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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集合4篇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4-22 12:07阅读数:0

想写好实用文档类型的文章,不妨来参考一下本文。好范文为大家带来了《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集合4篇》,希望对你的范文写作有所帮助。

应急方案又称应急营救方案或应急方案, 是政府为了提升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 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伤害, 保障民众的生命财富安全, 保护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固, 促使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连续展开,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 法例, 拟订突发事件应付的原那么性方案。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集合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篇2】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3】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总经理、保卫人员、值班员。

  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值班员负责处理。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应急措施:

  当宾馆发生火灾时,应立即上报总经理并拔打119报警电话,并立即组织人员从安全出口疏散宾馆中的客人,检查火源点,并组织扑救。

  2、抢劫案件应急措施:

  2.1当宾馆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避免与匪徒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够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时,则等待适当机会将之擒获交与警方,但决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工作人员发现宾馆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经理或保卫人员,并按指示向110报警。

  2.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或牌子等,并记清人数。同时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踪并用通讯工具向110报告方位和地点,以便警方组织力量设卡拦截。在跟踪的过程中要注意隐蔽,以确保自身安全。

  2.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人多拥挤处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一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交给警方处理。

  2.5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3、绑架人质案件应急措施:

  3.1当宾馆客房发生人质绑架案件时,服务人员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总值班员和保安报告。 3.2接报后应急处理小组可在事发楼层设立指挥部,并在第一时间报警。3.3在警方到达之前应封锁消息,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现场情况,以免引起客人惊慌和群众围观,导致劫匪铤而走险,危害人质安全。

  3.4尽量满足劫匪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送水、送食物,以稳定劫匪的情绪。 

       3.5及时收集、准备好客房的登记手册提供给警方。

       4、斗殴案件应急措施:

  4.1当宾馆内发生斗殴事件时,应立即制止劝阻及劝散围观人群。 

       4.2如双方不听制止,事态继续发展,场面难以控制时,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及本宾馆相关部门人员。保安员应迅速到场戒备,防止损坏宾馆物品。

  4.3如宾馆物品有损坏,则应将殴斗者截留,要求赔偿。如有伤者则予以急救后交警方处理。现场须保持原状以便警方勘查,并协助警方辩认滋事者。

  4.4如斗殴者乘车逃离,并马上拨打110报案,记下车牌号码、颜色、车型及人数等特征。

  4.5协助警方勘查打斗现场,收缴各种打架斗殴工具。

  宾馆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宾馆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各项硬件设施符合安全条件标准,建筑物牢固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灯光疏散指示标记齐全有效,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二、严格执行验证登记传输、财物保管、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履行治安责任。

  三、严格按照规定招收录用人员,并按照规定督促办理有关从业、暂住手续,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

  四、遇有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积极配合,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布控案犯和赃物,不得通风报信。

  六、切实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

  七、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2、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对发生在本宾馆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制止或提供便利和条件。

  宾馆宾客须知

  一、入店住宿,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请勿私自让未办理住宿登记的其他客人或者亲友在客房留宿,或转让床铺,探亲访友的请在晚上11时前离开。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旅馆。

  三、严禁在旅馆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或进行黄、赌、毒、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被盗、被骗、被抢。贵重物品请按规定交总服务台代为保管。

  五、请爱护客房内的设备、物品,损坏须按价赔偿。如果您想带走留作纪念,请与服务员联系商谈。

  六、讲究卫生,保护床单、被褥的清洁,不随地吐痰,不躺在床头吸烟,瓜壳果皮请丢进垃圾箱。

  七、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遇火警请拨119或110。

  八、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及时制止、举报,直至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举报电话:110。

  九、旅客住宿计费:自中午12时至第二天中午12时为一天,超过第二天中午12时另行收费。

  宾馆验证登记传输制度

  一、凡入住本店的宾客(包括钟点房),均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禁止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者代替入住的旅客登记。

  二、有效证件指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警官证、学生证、护照、出入境证件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三、接待宾客的服务人员应查验宾客的身份证件,对照片、年龄、口音等进行核对,并如实进行登记。房号、姓名、性别、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入住日期、离店日期等项目,必须登记齐全。住宿登记簿保存一年以上。

  四、发现身份与证件不符、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及时传输旅客信息。单独装机的旅馆进行登记适时传输,联合装机的旅馆每日传输不少于3次,集中录入的旅馆每日向派出所报送登记簿。无客住宿时传输无客信息。

  宾馆财物保管制度

  一、为保障顾客携带财物的安全,防止失窃、扒窃等治安案件发生,实行贵重物品寄存制。

  二、宾馆设立财物保管专用柜,顾客的贵重物品请寄存在总服务台。 三、寄存物品时,由总服务台填写财物寄存单,并由顾客签字确认后,交顾客一份,总服务台留存一份。

  四、顾客凭寄存单、房间钥匙(启卡)、物品牌领取物品,签字确认无误后领取。

  五、对顾客寄存的物品,宾馆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损坏。 六、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淫秽物品、管制刀具、毒品、吸食毒品的器具等违禁物品带入旅馆。宾馆发现违禁物品后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客人携带枪支、弹药等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对顾客遗留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无法联系到顾客的要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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