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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经验工作方案1
省委书记李锦斌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工作;讨论通过《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2018-2022年)》《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实施意见》《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们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努力打造“枫桥经验”安徽版。要坚守人民至上这一初心使命,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赢得民心、汇集民力、尊重民意。要弘扬改革创新这一时代精神,加快推动“枫桥经验”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激活基层基础这一深厚本源,持续完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安徽。
会议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现实需要。要坚持正确方向,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把尊崇、贯彻、维护党章摆上更加突出位置,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切实体现党的意志主张。要坚持提升质量,在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务实性、约束性、简洁性、系统性上下功夫,努力使出台的党内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实效好。要坚持制度执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执规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督查问责,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会议指出,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关键之举。要强化“两个维护”,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年轻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更加注重持续发现培养,更加注重长远需要,更加注重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更加注重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更加注重改善结构,进一步推动年轻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把年轻干部工作放到干部工作全局中去谋划推动,既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又注重发挥各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让整个干部队伍有干劲有奔头有希望。要建立健全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确保我省《实施意见》各项举措精准落地。
会议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开“前门”、堵“后门”,既支持各级政府合法合规与社会资本合作,又严格项目审核,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要按进度、抓整改,按照“四清四实”要求,制定化解方案,盘活资金资产,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要抢机遇、打基础,抓住中央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利时机,扎实做好项目储备。要严责任、强领导,发挥省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凝聚做好工作的合力。
会议指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认识,将其纳入财税体制、医药卫生等改革范围,摆上重要位置,统筹联动推进。要规范操作,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科学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权责关系,推动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全面完整的财政权责划分体系,做到权责匹配和事权适度上移相衔接。要落实责任,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市级政府要完善市以下责任分担机制,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
创建枫桥经验工作方案2
按照市公安局《2020年度省级“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命名争创活动实施方案》要求,近日,市公安局举行省级“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命名争创公开评议大会,全市15个候选派出所参加了评议。
评议会上,15个参评派出所通过视频、PPT演示、现场演讲等形式,全方位展示了各派出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做法和工作成效。生动的演讲博得在场观众阵阵掌声。
来自市公安局各部门、各分县局的120余名民警代表现场观看了公开评议。评委根据15个候选派出所演讲内容、演讲技巧、仪表形象、特色亮点、事迹感染力等方面进行公开评议、评分。经过最终评议后,脱颖而出的4个派出所将代表市公安局参加全省“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命名争创公开评议。
创建枫桥经验工作方案3
为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19年1月8日,拉洛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组织全体员工专题学习了《关于学习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方案》藏水党〔2018〕132号文件精神,传达学习近期相关文件精神。
会议通过集体学习并探讨交流心得的方式领会“枫桥经验”方案的精神内涵,充分认识了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历史意义。要求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都要以“枫桥经验”为指导,在工作中要做到敢于担当,不将矛盾上交,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结合公司实际将“枫桥经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创建枫桥经验工作方案4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三零”社区(村)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打造“枫桥经验”高新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平安园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省、长沙市有关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机制、保障建设,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区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平安高新、法治高新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社区(村)、大事不出街道,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园区,基本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实现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社会满意度双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打造“枫桥经验”高新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综治局局长阳光辉任组长,区综治局副局长米红茜任副组长,各街道分管领导、综治局司法矛调处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综治局司法矛调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调度。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巩固和规范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城市网格或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向网格延伸,网格根据需要建立调解小组,在规模小区建立调解小组或调解工作室,构建“区一街道一社区一组(片区)”的四级调解网络。积极发展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在建筑工程、物业、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安置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需要在交警队、派出所、信访窗口、警务室等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培育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工作品牌和专业团队,尤其鼓励和支持“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特约调解员”、“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等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2019年区级以胡正科调解室为样本,培育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1个;到2020年中旬,每个街道至少培育1个个人调解工作室。全面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八有”、“六统一”和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大力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街道人民调解组织2019年规范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规范化率达到100%;三年后行业性、专业性和派驻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率分别达到60%、75%、90%以上;社区(村)和企事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率分别达到60%、70%、80%以上。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等途径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年内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年均递增20%以上,2021年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达到调解员总数的30%以上。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培育和发展人民调解社会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乡贤调解矛盾纠纷。探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开展“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金牌人民调解员”等评选活动,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强化人民调解培训力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注重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的指导示范作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与信访、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打破部门工作壁垒,及时沟通矛盾纠纷相关信息和重要敏感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形成矛盾纠纷的发现、流转、调处、解决的闭环体系。完善矛盾纠纷分级排查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在城市以小区或网格为单位,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分类梳理,登记建档,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注重发挥律师和社区法律顾问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整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积极探索律师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在高新区政法机关设立律师值班窗口和律师值班室,组织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导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咨询、受理、分流、指导和调解等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规范运行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化,健全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学习例会、信息反馈、回访督促、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规范化,做到名称、印章、标牌、标识、程序、文书“六统一”。建立群众说事平台机制。以打造群众说事渠道,方便群众正当诉求,为群众反映问题寻求援助开通便捷渠道,让群众的矛盾和问题就近及时得到解决为目的;以干部问事、村(居)民说事、及时办事、定期评事为工作基础;以让人民群众说村(居)里为民服务中的实事,扶贫帮困中的好事,经济发展中的难事,村(居)建设中的大事,影响和谐稳定的杂事为内容。让人民群众深度参与社会管理,矛盾纠纷排查,人民调解等工作,将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
创建枫桥经验工作方案5
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看家本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继承和创新群众工作,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凝聚强大力量,是摆在全体党员干部面前的新考卷。
一、“枫桥经验”产生的背景探源。
浙江、江苏环抱长三角地区,上海市被其环绕。近现代以来,受到了现代文化洗礼,工商业发达,人们的权利意识十分强烈。因此,矛盾纠纷特别多。这用法国社会学家布厄迪惯习理论可以作出合理解释。惯习理论认为,行动是由关于在社会世界中如何运作的实践。它的特征是:其一惯习具有相对普通性与绝对特殊性相统一的特点;其二惯习是一种非形式化的实践知识,而非推论的或意识层次的;其三惯习具有使用上的迁移性;其四惯习抵制变化;其五客观结构的内化过程,不仅是心理的过程,而且是具体过程,体现在人们的姿势、步态和语言风格上。用惯习理论解释江浙一带经济发达、百姓精明,做事认真、讲求效率,矛盾纠纷繁多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枫桥经验”的变化、发展创新。
(一)枫桥经验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我国农村开展了普遍的1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如何达到团结最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改造少数人的目的,当时并没有一套真正成熟的做法,而枫桥镇创造了“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第二阶段:上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期,枫桥创造了依靠群众改造流窜犯,帮教失足青少年的成功经验。
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枫桥镇又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成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
第四阶段:新世纪以来,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枫桥经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注重德法兼治,创新方法,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第五阶段: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中明确把“枫桥经验”概括为“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强调要“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出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发展好。
(二)“枫桥经验”密码:发挥政治优势,相信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就地解决问题,减少消极因素,实现和谐平安。2(三)枫桥经验升华。
2004年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将“枫桥经验”纳入“平安浙江”建设,创造性地发展了:综治工作中心、综治进民企、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民主恳谈、和谐劳动关系等。浙江省公共服务平台(81890)建设,已达86.5%的乡村,党员干部把“脚板”与“鼠标”“面对面”与“键对键”结合,把“枫桥经验”变成“网上枫桥经验”。
(四)时代在变,方法在变,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根本目的始终不变。浙江省在坚持“枫桥经验”上,坚持五个注重:注重源头治理,预防在先,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注重整合基层力量和资源,夯实社会平安根基;注重专群结合,群防群控,构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线;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注重统筹谋划推进,坚持发展稳定两手抓,“经济报表”“平安报表”、一起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浙江省平安浙江建设收到了明显成效,该省信访总量、刑事发案率,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都呈现了明显下降的良好态势,主要体现为“两高三降”:两高即人民群众满意率“高”,矛盾化解成功率“高”。据统计部门数据显示,2012年浙江省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达95.93%,连续九年保持在较高水平,被认为是全国最安全的省份之一。2012年浙江省共排查各类矛盾41.4万件,成功化解40.51万件,化解率达97.85%。3“三降”即刑事发案、安全生产事故和信访总量明显下降4.3%和6.8%,连续九年实现三个“零增长”目标。
三、“枫桥经验”创新。
江苏省南通市贯彻“枫桥经验”,创造出南通大调解模式: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方式,形成了集控制、调解、处置一体的工作格局。
南通模式呈现四个特征,即联动性、实体性、专业性、权威性。即:其一联动性。南通市大调解的关键在于“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是南通大调解最为显著的特征。
(1)在组织架构上,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调解大格局。该市健全了市大调解工作委员会、县乡调处中心、村居级调处站、十户调解小组和基层调解信息员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大网络。
(2)在内涵建设上,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形成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大合力。县、乡调处中心整合司法、公安、城建、信访与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资源,健全公安、检察、法院与大调解对接机制,结合运用多种手段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3)在工作机制上,融矛盾纠纷调解、听证对话、风险评估、调解处置于一体,形成预防、发现、受理、4调处和化解的工作大体系。县、乡、村调处中心(站)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政府即将出台的政策措施与项目进行听证对话。
其二实体性。南通市大调解的运作在于“实”“实体运,作,规范运行”,是南通大调解的核心要素。一是做实专门机构。全市9个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均为党委、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调处中心主任由党委分管领导担任,配备两至三名副主任,工作人员9—11人;122个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作为大调解体系的主要支撑,各配备不少于二名专职调解员;2255个村级调解组织与村(居)综治办、警务室三位一体,各配备一名专职专干、一名驻村民警、二名专职调解员。二是落实工作责任。赋予县、乡调处中心矛盾纠纷分流指派调处调度、调处督办、“一票否决”建议和渎职责任追究五大职权。县级调处中心履行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指导、协调、管理、培训、督查、考核职能,受理调处一些行政争议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乡镇调处中心负责调处自身受理,上级指派和村居委协调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村(居)调处站负责调处本村居民一般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
其三专业性。大调解的活力在于“专”“一综多专,专,业调处”是南通大调解机制的成功创新。综就是县、乡大调解中心作为综合性的调处平台;“专”就是专业化调处机制,5包括医患纠纷调处,劳资纠纷调处,环保纠纷调处、交通事故调处,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与大调解对接机制。
(市、各县区)相继建立了劳资、拆迁、环保、交通等专业专业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使大调解工作显现出综合性平台不断加强和提升、专业性机制不断创新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良好态势。
其四权威性。大调解的权威性在于“公”“公信力强,,权威性高”是南通大调解机制的内在品质。南通大调解,既坚持党政主导,又保持调处中心作为社会组织较强的独立性,使之能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与政策调解、依法调解、以德调解结合起来,使矛盾得到公正化解,以公正赢得公信。南通市从司法、劳动、工商、医院等职能部门选聘一批群众威信高、熟悉法律政策、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乡村调解员以长期担任农村领导工作,情况熟悉,经验丰富的老干部为主,以他们在群众中心公道正派的形象赢得公信。坚持“阳光调解”,健全听证认证,公示公告、督查回访等制度,做到纠纷状况公开,调处过程公开,调处结果公开,以公开赢得公信。大调解在江苏生根开花结果。江苏省自2003年以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3.14万件,防止民转刑11935件,越级上访3993件,群体事件3448件。
四、主要启示:
枫桥经验到南通模式,充分显示出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命力。但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包括平安中国的建设,如何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在省级以下地方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建设地方法治政府呢?我觉得要搞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赢得省市县乡党委一把手的重视。在**,中央赋予了先行先试试点工作,无疑是转型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但是,一手抓发展、改革,一手抓稳定,仍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浙江、江苏的平安建设之所以卓有成效,关键就在于各级党委一把手重视。
二是要出台地方法规,为大调解给予立法支撑。在国家层面,《人民调解法》也已出台,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从南通发端的大调解实践再次证明,没有省级人大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地方立法,就没有办法解决大调解涉及的人、财、物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更不能解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对接。因此,省一级的地方立法势在必行。
三大调解的社会化拓展势在必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面临许多新情况,广大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一要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注重地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员工作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选任7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要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培训工作。要下大力气,组织培训村级人民调解员,切实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为人民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三要做好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工作。要从离退休法官、检查官、公安民警、部门离退休基层干部中,选任人民调解员,要注重邀请热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老教师、老专家、老学者参与人民调解。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的综合机制。因此,认真落实“枫桥经验”和南通大调解经验,对我们来说仍任重道远。
创建枫桥经验工作方案6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三零”社区(村)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打造“枫桥经验”高新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平安园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省、长沙市有关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机制、保障建设,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区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平安高新、法治高新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社区(村)、大事不出街道,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园区,基本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实现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社会满意度双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打造“枫桥经验”高新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综治局局长阳光辉任组长,区综治局副局长米红茜任副组长,各街道分管领导、综治局司法矛调处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综治局司法矛调处(联系人:陈小飞联系电话:89755281 13548639079),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调度。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巩固和规范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城市网格或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向网格延伸,网格根据需要建立调解小组,在规模小区建立调解小组或调解工作室,构建“区一街道一社区一组(片区)”的四级调解网络。积极发展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在建筑工程、物业、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安置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需要在交警队、派出所、信访窗口、警务室等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培育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工作品牌和专业团队,尤其鼓励和支持“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特约调解员”、“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等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2019年区级以胡正科调解室为样本,培育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1个;到2020年中旬,每个街道至少培育1个个人调解工作室。全面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八有”、“六统一”和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大力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街道人民调解组织2019年规范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规范化率达到100%;三年后行业性、专业性和派驻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率分别达到60%、75%、90%以上;社区(村)和企事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率分别达到60%、70%、80%以上。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等途径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年内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年均递增20%以上,2021年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达到调解员总数的30%以上。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培育和发展人民调解社会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乡贤调解矛盾纠纷。探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开展“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金牌人民调解员”等评选活动,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强化人民调解培训力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注重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的指导示范作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与信访、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打破部门工作壁垒,及时沟通矛盾纠纷相关信息和重要敏感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形成矛盾纠纷的发现、流转、调处、解决的闭环体系。完善矛盾纠纷分级排查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在城市以小区或网格为单位,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分类梳理,登记建档,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注重发挥律师和社区法律顾问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整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积极探索律师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在高新区政法机关设立律师值班窗口和律师值班室,组织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导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咨询、受理、分流、指导和调解等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规范运行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化,健全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学习例会、信息反馈、回访督促、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规范化,做到名称、印章、标牌、标识、程序、文书“六统一”。建立群众说事平台机制。以打造群众说事渠道,方便群众正当诉求,为群众反映问题寻求援助开通便捷渠道,让群众的矛盾和问题就近及时得到解决为目的;以干部问事、村(居)民说事、及时办事、定期评事为工作基础;以让人民群众说村(居)里为民服务中的实事,扶贫帮困中的好事,经济发展中的难事,村(居)建设中的大事,影响和谐稳定的杂事为内容。让人民群众深度参与社会管理,矛盾纠纷排查,人民调解等工作,将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9月中旬)
制定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做到人人知晓,人人投入到试点工作中来。
第二阶段:深入实施阶段(2019年9月下旬-2020年3月)
全面落实试点各项工作任务,边实施、边总结、边完善,逐步形成完整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4月-7月)
总结提炼好做法、好经验,建立一套机制,完善一套制度,固定工作模式、固化试点成果,努力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符合实际、适应时代节拍、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枫桥经验”高新版。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及时总结提炼好的做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强化宣传工作
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经费保障
认真贯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足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具体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落实《长沙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提高“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效率。落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湖南省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四)强化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完善人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广信息系统的使用和数据录入、对接,实现对矛盾纠纷在线咨询、查询、引导、受理、登记、调处、统计和分析。加快建立人民调解移动终端,建立信息采集机制,实现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案件信息等动态管理。
七、职责分工
(一)区综治局
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调度;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综治考核,督促指导工作推进;负责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负责培育1个区级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
(二)区党政办
负责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
(三)区组织人事局
负责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将试点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四)区住建局
负责成立建设工程纠纷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五)区科技创新办
负责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六)征地拆迁事务所
负责成立征地拆迁安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一)区财政分局
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十二)区公安分局
负责驻交警队、驻派出所、驻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建设。
(十三)各街道
负责街道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负责组织人民调解志愿者和兼职人民调解员招募工作;负责群众说事平台机制建立。负责培育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1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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