年底全面消除劣Ⅴ类水。到2020年,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均达到80%。(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提升河道水环境改造。实施河湖绿道、景观绿带、堤防闸坝水环境治理等工程。开展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创建以河湖或水利工程为依托的国家水利风景区8处,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巩固“清三河”成效。不断加强河湖水面保洁工作,保持河湖库塘等各类水体洁净。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健全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强化“清三河”长效机制的执行力度,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全面实施“剿灭劣Ⅴ类水行动”,2017年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加强源头保护。科学设置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河湖源头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河湖源头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加强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方案,科学调度生态流量,确定并维持河湖库塘一定的基础水面率,保障河道断面水生态环境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生态水位。建立蓝藻监测、预警、应急机制,通过科学配水等手段,及时遏制和消除蓝藻水华异常增殖。(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3.提高防洪排涝和水系流畅能力。加快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平原河网引配水工程,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水系连通。拆除清理堵坝、坝埂等阻水障碍,打通“断头河”,拓宽“卡脖河”,加强河湖水系的循环流动,恢复水体自净和生态修复能力。到2020年,完成六江固堤、五原扩排,完成河道清淤整治8000公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加强森林湿地保护。持续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和新植一亿株珍贵树行动。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实施封山育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禁止侵占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1%,湿地保护面积稳定在111万公顷以上。(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5.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水生生物净化调节水体功能。到2020年共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2亿单位。(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厅)
6.推进河道综合整治,构建江河生态廊道。结合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河道堤防提标加固、沿河村镇环境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休闲旅游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全省各流域河道综合治理。通过水系联通、水岸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态河流、防洪堤坝、健身绿道、彩色林带,有机串联沿线的特色村镇、休闲农园、文化古迹和自然景观,着力构筑集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体验、绿色产业于一体的流域生态廊道。到2020年完成1条省级河道的生态廊道建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完善治水工作法规制度。完善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体系,做到治水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2.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建立水域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水域动态监管。落实水域管理、保护、监管、执法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点水域、重点污染防控区、重点排污河段、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推进全省河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3.加强日常河湖管理保护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取排水、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涉水违建等活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三、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省级河长
全省设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和省长担任,负责全省河长制工作。跨设区市的曹娥江、苕溪、钱塘江、运河、瓯江、飞云江等6条河道,各设1名河长,分别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担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的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进行督导。各省级河长确定对应省级联系部门,协助河长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县、乡、村级河长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地区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内所有河流、湖泊分级分段设立河长。重要河道、劣Ⅴ类所在断面河道由当地主要领导担任河长。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原则上由共同的上级领导担任河长。市、县两级河长设立相应的联系部门,协助河长负责日常工作。村级河长延伸到沟、渠、溪、塘等小微水体。各地河长名单变动后应及时报送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省级河长制办公室
省河长制办公室与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兼任,省农办、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单位1名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抽调1名副厅级干部担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等。
省河长制办公室下设六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组、一组、二组、三组、宣传组、督查组,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选派处级干部担任组长,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省河长制办公室挂职,挂职时间2年。省委组织部可根据需要从各市选调干部到省河长制办公室挂职。
(四)省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省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全省治水工作。负责省级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工作有关制度,监督河长制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开展各级河长制考核。河长制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省委办公厅:负责协调全省河长制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全省河长制工作。
省委组织部:负责动员组织领导干部下基层服务河长制工作,指导、协助河长履职情况考核。把河长履职考核情况,列为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委宣传部:负责领导各级宣传部门加强河长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全民治水、爱水、护水的氛围,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
省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河长制司法保障工作。
省农办:负责指导、监督美丽乡村建设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履行飞云江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制定飞云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涉水保护管理有关的省重点项目,协调涉水保护管理相关的重点产业规划布局。履行苕溪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制定苕溪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省物价局督促指导推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差别化水价等制度的实施,完善工业污染处理费计收办法。
省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去产能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工业企业节水治污技术改造,协同处置水域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省科技厅:指导治水新技术研究,组织科技专家下基层服务河长制工作。
省公安厅:协调、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加强涉河涉水犯罪行为打击;推行“河道警长”制度,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全面深化“河道警长”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河长制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现行资金管理办法,保障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落实河长制相关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市县加强治水资金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监督指导地下水环境监测、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省级河长制指挥用图的编制,提供河长制工作基础测绘成果,配合建设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开展涉水建设项目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督,组织实施全省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履行钱塘江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制定钱塘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镇截污纳管、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履行瓯江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制定瓯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航道整治、疏浚和水上运输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的监督指导,协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履行曹娥江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制定曹娥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履行运河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制定运河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道沿岸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治水节能减排相关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省统计局:负责河长制相关社会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水相关数据统计和发布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渔业水环境质量监测,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依法查处开放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化肥肥水养鱼和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A级旅游景区内河道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协助做好水利风景区的创建工作。
省法制办:协调《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立法工作。为各级河长做好相关法律指导和服务。
浙江海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出海河口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预报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监测、预估。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参照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集中办公,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形成综合治水格局。各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全域治理的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辖区流域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综合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清单、进度清单、时限清单、责任单位清单和责任人清单。对各河湖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根据“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实各级河长和相应联系部门责任。提高河湖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完善齐抓共管的督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级人大政协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执法检查、民主监督、专题审议、专题协商,助推河长制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落实、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涉河项目专项稽查,对督察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验收反馈。建立河长制监管信息平台,推进河务监管网格化。运用明查暗访、“河长微信群”,鼓励“企业河长”、“民间河长”、“河小二”等社会和民间力量参与,借助第三方监测等方式,对治水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健全完善科学严密的监测监督机制。坚持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分部门按职责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等水环境监测。对行政区域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区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要科学设置监测点,做到点位互补,细化加密监测。建立水环境统一监测平台,构建省、市、县三级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相关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共融机制,健全数据库。对监测发现的情况,由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发布,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检查数据加强会商研判、科学分析,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查找根源、落实整改。
(五)健全完善共建共享的宣传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河长制的舆论宣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起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宣传推进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河长制的知晓率,凝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治水。建立河长评优机制,树立工作典型,交流治水经验,进一步引导基层河长履好职、尽好责。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站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河长制工作,营造浓厚的河长制工作宣传氛围。充分依托工青妇和民间组织,组建河长制工作宣传队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要做好结合文章,搭建创建平台,把河长制工作与“两美”浙江建设、生态省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发动群众自己动手改造身边的环境。以村规民约、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形式,加强道德规范和制度约束,引导广大群众形成亲水、爱水、惜水、护水的高度自觉。
(六)健全完善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河长制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统筹、协调部署,对涉水重要事件联合开展综合执法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权能不变、执法体系不变的原则,加强河流日常动态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研究制定河长制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七)健全完善奖惩分明的考评机制。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五水共治”、美丽浙江建设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范围。制定河长履职考核办法,上一级河长对下一级河长开展工作考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涉水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河长责任。
初步建立全省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实现和地方各级信息化平台对接联通。通过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各地河长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