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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乡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六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2022年乡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安委办《关于强化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五一”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燃气管理职责,对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城镇燃气事故发生,现制定本年度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宣传教育、监管执法为载体,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排查治理燃气行业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行为,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及燃气用户等。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使全县城镇燃气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重点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在经营、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隐患。全面推进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监管长效机制,逐步推进燃气企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遏制燃气行业经营不安全行为。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执行情况、场站的运行管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情况。
(二)开展燃气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违反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等行为,充分运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查处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行为。
(三)开展燃气用户安检。燃气企业定期对用户开展安检,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督促用户规范使用燃气;严格执行充装规定,严禁充装过期瓶、报废瓶;重点规范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行为,健全供气餐饮用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消除餐饮场所燃气设施隐患。
(四)开展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专项整治。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发现燃气管道周边施工行为,及时告知和指导施工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加大庭院低压管道警示标识设置,协调物业加强庭院小区地面施工管理,杜绝庭院小区地面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严厉查处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每一起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必追究相关方责任。
五、工作安排
此次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2019年6月底,分三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阶段(即日起——5月20)
组织开展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要场站自查、用户安检,及时整改发现隐患,每月报送隐患排查台账至县城管局。
组织执法和管理人员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城镇燃气市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各类燃气违法行为,指导检查燃气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
(二)深化落实阶段(5月21——6月10日)
我局将结合城镇燃气执法检查工作,对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餐饮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看燃气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燃气行业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回头看”,彻底整改安全隐患。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认真梳理企业自查和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彻底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消除,对查处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建档,限期整改,防止问题出现反弹。积极探索燃气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篇: 2022年乡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杜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把该项工作做实做细做深,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扎实做好查底数、列清单等基础性工作;整治瓶装液化气违规违法经营;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入户安检工作,排查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一)燃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对照《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建城〔2017〕164号)《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7〕58号)督促燃气企业对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车用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以及储罐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开展全面自查,全面排查燃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手册》及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双重预防机制,按周期滚动排查,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管理;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督促企业排查整改的基础上,按季度开展滚动排查和风险隐患整治。
(二)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1.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工作,严格按标准执行每年不低于一次的入户安检,积极推进落实瓶装燃气色标管理、溯源管理、配送经营的制度化、标准化和常态化,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发现送气车辆及人员非该企业所属,应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按照“向无经营许可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2.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落实用户实名制气登记,发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详见附件),在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户档案的基础上,推动瓶装液化气企业建立用户信息提供,实现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3.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燃气设施排查工作,加强市政管网巡查力度,及时维修更换老旧燃气设施,精准理清市政燃气管网路线走向,完善燃气设施标识标牌。
4.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保卫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必须确保100%持证上岗;要求生产一线员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对存在“三违”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重处理。
5.加快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文件精神,严格安全准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对照相关要求,严控新设立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6.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天然气的行为。重点检查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住改商、密闭场所等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共聚集场所。依法查纠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用气场所不符合要求、燃气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用气操作不符合要求等行为,重点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及时移交存在需其他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
(三)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依托宣传、教育等部门广泛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包括机关、学校、医院以及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三、时序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认真落实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动员,部署有关工作,营造工作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对照本方案整治内容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完成问题和风险隐患摸排梳理,落实安全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隐患及措施清单,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攻坚整改工作,强力推进问题整改,确保整治无死角。
(四)巩固提升(2022年)认真分析突出的安全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郑 文
副组长:汪承金、毛纯君、夏纯成、刘兴刚
成 员:邓应何、郑志华、张迪福、谢予晖、陈 斐
叶凡晶、李鸿胜、田 勇、伍德传、包 琪
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听取整治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问题,强化责任落实。
(二)加大部门间协调。各二级机构、科室积极配合落实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明确各部门责任。一二大队、开发区分局要加强辖区内餐饮也燃气安全使用巡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物业管理中心加大小区内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力度,督促物业工作人员加强巡查小区内燃气管网设施安全,及时发现整改隐患;公共事业局负责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对照工作方案定期巡查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法制、人事、物资等保障。
(三)严格督促指导。局督查科对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督查检查,准确掌握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强化跟踪督办,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第三篇: 2022年乡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民生街道辖区城镇燃气经营、生产、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突出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理念,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行、重实效”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好目前燃气市场突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非法违规行为,推动燃气市场安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经营、送气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新建、在建燃气工程和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
(二)整治重点内容
1.查处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坚决遏制参混二甲醚、擅自设点、倒灌倒卖、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
2.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监管,重点打击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或使用报废钢瓶、擅自排放残液等危险行为;
3.纠正和规范送气服务行为,杜绝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无证、证件失效、证件未变更)的现象;
4.严厉打击无资质安装维修、资质挂靠(出卖)、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违规行为;
5.加强对灰口铸铁管、燃气老旧管网、管道占压等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6.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企业不按规定开展入户检查、管线巡查、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等安全隐患问题;
7.新建、在建燃气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8.燃气运输、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前完成)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实际,按照网格化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传达到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供应、储配、运输和使用等),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成效。
(二)排查治理阶段:( 4月21 日- 7月31日前完成)
1.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要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加气站进行拉网式、无缝隙的检查,突出重点时间段(每日中午、晚上燃气使用高峰期和节假日)、重点人员(设施运行人员、维修人员等技术人员)和重点区域(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检查,着力解决城镇燃气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安全隐患问题和打击非法经营、生产、存储、使用燃气行为。
2.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重大危险源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检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有效管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 8月1日-8月31日前完成)
1.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对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落实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治一批安全隐患问题。
2.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营和不足,深刻剖析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三个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和督查。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强化宣传教育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采取多渠道,向辖区广大居(村)民群众大力宣传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促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氛围。
(三)做好资料收集归档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束后,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将本次开展工作的各类文件、检(复)记录、图片收集汇总形成台账。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社区、官桥村工作务必于6月7日、7月5日、8月29日上报《兴宁区民生街道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至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四篇: 2022年乡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推进城乡燃气一体化工作进程,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
二、整治时间
2020年6月至12月
三、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瓶装液化气危化品运输车辆、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整治供应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违规检验气瓶等行为;严格查处瓶装液化气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行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统一规范的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推动燃气泄漏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4.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加强对所属换气点、瓶装液化气危化品运输车辆、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是否统一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5.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6.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瓶装液化气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7.燃气企业是否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8.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为用户更换气瓶,换气时检查用气设备情况,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9.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数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时联网传输;
10.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11.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12.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13.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阀门、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4.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15.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16.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
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加强瓶装液化气危化品运输车辆、配送车辆管理
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取得交通运管部门许可,并在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运输车辆喷涂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并装载卫星定位系统。各瓶装液化气企业配送车辆应当喷涂企业名称、配送电话,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随车配备2瓶4kg干粉灭火器,装载钢瓶数不超过车辆荷载,并对钢瓶进行固定。按照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共同研究制定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瓶装液化气配送人员管理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符合安全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规范瓶装液化气“最后一公里”配送。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加强配送工管理,与配送工签订合同,配送工须通过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并考核通过;与配送工签订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培训合格证上受聘企业一致。配送工不得同时配送多家企业燃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员工提供燃气,否则将配送工按无证经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按向无证经营者供气进行处罚。
(四)严格市场准入
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验证,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未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五)实施智能管控
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无自然通风的使用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器。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采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六)强化监督执法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由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责任分工
(一)各村(社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城乡燃气一体化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进行登记,严禁用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二)镇市政和房产中心: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检验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配合市住建局取缔非法经营点;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三)镇综合执法大队:依据《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无证经营、为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销售非自有气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等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餐饮流动摊贩的安全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气瓶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燃气经营户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合做好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
(五)公安分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属地政府、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气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镇安监站: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实行挂牌督办。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办〔2019〕49号)规定,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七)消防中队:依据《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交警中队、泥汊交通运输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九)镇文教中心、中心校、劳动保障中心、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星级宾馆酒店、卫生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
各部门、村(社区)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
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请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镇安监站。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
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镇安监站。
第五篇: 2022年乡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鹏新区2017年度冬季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大鹏新区城中村及“三小”场所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我办事处现开展2017年度冬季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重点排查整治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冬季燃气安全宣传,提高用户及经营者安全意识,从根源上消除各项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办事处燃气行业安全平稳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大鹏办事处2017年冬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副主任傅伟忠同志担任,成员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各社区工作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市建设管理办(建设),办公室主任由阎剑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1.统筹协调办事处2017年冬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2.依据职责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瓶装燃气供应站(服务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入户检查情况、用户档案信息管理情况,及时将违规向直排式热水器用户供气的企业(气瓶照片、送气电话等)、用户信息(用户名、联系电话、用户地址)、简要事实经过等内容或直排式热水器来源等信息分别报送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督促燃气企业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3.加大辖区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力度,联合新区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督促辖区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在送气过程中向用户积极宣传安全用气知识,严格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督促社区网格员在入户排查过程中向用户积极宣传安全用气知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用户名、联系电话、用户地址),及时更新,发现直排式热水器及违规供气的,及时查处,同时将排查整治数据和违规供气的企业信息(气瓶照片、送气电话等)简要事实经过等内容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三)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网格员做好辖区内出租屋、居民住宅、“房中房”等区域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执法队
配合新区城市管理局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黑燃气)以及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行为(不含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行为)。配合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对威胁燃气经营场所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大鹏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对流入市场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钢瓶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追究燃气充装单位责任;加强燃气器具生产环节和销售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生产或销售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六)各社区工作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拉网排雷”工作,负责辖区内“三小场所”、餐饮企业、出租屋、居民住宅等区域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房中房”,发现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当场责令业主、租户立即整改,并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用户名、联系电话、用户地址),及时更新,同时将排查整治数据和违规供气的企业信息(气瓶照片、送气电话等)简要事实经过等内容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暨集中宣传阶段(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
1.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配合新区城市建设局开展2017年冬季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宣传重点是辖区内的出租屋集中区域。
2.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题宣传和部署工作,明确专项行动重点,督促辖区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自查自纠,并收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至新区城市建设局。
(二)排查整治及常态化宣传阶段(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
各成员单位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跟踪到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各社区工作站要加强协作,详细记录,按要求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排查、整治情况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汇总,发现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立即将情况报送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按时向新区生态城建局报送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入户排查的同时要做好常态化宣传,派发安全用气宣传资料。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月14日)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不定期组织“回头看”联合排查行动,保持高压态势,督查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辖区瓶装燃气行业规范经营常态化。督促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气瓶质量管理,继续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活动,让安全用气意识深入民心,增强居民安全用气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从根源上遏制瓶装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大查处,联合执法。
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摸底查源的基础上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违规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情节严重或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不允许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协调,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相关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共享排查整治信息,遇到突发情况要即时上报,并于2018年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开展专项行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处置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送至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汇总。
第六篇: 2022年乡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德安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城镇燃气行业实际,现制定如下具体工作计划,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主要任务
通过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双重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监管部门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抓牢抓实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网格管理体系,大力推广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全面提升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集中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责任单位:局各股室、各燃气企业〕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1、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各燃气企业要建立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法律责任清单,强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五个一”活动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2、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各燃气企业要针对燃气场站、储罐和重点岗位等,按照《江西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用指南》(赣安办字〔2016〕55号)要求,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完善“一图一牌三清单”,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底前各燃气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3、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4、加大安全投入。各燃气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专用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超前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等方面,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5、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各燃气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过程中,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022年底前,各燃气企业全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具体落实,局城乡建设股按职责督促指导〕
6、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7、严格执行“一报告双签字”制度。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要求,每年元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履职报告内容要重点突出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情况。〔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8、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本地各燃气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将监督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建立本地重点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名录库,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由市、县二级实行全覆盖检查,一般监督检查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严格落实《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安〔2018〕28号)要求,突出对燃气企业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100%查处,形成对违法违规震慑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局城乡建设股〕
(三)深化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突出“四个问题”专项治理。一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问题和非法充装、倒装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是严厉查处违规经营的问题;三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四是安全责任不落实的问题。配合其他部门对街头巷尾的餐饮作坊和商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整治,防范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局城乡建设股、各液化石油气企业〕
(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住建部制定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省住建厅制定的配套标准。各地燃气办根据本地实际制(修)定和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局城乡建设股、各燃气企业〕
二、工作进度和要求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局城乡建设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计划,进一步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要进行广泛动员部署,营造浓厚整治氛围,推动贯彻落实。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燃气企业对重点场所、关键岗位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县各燃气企业于2020年9月23日、12月23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至我办。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补足体制机制、标准规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短板,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县各燃气企业每季度末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至我办。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燃气企业要认真梳理前期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县各燃气企业每季度末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至我办。
(五)严格监管执法。各地燃气办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未建立实施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加强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局城乡建设股按照既有的管理职能做好专项整治的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所辖区域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接属地安委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同时请各燃气企业于每月底、每季度末分别将《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调度表》(附件2)、《宣传活动季度统计表》(附件1)报送至我局城乡建设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