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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篇)高校相关管理制度汇编(高校、校长办公会、学院委员会、预算等)
目 录
1.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2
2.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8
3.《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补充规定14
4.xx学院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4
5.xx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32
6.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35
7.xx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46
8.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49
9.xx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53
10.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58
11.xx学院采购管理办法61
12.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73
13.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85
14.xx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89
15.xx学院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95
16.xx学院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00
17.xx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104
18.xx学院科研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109
19.xx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12
20.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123
21.xx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26
22.xx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131
23.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139
24..xx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143
25.《xx学院学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146
26.xx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148
27.xx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53
28.关于印发《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162
29.xx学院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164
30.xx学院党费使用项目暂行规定166
31.xx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167
32.xx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171
33.xx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176
34.xx学院国际学生收费标准180
35.xx学院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试行)181
36.xx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185
37.关于印发《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93
38.xx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工作奖励办法200
39.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
40.xx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210
41.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18
42.xx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微调方案220
43.xx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223
44.xx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办法232
45.xx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试行)234
46.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238
47.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补充意见244
48.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与稳定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补充规定246
49.xx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248
50.xx学院后勤外包服务考核暂行办法253
5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55
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防控决策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xx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和《xx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文件或会议精神。
第五条研究提交校党委会讨论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四)审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五)审议教代会学校工作报告;
(六)审议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 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重大人才工程人选,人员退休政策,年度进人计划等;
(七)审议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八)审议未列入预算的 100 万元以上支出以及 100 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九)审议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立项;
(十)审议原值 100 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
(十一)审议 100 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工程项目变更;
(十二)审议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待遇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三)审议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审议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教学质量年度报告、重要教学资源调配、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等;
(二)由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四)推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五)未列入预算的 100 万元以下支出以及 100 万元以下预算调整;
(六)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立项;
(七)原值 100 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
(八)2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变更,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变更;
(九)行政工作阶段性重要安排;
(十)学校行政工作具体规章制度和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十一)学校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奖惩;
(十二)党代会年会、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团代会等有关工作提案的处理事宜;
(十三)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议题
第七条 议题确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或有明确文件依据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八条 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并认真审核。
涉及学校资产、财务、规划、基建和招生等重要事项,应先分别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规划编制工作领导组、基建工作领导组、招生工作领导组等审议,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涉及合同执行的若确需提交会议,合同执行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属于通报情况、不需会议决策的议题可简化前置程序。
第九条议题提交。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归口至牵头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填写《xx学院会议议题审批表》
(附件一)并附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送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批,分管校领导送请校长审定并于会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交校长办公室汇总。管理制度制(修)订申请立项和提请会议审定的需分别填报《管理制度制(修)订申请立项审批表》(附件二)和《管理制度制(修)订提交会议审定审批表》(附件三)。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确有重要紧急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随时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领导和参与分工的党委委员出席;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代表列席;议题相关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议题汇报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并辅以音视频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议题汇报提纲(附件四)进行汇报。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经过部门会商并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牵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补充汇报。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完毕后,分管校领导按照议题汇报提纲(附件五)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校领导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第六章落实和督办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涉及的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校领导要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校长办公室负责向缺席会议的校领导汇报会议有关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七章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议成员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保证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xx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共xx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工作,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 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要敢于担当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不推诿、不扯皮。
第六条 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党委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全校工作与分管工作的关系。
第七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正确把握新时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 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解决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第九条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校园规划、综合改革、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与机构设置、资产变动等有关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统战、老干部工作;教代会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第十三条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审定未列入预算的 100 万元以上支出以及 100 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审定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上
基建项目立项;审定原值 100 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审定 100 万
元以上维修项目、工程项目变更;审定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五条学生教育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及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十九条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事项;学校校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审定的重要问题;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二十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一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
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党代会代表列席;议题相关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议题汇报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如有具体意见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五章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 提出议题的党委班子成员应在会前认真组织调研论证,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形成可行性方案或建议,并经党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议题应附有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和汇报提纲,
并由主管部门于会前 3 个工作日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将会议材料送党委委员审阅。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
第六章议事规程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经过部门会商并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牵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补充汇报。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完毕后,分管党委成员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党委成员可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定重要问题时须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三十条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其中,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撰写工作,会议记录应完整清晰、客观全面,并注意保密。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章落实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学校党委班子成员负责抓好落实; 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决定;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八章会议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党委会,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期间,除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党委委员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讨论研究问题。
第三十六条 对党委会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组)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委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违者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补充规定为充分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16 号)文件精神,根据 2018 年 9 月省委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反馈建议,现对《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分别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前沟通。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会前与校长沟通。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会前与党委书记沟通。未经审定、沟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二、参加人员。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校党委成员,列席人员为纪委副书记,党代会代表 2 名,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参与行政工作分工的党委副书记、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监察室主任,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教代会代表 1 名,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三、会议时间。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二下午召开;校长
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为周四下午。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
随时调整。
四、其他事项。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送参会人员以及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审阅,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校党委班子成员。其他相关事项按《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执行。
五、本规定从 2018 年10 月 8 日起施行。
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行政事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xx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批,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评价。
第三条学校预算主要是指学校根据资源调配能力及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经过充分测算和全面平衡,编制年度或超过一个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抓好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编制财务决算,做好绩效评价。
第五条学校根据省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使用”原则。
第六条学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七条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预算决策机构,批准学校年度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要求;
(三)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和调整方案;
(四)听取、审议年度决算报告。
第九条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常设机构,党委书记和校长为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审议预算建议草案;
(四)监督预算执行与审议预算调整方案;
(五)组织开展决算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是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常设机构,校长为组长,由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财政预算项目安排方向、重点和结构;
(二)对二级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确定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三)对“项目库”进行分类排序,确定当年预算申报项目;
(四)定期检查项目执行进度,督促预算按时完成;
(五)研究确定项目预算调整,及时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
(三)审核学校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四)认真执行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学校预算执行,督促各责任单位积极完成预算收入收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实际,提出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 合法规范、全面完整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实行全口径预算,所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综合协调、注重效益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十五条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入预算要积极,支出预算要稳妥,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第十六条 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学校预算要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经费预算上要优先保证主要工作和重点项目需要。
(一)支出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二)支出预算必须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保障科研任务的完成,优先考虑教学经费投入并保持逐年增长,按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三)专项支出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和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逐年解决。
(四)项目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结合学校财力,经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立项。
(五)学校支出预算总额中应保留适当的机动经费,以利于解决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校内分解预算。
部门预算是指学校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要求上报的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上报包括“基础信息上报”、“一上”和“二上”三个环节:
(一)“基础信息上报”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实更新单位基础信息、人员信息、工资信息,清理项目支出;
(二)“一上”是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规定,提出下一年度的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数。对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核实,编制本单位的组织收入预算。根据下达的编报限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三)“二上”是单位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在“一上”预算建议数上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修改完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
校内分解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批复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财力编制的校内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办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上年预算结余、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中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支出预算应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编制。
(一)人员经费支出,即直接用于师生员工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工资、津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金、医疗费、学生奖助学金等。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编制。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即为直接用于维持学校公务活动和正常运转的费用, 主要包括水电费、零星维修、物业管理费、绿化、工会经费、招生考试经费、体育维持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境)费以及维持二级单位正常运行的相关支出等。预算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出定额标准和学校财力,结合工作目标和计划编制。
(三)项目经费支出,即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之外安排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等专项经费,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基础信息编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学校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及时上报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按要求将下一年组织收入预算和基本支出预算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报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前期论证,将项目申报书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项目筛选,提出具体项目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对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分类,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纳入项目库管理。确定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事业规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细化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政府采购,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和校内分解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预算管理委员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部门预算草案上报教育厅,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下达分解预算数和文件要求制定二级预算,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二级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二级单位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截留、挪用、瞒报。
第三十一条二级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不得虚假列支。
第三十二条二级单位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第三十三条二级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二级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学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的;
(二)未列入预算,年度中必须开支的;
(三)列入预算,年度中无法执行的。
第三十六条预算调整由责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八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财务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要在预算年度结束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决算并按时上报。财务决算报表,必须依法编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发〔2012〕132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预算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机制,提高预算执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财政厅 xx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6〕1060 号)文件精神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预算项目库。项目库建设紧紧围绕支持学校高水平大学和本科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及特色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加快内涵式发展,着力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办学活力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主要分为基础保障性和竞争性重点支持两大类项目: 基础保障性项目包括基础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专项、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专项、
基本科研能力提升专项、教师综合能力提升专项、交流合作和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专项。
竞争性重点支持项目包括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一流学科专业建设专项、领军骨干人才专项。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预算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规划、重在执行”的原则。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预算项目的统筹规划、领导协调工作(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预算项目具体内容和归口管理部门: (一) 基础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用于仪器设备购置、校舍维修改造、教学科研和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图书馆及信息化平台共建共享等。
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网络中心)、国资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实验实训管理部、保卫处、后勤总公司。
(二)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全面对接国家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以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开展专业综合改革,实施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与专业改造、重大本科教学改革资助、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精品开放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等项目建设。
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
(三)基本科研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开展基本科研活动,用于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
(四)教师综合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新型教师队伍建设,支持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质量提升、师资队伍培训和交流等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教务处。
(五)交流合作和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专项
主要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示范、“留学xx”、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基地、高校重大
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中心、科技处、教务处。
(六)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
主要对已认定地方特色高水平和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给予支持,精准建设其学科专业、平台、人才等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
(七)一流学科专业建设专项
主要支持跻身国家及省内一流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用于硬件建设。
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部
(八)领军骨干人才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实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 集聚和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
(九)其他项目
主要支持除以上八方面以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确需设立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第六条 结合预算工作实际,细化上述九个项目,明确具体申报、执行及归口管理部门(附件二)。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审议预算项目、督查项目实施、组织绩效考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二)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议,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对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分类,报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确定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提出列入三年滚动项目规划和年度预算的项目。
(三)财务处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二级学院(部门)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统筹安排好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资金结余结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相关项目中工程、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五)归口管理部门对各二级学院(部门)申报的项目,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已有条件和财力状况等进行科学论证,筛选出备选项目;按照项目预算,组织、督促项目单位实施;分别制定子项目管理办法,对具体项目的申报、审批、经费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前期论证,根据下达预算控制数细化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负责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控制及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项目立项范围、原则和实施程序
第八条立项范围:包括基础保障性和竞争性重点支持两大类项目的九个方面。第九条立项原则:围绕发展目标,支持转型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注重项目
可行。
第十条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
《xx学院预算项目申报书》(附件三),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做出详细说明,准确、细致地预算资金总额以及政府采购金额、技术需求。
(二)立项论证。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其中项目总金额达到 100 万以上的,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参与归口管理部门专家论证。
(三)纳入项目库。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由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依据
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分类,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 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四)审批实施。学校财政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提出列入三年财政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的项目,规划和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进行项目变更。
第十一条 强化政府采购的预算及执行。项目责任部门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论证、编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推动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项目申报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每年 4 月底前,各二级学院(部门)完成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前期论证,将项目申报书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每年 5 月底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对各二级学院(部门)上报的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的论证,项目筛选,提出具体项目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6 月上旬确定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
第十四条每年 7 月份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和教育厅要求上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建议数。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和预算控制数细化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每年 10 月底上报。
第十六条每年 11 月初财务处上报下一个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开支范围应与项目预算申报的经济科目内容一致。具体报账、审批业务程序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项目预算执行效率。预算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需要对项目执行实行通报、调度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推进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结转,所有项目应在预算年度内全部执行完毕。确因客观原因当年不能执行完毕的,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结转下年使用。建立健全项目预算执行责任制,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执行,经费预算被收回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
(五)取得的成果及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等处理。
(一)项目管理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二)未按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年终形成结转结余资金;
(三)未按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六)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管理政策及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一项内容。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创收经费管理,规范其收入和支出行为,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收经费是指学校除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以外,为社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经费收支。
第三条 创收经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创收经费要根据合同协议或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预算管理。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国库款的收入应及时上缴。
第二章创收经费的收取
第五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服务性活动所收取的创收经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 创收经费项目的设立由提供服务学院(部门)填写创收经费项目申报表,依据成本拟定收费标准报财务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收取或学院(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财务处的收费办法。
第三章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
第八条学校对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原则:
(一)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实行以教育事业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
(三)兼顾成本与效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
(五)创收经费的支出执行财政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辅修学费、短训班、单科进修等培训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课时费等支出。
第十条其他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
(一)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支付监考费等支出;
(二)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英语专四和专八考试报名费、大学英语竞赛报名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计算机水平考试费、专升本招生考试费、对口招生考试费等按“以考养考”原则由承办单位支配;
第十一条版面费用于弥补学报办刊经费不足;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管理费用于弥补二级学院实践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代维费(设备维修更新费)用于设施设备的维修(护)和更新,保障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出租收入用于弥补学校事业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捐赠收入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按捐赠协议和合同要求支配和使用。第十六条大型仪器使用服务费、机房开放服务费、电子阅览室开放服务费、数
据查新服务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 30%上交学校,70%作为二级学院(部门)发展经费,弥补二级学院(部门)经费不足。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一事一报”审批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费审批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要以学校当年度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内容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无预算和超范围的经济事项和经费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xx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办理。
第二章经费支出分类
第六条学校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暂付款支出及其他经费支出。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在职人员基本和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外聘老师酬金、教育教学奖励、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体检费、教职工医疗费、遗属补助、抚恤金及丧葬费,离退休金、离休人员一次性补和特需费、离退休人员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报刊及考察补助、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学校安排学生助学金(按教育事业收入 4%计提)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水、电、物业管理费、水电维修、零星基建维修、招生、考试、学校网络租赁费、安保、消防、工会、公务接待费、小车维持费、校级培训与交流费、学生管理及资助工作经费、教学及行政单位运行经费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指学校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维修改造支出、实验室设备购置、图书购置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一。
(三)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是包括各类应付款、代管款项的支出。应付款主要包括各类质保金、保证金、经营实体的营业款等。代管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款、学生教材费、学生保险费、新生体检费、新生军训服装费等经费。
(四)暂付款支出。
暂付款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五)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原则及审批人
第七条在学校“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经费审批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级次见附表二。审批级次分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为所管理经费支出审批人,实行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经费支出审批人;分管校领导为其分管(联系)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校长为学校重大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第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督。经费支出审批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业务应当报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第四章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明确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一)全校性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教授博士津贴,外教工资,省
(市)直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一次性补及特需费、退休大集休和临时退养人员退休金、春节慰问费、遗属补助及抚恤金等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按照国家、省、学校相关发放标准进行制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以上经费中每月变动总额低于 5000 元的零星变动由人事处审批,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电话费补助分别由工会、组织部制表审批后,财务处审核后进行发放。
(二)各类特殊岗位的津补贴,由各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制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三)外聘教师酬金支出由相关单位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四)教育教学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支出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根据相关文件依据和标准统一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五)其他奖励(如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人才特殊津贴等),奖励文件中明确规定且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的按文件执行,按教育教学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奖励支出办法审批执行,奖励文件中明确规定无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支出及社保的缴纳,由相关部门审核制表,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七)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依据标准填报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八)教职医药费补助、学生医药费由校医院进行计算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九)离退休考察、报刊补助,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十)离退休公用经费支出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使用,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十一)校级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等由学生处审核;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补助方案,需经党政联席会通过,由二级学院(部)书记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发放时, 应提供由学生的学号和银行卡号,资金一律直接发放学生持有的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遵循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二)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开支的金额和经济科目,经费项目相互之间不得任意调整。涉及预算经费调剂的按《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须提交立项申请,追加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经会议研究批准追加的项目,报销时附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会议纪要。
(四)除学校层面安排公务接待经费外,其他经费均不得用于公务接待费。
(五)严格控制公用经费中列支人员经费(除学生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补助), 特殊情况下需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需经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六)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发生的水电维修材料、绿化专用材料、教学试验用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均按《xx学院专用材料管理办法》执行,需办理出入库手续,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收发台账。
(七)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非设备类维修(护)费,需报后勤管理处, 列入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计划,执行《xx学院零星维修管理办法》,需经审计处审计后,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八)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的差旅费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九)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会议费、培训费按《xx学院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设备维修(护)费按《xx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一)公用经费中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按《xx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二)公用经费中发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xx学院公务 用车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三)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支出按《xx学院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四)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图书购置、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按《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其中项目经费购置审批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采购属实意见。
(十五)教学、科研、师资等项目经费须符合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的相关制度。
(十六)发展经费审核审批同部门(二级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管理。第十三条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管理
(一)应付款项支出主要指应付未付工程购建、设备购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各经营实体的营业款。
(二)代管款项为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款、学生教材费、学生保险费、新生体检费、新生军训服装费等款项的支出。
(三)应付未付工程购建、设备购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在履行合同后,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四)各经营实体的营业款是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各经营户(商店、食堂、澡堂等)消费存放于网络中心一卡通的营业资金。各经营户(商店、食堂、澡堂等)领取营业款项时,由承包经营户提出申请,由后勤总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五)代管款项支出范围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及物价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 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暂付款支出
(一)暂付款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二)学校从严控制暂付款项目和金额。学校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不得用于除公务之外的个人借款。
(三)暂付款支出按《xx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审批权限和级次与发生实际支出时相同。
第十五条其他经费支出管理
(一)学生退费审核、审批程序
1、学生因多缴费的退费,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 元以内(含 5000 元)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 元以上须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单个毕业生退书本费余额,财务处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 元以内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3、学生因退学的退费,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内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000 元以上须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毕业生按班级退书本费等相关费用余额,应持所在学院证明,凭班级毕业生离校结账清单,由两名以上学生凭学生证经办,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在校生因住宿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退费,教务处、后勤总公司审核,金额5000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 元以上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校长(含副校长)机动金。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校长机动金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经校长办公研究同意后,按照同类专项经费审批执行。
(三)教职工及学生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按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财务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 按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书记)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部)办公经费使用报账超过 5000 元的由联系二级学院的校领导负责审批;教学(含实习、实训、实验)业务与专项经费使用报账超过 500元的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使用报账超过 5000 元的须由分管科
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党建和学生工作经费使用报账超过 5000 元的须由分管党建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上述报账经费超过二级学院(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权限(50000 元),由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凡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特殊情况下使用银行存款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十九条 工资、薪酬和劳务费等支出均需录入工资系统或薪酬系统,校内人员需提供本人电话、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校外人员需提供当事人电话、身份证号码和开户银行名称及卡号,由财务处直接将工资、薪酬和劳务费汇入其银行卡。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章审批责任
第二十条审批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核)批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经办人需获取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并对业务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并按照规定填制费用报销单。
(二)证明人对经办人业务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三)验收人对货物、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按招标采购合同进行验收负责;对零星维修、基建工程按招标采购合同和行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负责。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经费支出的范围、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五)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支出是否在费用预算范围内等。
(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费用报销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以及业务开展的必要性、是否有相应预算安排等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登记人员对费用报销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是否有相应预算安排等进行审核。
(七)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真实、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规范、审批流程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在资金预算范围内等。
(八)校领导审批重点关注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合规性,是否存在越级审批的情况、业务开展是否在职责范围之内或授权范围之内等。
第二十二条 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拒绝办理,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支付,会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对经费支出审批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监察部门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手续进行抽查与督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专项经费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不得与本办法有实质性违反。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 号)、《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28 号)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功能,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四条我校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第二章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公务支出部分由学校按规定报销还款,个人消费部分支出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六条 凡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七条 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 2-5 万元,有 25-56 天的透支免息期。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应在免息期内,须至少提前 7 个工作日,持有效的报销凭证
(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和刷卡凭条(POS 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公务卡消费凭证审核的内容为: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
第十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提取现金无免息期。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一般不宜透支提取现金,透支提现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行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也可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公务卡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有遗失应及时与发卡行或发卡行网点或致电 95588 联系办理挂失,报失联系电话 95588,或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的网点报失。
第十七条持卡人应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将会形成资信不良记录,影响个人信誉。
第十八条 公务卡持卡人应经常与银行及学校财务核对账目。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还款发生(有)疑义的,向财务处查询。
第十九条 财务处配合发卡行为我校在职职工申办公务卡。根据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发卡行反馈我校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我校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及时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 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原则上不得租车出差。但当天往返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租车,租车车辆必须从学校公车库中抽取;出差非当天往返,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租车不得报销租车费用,可按差旅费交通补贴 80 元/人/天计算,作为拼车费用或自带车汽油补助。
科研经费、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生集中实习以及学校安排的大型活动不在租车限制范围之内。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 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执行《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处级以下(不含)职务人员出差,除单人或男女单数出差外,应两人合住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执行《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受单位缴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严格按照《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院党[2017]82 号)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填写《xx学院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须附通知文件等。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 需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租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发生差旅费按照《xx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7]90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外出参加脱产培训、学习、进修、挂职、支援、调动、探亲、实(见)习等发生的差旅费,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学校教职工预借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医疗费、工程款等款项。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情况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借款单上签名作为担保责任人。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务借用原则。学校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
(四)及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五)定期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在公务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工作日,下同)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二)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借款。借款人依据会议、培训、学习通知等, 在任务结束后 3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三)基建工程及维修借款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借款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 5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五)经批准借支的公车运行费等周转金必须在 12 月 20 日前结算还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自付款日起 3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七)借款人所借款项因计划变更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借款。第七条借款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经费借款、预付款的使用、报销、结算、清理负管理责任,对逾期不还的借款行为负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要在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借款人不能按期结算所借款项,财务部门从借款人个人收入扣还,直至结清为止。
(三)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全面清理、催还借款,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借款及归还
(一)借款人借款时应由本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用途、金额,按《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二)各部门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三)借款人退休时,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督促退休人员结清所有借款。
(四) 教职工因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借款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坏帐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二)坏帐的确认:
1、逾期 3 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2、逾期 3 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
3、逾期 3 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坏账的核销。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xx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无法收回,不得确认为坏账,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五)对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院仍保持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 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积极追索。
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管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 1 年内(含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已收到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应付款项处理。
第十一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
(二)及时入账原则。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 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
(三)定理清理原则。对 3 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对需要进行确认的到账款项,经相关人员认领后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对超过 3 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 年终前应进行往来款项清理,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往来款项审批执行《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院发〔2012〕13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确保干部外出规范化、制度化,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校、处级领导干部(不含因年龄原因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是指离开六安市城区;
3、领导干部外出,应本着工作需要、事先审批、注重节约、务实安全的原则进行;
4、其他人员外出,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精神参照执行。
二、审批内容和程序
(一)因私外出
1、校级正职因私外出须按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要求报批。
2、校级副职、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因私外出须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党务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须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领导干部因私外出时间 2 天以内(含 2 天),应提前向校主要领导、分管或
联系校领导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口头请假,说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往返时间。领导干部因私外出 2 天以上,应填写《xx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外出请假单》并提前递交至校党委组织部。
4、领导干部非工作日因私外出不需审批。
(二)因公外出
公务外出应注重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和安全,原则上从严控制赴省外出差。1、校级正职因公外出按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要求报备。
2、因公外出目的地为xx省内,校级副职、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
导干部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党务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因公外出目的地为xx省以外,实行双审批制度。校级副职因公出省,属党委系统的,由党委书记会同校长共同审批;属行政系统的,由校长会同党委书记共同审批。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出省,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再按所属党务系统或行政系统实行主要校领导双审批。副处级干部因公出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4、因公赴省外出差,除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确定的人数外,原则上控制在1-2 人。出席会议的,报批时须提供会议通知。
5、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应填写《xx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党委组织部一份,报销差旅费时提交财务处一份。多人同行时,以同行人员中职务最高者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领导干部未经审批私自外出,不予报销差旅费,并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其他事项
1、因公务紧急,未能及时办理外出审批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归来后及时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
2、外出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归来后在外出审批单上如实填写实际外出日期,并由审批人确认。
3、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差旅费报销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执行,同时应提供《xx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作为附件。审批手续不齐的不予报销。
4、领导干部因私外出,纳入其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由组织部、人事处按《xx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xx学院考勤与请销假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6、本办法由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xx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xx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xx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在我校内部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依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外包等。凡学校进行的采购活动,不论其资金来源,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平整土地、园林绿化、道路修建等,还包括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采购计划。临时急需增加的采购项目,须落实经费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须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各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节俭办学、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相结合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领导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采购办主任。
第八条 领导组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讨论审议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九条采购办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指导与管理。
(三)建立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基本信息库。
(四)负责向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项目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校级集中采购,指导各单位进行零星采购工作。
(五)按照财政厅与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采购进口设备论证工作,对进口产品报备等事项进行初审和报送。需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办理。
(六)负责制定采购项目的采购安排计划。
(七)初审各类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等内容进行审核。
(八)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九)负责支付材料的扫描、上传。
(十)负责对各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管理。第十条申购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申报,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调研、外出考察;对采购项目进行立项论证;提供采购需求并按程序进行论证(含资质条件、技术参数和评分办法等),同时完成以下事项:
1、需要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配合采购办按照财政厅与教育厅的规定做好进口论证工作;
2、做好单价 1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工作。
(三)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释疑;拟定采购的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及合同备案工作。
(四)协助采购办、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共同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洽谈。
(五)负责督促、检查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和监管。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有:
(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对采购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与监督并组织采购需求的论证专家论证。
(三)负责审核采购合同,参与合同审签,并督促合同履行,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三章采购范围、形式和组织范围
第十三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校级集中采购、零星采购相结合的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凡符合xx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以内的采购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校级集中采购。凡在xx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以外且采购预算超过 2 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经学校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原则上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
(三)零星采购。2 万元及以下且不能进行“同类型合并”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不包含通用办公设备、汽车、手机、办公家具以及学校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产品目录里的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
通用办公设备包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投影仪、空调等 12 类设备。
学校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产品目录里的货物、服务,应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采取将采购项目进行拆分或化整为零等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校级集中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及零星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申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填写《xx学院采购申请表》,并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论证材料(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采购无需填报采购计划),二级学院的采购需求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采购办根据申购单位提交的材料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八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办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符合校级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办联系、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组织相关采购工作,原则上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执行。
第二十条符合零星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零星采购项目的申购负责人为采购的直接责任人,应参与零星采购的全过程,各申购单位及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零星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零星采购方式
(一)在商场或超市采购,销售发票为机打发票且发票票面打印品目明细。
(二)其他情况原则上应采取不少于 2 人且不低于 2 家的市场比选采购。
(三)申购单位采用市场比选方式采购的应整理采购活动相关记录,采购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申购单位归档,《零星采购活动记录表》(样表见附件 2) 原件由申购单位存档,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四)有关术语解释:
市场比选采购:使用单位通过邀请不少于 2 家供应商报价,或前往相关市场考察比较,按一定成交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要求采购经办及随同人员不少于 2 人。
市场比选采购成交原则: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其它的采购项目,可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有效低价”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综合性价比高”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使用单位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货物采购需求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申购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二级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填写《货物采购变更申请表》。变更货物累计金额在 2 万元(含)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变更
货物累计金额超过 2 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特殊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必须由申购单位组织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 3 人,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论证专家总人数的 1/2,提供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参与的会商意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和价格依据等材料)。采购办对申购单位提供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拟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被邀请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公开招标项目,由申购单位书面报采购办, 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选取合适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举办或参加临时性、突发性的活动需要采购的,提供相关文件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只能由原厂工程师维修或只能更换原厂配件的专用设备维修服务采购,维修预算在学校相关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单位、审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3 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相关供应商商定最终维修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的服装、园林绿植、实验用动植物等货物类采购,可采取市场比选的方式,由采购办组织归口管理部门、
申购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3 人以上单数的市场比选小组,到有关市场现场考察
不少于 2 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采购项目,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涉及学生实习、实践类服务项目,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与提供服务单位进行协商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六章验收支付与资料存档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后,一般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重大采购项目及大型设备采购项目的验收由申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办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 3 名以上的单数。
第三十二条验收结束,验收小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 中标人(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由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四条零星采购项目一般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申购单位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采购办、财务处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采购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零星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申购单位自行保管。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三十八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监察室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采购程序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程类项目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材料耗材采购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权限范围内的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学校使用校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采购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类型 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合作办学与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学生事务、学生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扶贫开发, 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校级层面金融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后勤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工会:负责工会福利、教职工群众体育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后勤总公司:负责物业、食堂及商贸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十九)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为经济合同的合同需求单位或非经济合同的行为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3.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 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校级层面经济类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采购合同)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八)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九)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十)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xx学院”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通用条款对本单位的约束利害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 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 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
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 XX 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合同页脚应标注“第 X 页共 X 页”。
第十六条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应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重大合同: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对外投资合同;
(三)合同总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
合同总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项目
合同,或合同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合同;
(四)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五)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学校对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九条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
具体,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第二十一条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xx学院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有额外要求增加材料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重大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一般合同由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签订内容授权范围如下: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1)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下文相同)5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文相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采购项目合同;
③合同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④其它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2)由校长授权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采购项目合
同;
③合同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服务、工
程类货物的维保服务、后勤服务等采购项目合同;
④其它需要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3)由校长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工程审计服务、教学设备维修服务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校内非工程类的物资设备、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及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合同;
③其它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二)零星采购项目合同由承办单位视项目性质自行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其他非采购类经济合同,参照以上标准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五)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非经济合同中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xx学院合同专用章或“xx学院”
公章。xx学院合同专用章和“xx学院”公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因重大误解出现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追加补充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四条 经济类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财务结算时须提供合同原件。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在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后应及时将合同档案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非经济类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
案。
第三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
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三十六条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负责合同事务管理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学校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配置和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服务创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统一规划,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申请参与开放共享的单位应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范围、形式以及有偿服务收费建议标准等向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后,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七条 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八条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有偿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标准统一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运行成本和技术服务等要素,参照省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同类设备收费情况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并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外开放服务按收费标准执行;面向校内用户开放服务给予优惠,原则上按收费标准的 20%收取;对签订有偿服务协议的项目,按核准后的协议办法收费。大型仪器设备对学生教学计划内实验开放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由学校和所在单位按比例分配使用, 其中:收入的 30%上交学校,70%作为所在单位发展经费。发展经费可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功能开发、技术培训、专家咨询、人员聘用、业务拓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和私自收费,校内用户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有偿服务收费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收款凭证或发票。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预约机制,用户可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网页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和工作流程,并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预约,完整填写预约信息。
第十四条预约经审核确认后,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根据预约服务内容做好实验安排,核算收费金额,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测试工作。对于有特殊测试条件要求的样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验室条件积极予以配合,完成测试服务。
第十五条 获取自行测试资格的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妥善保存使用信息记录,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调控机制,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xx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投资,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x教发〔2016〕8 号)、《xx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xx教秘发〔2018〕27 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的原则,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勤俭节约。
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结(决)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国资、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组,对基本建设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章建设。
第八条水、电、气、通信、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在学校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部门申报施工方案,经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应急抢修施工应事先征得后勤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申报,立项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需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统筹资金补助的规划内项目,应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并满足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估算、概(预)算应按xx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的基本建设活动,包括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控制
价在编制完成以后应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核以后发布,尽量做到细致、准确、全面。第十六条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
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不设置暂估价。
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设备因
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方可设置。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0%。
暂估价部分的结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达到规定限额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审核、会签、签署,按照《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签字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按招标文件确定,一般应为合同价的 10%。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到位。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应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一般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因特殊原因发生超概算情况时,应及时向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追加概算。
第二十一条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应委派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规程,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应加强分部分项质量监督和管理,加强工序验收,前一个工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和签证应符合学校关于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并在变更之前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工程量进行验收签证时,现场验收不得少于 2 人, 现场验收并当场签字后送分管处长审批备案;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未经签证的工程 量,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施工方案中应有明确、合理、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风险高的项目,应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类施工单位在校内的施工活动,均应遵守学校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各方面的管理规定。
施工产生的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出校。未按规定堆放,或没有及时清理的,由后勤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该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应邀请使用(管理)单位、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地方政府规定相关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签证等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时,对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支付条件的初审和支付审批手续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支付申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报告应经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第三十四条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在竣工结算及决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
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以后无息退回。
第三十六条后勤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4〕4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工作程序,严格控制维修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推进维修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维修工作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以及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的维修、维护。含土建、水电、地下管网、室内外装饰装修、改造、拆除等。
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在物业承包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物业监管部门监管。
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包括:屋面、外墙、公共楼梯间、室内排水立管、室外排水管道、表前供电线路。公用部位以外的部分,由住户自行维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包括零星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 0.5 万元(不含 0.5 万元)以下,为保障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所进行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在 0.5(含 0.5 万元)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
程。
应急维修工程是指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或因恶劣天气等,严重影响学校
公共安全和教学、生活秩序,必须紧急抢修的工程。
第四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维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维修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维修工程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应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其立项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预算专项申报、临时专项申报审批程序。第七条 每年 4 月份,各单位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后勤管
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与立项申请单位共同制定维修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临时专项是指列入学校年度维修总额而没有确定具体内容的临时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维修管理部门,维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及预算后,报维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其中单项预算金额在 0.5 万(含 0.5 万元)元至 5 万元(不含 5万元)之间的,由分管维修
校领导审批;单项预算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经分管维修校领导同意
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预算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尚应报党委会批准。
第九条 应急维修工程由维修管理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批准。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事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遴选
第十条 零星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审计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在“xx学院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施工企业
库”内选择施工企业。专业性较强或因时间紧迫等原因,库内企业不能承担的,也可以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单项预算金额 0.5 万元以上(含 0.5 万元)20 万元以下(不含20 万元)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提请国资部门从“企业库”内抽取施工单位; 单项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提请国资部门向地方政府采购主管单位申请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零星水电维修由学校水电保障部门进行施工,所需的零星水电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应符合《xx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工程均应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按《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零星维修工程应由后勤管理部门以施工任务书的形式明确施工任务和做法。
第十四条应急维修工程,一般情况下仍应从“企业库”中抽取一家企业进行施工。特别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采取就近原则,指定能最快投入维修的企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除零星水电维修外,维修工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除零星维修工程以外,应实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签字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规程。维修工程经批准立项后,由后勤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经处长审查确认后,按确认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维修工程应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组织实施,一般不得突破经费预算, 确需追加经费额度的,应按原立项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审批而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或改变施工方案造成经费超支的,超出部分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九条后勤管理部门委派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维修工程应在开工前由后勤管理部门书面列出须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停止点)。在施工过程中,由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所列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二条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和签证应符合学校关于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并在变更之前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未经签证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零星维修工程、应急维修工程以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由后勤管理部门邀请使用单位和国资、审计等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时,对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验收。
第二十七条零星维修按月集中结算。施工单位应在每月 10 号前汇总申报上月零星维修结算报告,经后勤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审核。月度零星维修工程费用的支付,应根据经审核确定的费用总额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应按项目结算。结算报告经后勤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审核。根据经审核确定的单项维修工程费用金额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在竣工结算及决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第二十九条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经各部
门会签同意后支付。
第三十条后勤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4〕4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设置与管理校内资助项目,鼓励和帮助学生安心学习,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xx教秘【2017】10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困难补助。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程序是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核实,送学生处审批。
(三)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四)孤儿免学费。学生本人填写《xx学院孤儿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班级、学院核实后盖章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提出减免意见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结果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 3%、5%、10%,奖金分别为 1000、500、300 元,具体办法按照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六)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凡毕业后在xx省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当年持有关证件回校一次性领取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每年每人 300 元。
(七)考研资助。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可申请获得考研资助,该专项资助标准每人 500 元,领取时间每年 8 月 31日前,逾期不再办理。
(八)“双创”奖学金。具体办法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
(一)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二)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三)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第四条 资助工作坚持扶贫与励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助:
(一)学校每年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 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全部资助,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申报资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
(三)获项目 5-7 款资助的学生若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享受资助,处分解除后恢复资助资格。
因本条(一)——(三)款产生的空缺,不再增补,剩余资助资金放到下一年度继续资助学生。
第五条资助项目评定一般程序:
(一) 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 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
(三) 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在校园网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予以资助。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负责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等资金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的差旅费。
第三条 科研资金差旅费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项目所在单位和科技处负责审批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科研工作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三)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交通费
第四条在预算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五)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8时期间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三章住宿费
第五条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报销住宿费应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 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不超出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须填写《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 号)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第五章特殊事项
第九条 对于有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需要的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租车费、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费,可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承担。
第十条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开展野外调研(如乡村或偏远地区考察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无法取得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填写《xx学院
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据实报销住宿费和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十二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否则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伙食补助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会议、培训举办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其他情况,须在《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中披露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的,可在预算限额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在预算限额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报销流程按照《关于财务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院财[2013]158 号)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发生的差旅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非项目负责人使用纵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出差报销须项目负责人审定,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出差报销须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由出差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学校科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科研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会议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项目结题验收会、咨询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 科研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控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科研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科研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部门(项目)相关负责人审批和监督本部门(项目)相关科研会议费
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三)财务处依据科研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各部门(项目)相关负责人审批结果, 实施科研会议费报销、核算。
第二章科研会议审定备案
第五条 科研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 使用科研资金举办会议应在会议费预算限额内编细编实预算,并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定。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条 审定后的科研会议内容和预算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科研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科研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九条科研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不得超过330元/人·天(省财政规定的三类会议标准上浮10%),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条 下列费用可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科研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
(一)特邀专家、学者和有关随同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据实报销。其他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校外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劳务费用,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文献出版费。根据会议要求,会议整理出版论文集的费用据实报销。第十一条利用横向课题经费举办会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会议经费。
第四章科研会议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项目)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科研会议费报销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并一次性报销完毕。
科研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费支出明细清单;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
(合同)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严禁各部门(项目)借科研会议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和公款旅游;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各部门(项目)应当加强对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学校科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其他会议经费的管理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xx教科〔2017〕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行业部门的科技专项,且以科技计划形式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等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纵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 均为xx学院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xx学院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学校认真落实法人责任,做好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指导,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凝练,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科技处:负责学校整体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经费到位、拨付情况;负责科研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水电费) 的计算;负责绩效支出的计算与公示;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含申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并提供验收和结题信息;协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负责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水电费)的扣缴以及绩效的发放。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和常用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科研资产的登记管理。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会同财务处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相应的职责范围,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公共基础保障。
第七条 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所属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按计划执行;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学院承担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大额经费支出论证、绩效考核等。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及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和零星土建费用。
(2)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科学考察或科学试验使用交通工具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或会务费)等。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活动、项目验收等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以及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不得包含稿费)、论文版面费、书刊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复印及印刷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劳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相关研发人员的劳务费,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含返聘的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补助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的学术研讨(咨询和协调)、项目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所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等。
(1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1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13)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2.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
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费用,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主管项目部门对经费支出科目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财政经费经济科目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在立项时同步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开发等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并将预算书及相关立项材料及时报科技处、财务处。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1.来源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确需学校配套的必须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编列。
2.直接费用支出
直接费用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开发等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3.科研管理费支出
科研管理费由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 5%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其中 3%上交学校,2%由二级学院统筹管理使用。有间接经费的,从间接经费中支出;没有间接经费的,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科研管理费的使用按照《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资源占用费(水电费)支出
人文社科类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资源占用费(水电费)分别按项目总经费的 2%和4%提取,上交学校。有间接经费的,从间接经费中支出;没有间接经费的,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5.绩效支出
设置间接经费的项目,间接经费按政策上限编制,绩效支出从间接经费中列支,但绩效支出不能超过间接经费的 50%,剩余部分上交学校。
不设置间接经费的项目,总经费扣除转出、基建、设备费后,按人文社科类项目15% 提取,自然科学类项目 10%提取,作为学校资源占用费,再以绩效发放给课题组。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批复的预算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复(或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复的项目合同和预算书管理使用;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要求履行有关报批程序,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学校科技处批准同意后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1.项目总预算、承担单位及其分预算的变更或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前提出申请, 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2.项目总预算不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等 5 个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事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科技处审核(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批复调整预算,项目组方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支出。
3.设备费不得调增;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科目合计预算额不得调增,但可调剂使用; 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预算额不得调增,但三项科目之间可调剂使用。
4.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与科技计划下达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或预算书) 的项目,在办理经费入账时,需提供合理的经费预算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进行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批。
第五章经费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立账管理。科研经费拨款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预算书、合同书(任务书)、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到科技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科技处根据批准的合同书和财务处提供的经费到账信息进行项目立项登记,并出具《立项经费下达通知函》;财务处根据《立项经费下达通知函》办理立账手续,并留存项目合同(任务书)及批复的预算。
需要向拨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原则上经费到账后到财务处办理,如确需事先提供增值税发票应持合同到财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增值税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由财务处统一核交。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报销。一次性开支在 0.5 万元以下的(含 0.5 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2 万元的(含 2 万元),经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2 万-5 万元的(含 5 万元)经上述程序后,经科技处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5 万元以上的,经上述程序后,报校长审批。大额资金支付按照《xx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办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科研合作(协作)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和预算书约定执行;向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经费转拨报销封面,
附批复的相关合同书(或预算书)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合同(或预算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合同书(或预算书、任务书)列示的合作(协作)单位研究经费,并对外拨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不得层层转拨。
第十九条规范结算方式。会议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课题组外出开展科研活动时,可选择公共交通、平台租车或自驾车,自驾车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报销油费、过路费等相关差旅费用,自驾车和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承担,原则上通过“公务卡”结算。在野外或农村基层开展科学研究,涉及短时雇工、少量购买样本材料需要现金结算且无法取得发票的,金额在 1000 元(含)以下可据实报销现金,但需提供收据(或收条)、《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作为报销附件。
第二十条间接费用的提取、分配及使用按照《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的经费使用行为。
科研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内容、提高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禁止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有预算批准的除外);禁止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
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建立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科研诚信
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时扣减所在学院目标考核分值。
第六章财务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科技处、财务处做好结题验收工作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终决算和项目完成后的总决算。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同意结题、验收后 3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结余的科研经费,除有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务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原渠道收回外,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可用于项目延续研究,也可用于新项目预研究,或项目负责人新立项目,新立项目须报科技处备案。学校资助的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收回并上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离岗创业的,其在校期间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项目仍应留在学校,可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报科技处(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上交学校。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或委托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出处理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立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 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并与校内科研经费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挂钩。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院发〔2016〕112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x教科
〔2017〕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及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且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 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引导创新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等,以及其他主管项目部门规定可设置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绩效支出。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研究人员的
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章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
第四条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经费的核定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无明确规定的,结合不同学科特点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50 万元(含)及以下部分为 30%,50 万至 100 万(含)为 25%,100 万至 300 万(含)为
20%,3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2.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基建、设备购置、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30%,100万元(含)至 300 万元的部分为 25%,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部分为 20%,500 万元(含)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 15%,超过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 13%。
第三章间接经费的支出
第五条科研管理费由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 5%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其中3%上交学校,2%由二级学院统筹管理使用。
第六条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统筹管理。人文社科类项目资源占用费(水电费)按项目总经费的 2%提取,自然科学类项目资源占用费(水电费)按项目总经费的 4%提取。
第七条 绩效支出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发放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发放额度为间接费用中扣除有关管理费用和资源占用费(水电费)的剩余部分,但绩效支出不能超过间接经费的 50%,剩余部分上交学校。绩效支出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严禁课题研究无关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八条科研管理费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组织科研项目或平台申报、科技奖励申报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术交流(报告)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护)费、图书购置费、宣传推广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其他交通费等。
第九条 学校作为牵头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申报书(合同) 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经费分配比例,合作单位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间接经费占直接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照到账经费总额和计提比例计提间接费用;项目经费分次到账的,按照每次到账经费数额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
第十条 项目绩效发放。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申请绩效发放。
1.绩效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绩效发放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部)审核。所在学院(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处。
3.审查备案。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发放项目绩效。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绩效发放。绩效费用已经发放的,经学校认定需要退还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还,退还的绩效上交学校。
1.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2.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学校声誉等行为的。
第四章间接经费的监督
第十二条间接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对于间接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x教科〔2017〕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经费,以及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以合同方式获得的项目经费。具体形式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委托开发、规划设计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横向经费的使用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禁止个人私自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触犯法律
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建立横向科研项目台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横向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含申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各学院(部)是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活动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部)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同、资产及耗材管理等,监督项目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活动的实际组织和实施者,对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完全责任,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立项与入账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凭证、《xx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登记表》等材料至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立项后,财务处根据科技处开具的《立项经费下达通知函》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四章经费预算及使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在合同中体现。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报科技处备案;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采用预算制进行管理,在立项时提交预算表,并报科技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提取到账经费的 3%作为管理费上交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 2%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科研管理费,按照《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
接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文社科类项目提取到账经费的 2%作为资源占用费(水电费),自然科学类项目提取到账经费的 4%作为资源占用费(水电费)。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进行经费预算。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外协费、加工费、通讯费、业务费、人员经费、水电费、税费等,其中:
1.人员经费预算(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 30%。
2.外协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合作(协作)单位、合作(协作)费用执行,原则上不得更改合作单位,转拨经费须经学校批准,并附合作协议和合作单位证明,方可转拨。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报销。一次性开支在 0.5 万元以下的(含 0.5 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2 万元的(含 2 万元),经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2 万-5 万元的(含 5 万元)经上述程序后,经科技处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5 万元以上的,经上述程序后,报校长审批。大额资金支付按照《xx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办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或合同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横向科研经费;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小团队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横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并填写《xx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使用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1.项目结题后,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项目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用于相关科研业务活动支出。
2.项目结题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课题组可申请发放结余经费 80%(含税)的绩效奖励,20%上交学校。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时,执行上级相关部门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院
发〔2016〕112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助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使科研奖励更具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是对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获奖、知识产权、咨询报告、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实施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学校高水平科研奖励专项划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类奖励必须是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所在岗位规定的年度科研绩效的基础上申报,已经用于申报科研绩效赋分的成果不得申请奖励。离退休人员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也可申报。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
(一)奖励范围
当年施行的《xx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一类、二类及三类项目中国家部委、xx省科学技术厅、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类项目奖励 20 万元/项,二类项目奖励 8 万元/项,三类项目奖励 2 万元/项。
(三)奖励说明
1、一类科研项目,我校非第一依托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
1/N(N 为xx学院排名)。
2、二类、三类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依托单位必须为xx学院。
3、奖励在立项当年一次性发放;被撤项的科研项目,追回奖励经费。第五条学术论文
(一)奖励范围
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奖励标准1、人文社科类
(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论文,按 5 万元/篇奖励。
(2)《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按 1.2 万元/篇奖励。
(3)《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按 1 万元/篇奖励。
(4)xx省教育厅认定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论文,按 1 万元/篇奖励。
(5)xx省教育厅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论文,按 0.5 万元/篇奖励。2、自然科学类
(1)发表在《Science》和《Nature》上的论文,按 20 万元/篇奖励。
(2)SCI 一区收录论文,按 2 万元/篇奖励;SCI 二区收录论文,按 1 万元/篇奖励; SCI 三区收录论文,按 0.8 万元/篇奖励;SCI 四区收录论文、EI 收录论文以及xx省教育厅认定的其他自然科学一类期刊论文按 0.6 万元/篇奖励。
(3)xx省教育厅认定的自然科学二类期刊论文,按 0.3 万元/篇奖励。
(三)奖励说明
1、学术期刊“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会议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予奖励;国外论文翻译成中文(译文)的文章不予奖励。发表在期刊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必须在 0.4 万字以上(或满 2 个版面)。
2、学术论文期刊分类参照当年施行的《xx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一类、二类论文均以当年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SCI 分区以当年发布的中科院JCR 期刊分区(大类)为准。
第六条 学术著作
(一)奖励范围
著作奖励主要针对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ISBN 书号的学术专著、编著和译著。
(二)奖励标准
1、在A 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2 万元/万字;在B 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15 万元/万字;在C 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08 万元/万字。
2、编著和译著按专著二分之一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奖励说明
1、著作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署名单位须为xx学院。
2、著作前言、后记或其他地方必须标明作者单位为“xx学院”。
3、学校专项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重印的著作,内容相同、刊号相同的, 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著作,且刊号不同的,按同级别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奖励。
4、工具书、音乐、艺术作品集等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七条科研成果获奖
(一)奖励范围
我校为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获得的,政府颁发的科研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一类(国家级)科研奖励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由科技处提出初步奖励方案,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按所得奖金 1:2 配套奖励。
3、三类(市级)科研奖励按所得奖金 1:1 配套奖励。
(三)奖励说明
1、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我校非第一依托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
以系数 1/N(N 为xx学院排名)。
2、三类(市级)科研奖励我校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完成人。
3、各类成果获奖须有xx学院获奖证书或能体现完成人依托单位为xx学院。
4、科研成果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计。
5、当年施行的《xx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认定的其他省部级科研奖励,由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及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知识产权
(一)奖励范围
经相关部门认证批准的专利、标准。
(二)奖励标准
成果类别奖励额度(万元/项)
国际发明专利2
国内发明专利0.8
国家标准2
行业标准1
地方标准0.5
团体标准0.2
(三)奖励说明
1、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证书为准。xx学院须为第一专利权人,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发明人。
2、各级各类标准是指由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校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标准, 第一起草人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起草单位须为xx学院。
3、xx省及六安市发放的授权专利资助经费、各类标准奖励经费发放给发明人、起草人。
第九条咨询报告
(一)奖励范围
咨询报告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完成单位须为xx学院。
(二)奖励标准
被中央领导批示采纳的奖励 2 万元/篇;被省委省政府、中央部委采纳或省委省政府
主要领导批示采纳的奖励 1 万元/篇;被市委市政府、省厅局采纳或市委市政府、省直部
门主要领导批示采纳的奖励 0.5 万元/篇。
(三)奖励说明
1、人大及政协会议议案、提案不在此奖励范围。
2、被各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以采用部门证明公章为准,主要领导批示以复印件或抄清为准。
第十条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一)奖励范围
xx学院为署名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二)奖励标准
1、获批国家教育部遴选的国内一流学科,每个奖励 40 万元;获批省教育厅遴选的
省内一流学科,每个奖励 20 万元。
2、获批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奖励 40 万元;获批省部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
究基地、智库等省部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奖励 20 万元;获批xx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
地、xx省高校智库等市厅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奖励 3 万元。
3、获批国家级创新团队的,每个奖励 30 万元;获批部级创新团队的,每个奖励 15
万元;获批省级创新团队的,每个奖励 10 万元。
(三)奖励说明
1、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奖励经费在立项当年发放 50﹪;验收合格后发放剩余部分,没有结项要求的,每年奖励 10%;建设期限内验收不合格的,另一半奖励不再发放; 被撤项的,追回奖励经费。
2、国家级及省部级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中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N为xx学院排名);市厅级科研平台我校须为第一单位,
我校教职工须为平台负责人。
第三章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十一条科研奖励申报原则上遵照学科归属原则,由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初审、公示后报科技处复核,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放。
第十二条同一成果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的完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奖励对象均为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奖金分配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按照参加人在该项目中所处地位和实际作用确定。
第十四条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年末申报,下年年初审核,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六条奖励成果中若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追回已发全部奖励,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由科技处提出初步建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xx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院发〔2016〕13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学校学术品位,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校内学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学术骨干更要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鼓励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报告
第五条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报告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科技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配合实施;各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本学院每学期的学术交流
计划,并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
(二)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负责组织,由科技处和有关部门联合承办,酬金从科技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院级学术报告由各学院安排,并负责相关接待事宜,经费从各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须向科技处提交本学院学期学术交流工作计划;
每年 12 月下旬须提交学术交流汇总材料。
(四)校级学术报告中有关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学术报告或专题系列讲座,由科技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承办。
第六条学术报告的申报和认定
(一)校级、院级学术报告均应在报告前一周填写《x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各申报单位对学术报告的内容负责,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分管院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凡事先未申报的学术报告一律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每场学术报告完成后均要及时报道,并将宣传稿推荐到校园网主页“学术动态”专栏。
第七条学术报告酬金
(一)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 元/场;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 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 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邀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酬金可视报告内容等另行确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校内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正高级职称人员:1000 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800 元/场;中级职称人员:500 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外请专家、学者参与本校教师、学生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学术沙龙等,可另行支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四)上述学术报告酬金为税前金额。第八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主办单位要对学术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前沿学术动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同时,要严防伪科
学、学术垃圾和不健康内容进入校园;如外国友人和境外学者来我校作面向学生的讲演, 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报批。
(二)原则上各学院每学期学术报告不得少于 3 场。
(三)校内教授、博士原则上每学年要作 1 场学术报告。
(四)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校内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
(含副教授)职称。
(五)各层次的学术报告均应提前 3-5 天广泛宣传。
(六)每场学术报告时间为 2 小时左右。
第九条 校内学术报告完成情况列入各学院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术报告的完成情况以《x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和报告佐证材料为准。
第三章学术会议
第十条 拟由学校主办的学术会议,各学院须事先拟订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 送交科技处,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承办、协办各级各类小型学术会议。会议经费原则是以会养会,确需资助的会议经费,一般从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个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学术会议的主题应紧密联系参加者的科研工作和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并有助于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及办学声誉。参加者凭主办单位邀请函,经学院领导审查签字同意,报科技处备案,所需经费一般由参加者的科研经费支付。有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者,科研经费使用中一般应有一次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各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包括图片和文档),报送科技处存档。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归来后,两周内应向科技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至少要在本学院进行一场学术报告或小型研讨会。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学术交流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学院学术活动情况。第十五条各类论证会、研讨会、报告会专家酬金参照学术报告酬金标准支付。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院
发〔2012〕130 号附件十)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 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
第十一条 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免费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实际学习期间,由我校提供生活补贴1000 元/生·月;同时,我校将为每位学生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对认真履行相应义务的研究生给予不低于 500 元/生·月的三助津贴。延期毕业的,在延期学习期间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凡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我校将在其选定我校老师为唯一
指导教师,按期毕业后给予奖励 5000 元;选定我校老师为双导师之一,按期毕业后给予
奖励 3000 元。
第十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参与xx学院科研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我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位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 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学院学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学院学报》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备厅[1998]3 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加强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支付个人报酬事项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2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xx学院》实际,制定《xx学院学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二条 经费收入包括《xx学院学报》办刊补助经费、版面费、订阅费和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 办刊补助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按年拨付。
第四条 版面费是作者向学报编辑部支付的发表文章所占用的版面费用。版面费按每版 200 元收取,不足 3 个版的按 3个版收取,超出 4 个版的按 4 个版收取。版面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校内作者可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缴纳版面费,校外作者使用对公转账的方式缴纳版面费,并由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五条订阅费是机构或个人向学报编辑部订购期刊所支付的费用。订阅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六条资源使用费是中国知网等数据库厂商使用学报资源而支付的费用。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七条经费支出包括约稿费、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稿酬、排版印刷费、学习培训费、会费、差旅费和办公费。
第八条约稿费是由编辑部成员主动向个别作者提出创作某一主题的稿件而向作者所发放的费用。约稿对象需具备正高级职称。约稿费标准为 1000~5000 元/篇,根据具体情况由约稿编辑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约稿费数额,报编辑部主任、主编审签后执行。
第九条审稿费是学报编辑部向从事审稿工作的外审专家发放的审稿酬金。审稿费标准:正高级职称 100 元/篇,副高级职称 80 元/篇。
第十条编辑费是向兼职编辑人员发放的对已决定采用稿件进一步编辑加工的费用。编辑费发放对象:中文编辑、英文编辑和中图分类号编辑。编辑费发放标准:中文编辑800 元/期/人,英文编辑 800 元/期/人,中图分类号编辑 200 元/期/人。
第十一条校对费是向兼职稿件校对人员发放的酬金。校对费发放标准:800 元/期/ 人。
第十二条稿酬是向作者发放的使用其文字作品的酬金。已发约稿费的作者不再发放稿酬。稿酬发放标准:100 元/篇。
第十三条排版印刷费根据印刷协议执行。印刷厂商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产生。第十四条学习培训费、会费、差旅费和办公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医疗待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就医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0]37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xx政办[2000])9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范围及对象
医疗补助是指教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在享受六安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医疗救助)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校内医疗补助对象为在编的正式教职工。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组长,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工会、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负责医疗管理相关工作;各学院、部门确定一名“医疗管理员”,协助做好教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工作。
三、门诊报销管理办法
1、教职工门诊须在六安市范围内的县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疗补助。(见附件一)
2、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教职工门诊在一个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不含非医保的
自费部分,防疫费和药店购药费等),超出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一年的金额时,学校给予部分补助。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和在职教授补助 90%;其他在职人员补助 80%。
3、医疗费补助时限:医疗补助按年度结算,以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个年度计算。
4、医药费报销时间:每年一月份办理前一年度医疗补助结算手续,一年审核结算一次。
5、医药费报销程序:
各学院、部门医疗管理员负责收集拟补助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和门诊病历。发票与病历的时间一一对应,不能有伪造或涂改,对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登记造册,经校医院审核,医疗管理员协助落实,逐级审批后交财务处报销。
6、外出人员、进修人员及经六安市医保中心认定异地安置的人员因病就医,应在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治,报销时须提供进修证明(或异地安置证明)、医疗费发票、病历,按上述规定办理。
7、门诊急诊和一般疾病的一次就诊处方用药量控制在 5 日内,慢性病用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8、未经校医院同意,在药店和其他医院(不含六安市定点医院)的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住院报销管理办法
(一)职工住院须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诊方可办理补助。(见附件一)
(二)职工住院费用先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再扣除门槛费、非医保的费用、自费医药费、外购药品费等费用后,剩下属于个人支付的合理费用,按以下情况补助:
1、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门槛费)以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标准由个人支付。年度内,在三级、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600 元、500 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 元、200 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门槛费。
2、起付线(门槛费)以上至基本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费用部分即封顶线(六安市区标准为 3 万元以内),属于个人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职人员补助标准为:三级医院补助 70%,二级医院补助 75%;
退休及教授人员补助标准为:三级医院补助 80%,二级医院补助 85%;
3、基本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3 万)以上至 10 万元部分:在两个级别医院范围内就诊的在职人员医药费补助 80%;退休及教授人员医药费补助 88%;
4、10 万元至 15万元部分:在两个级别医院范围内就诊,在职人员医药费补助
85%;退休及教授人员医药费补助90%。
5、15 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两个级别医院范围内就诊,在职人员医药费补助 90%; 退休及教授人员医药费补助 95%。
(三)在职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为每日每床 50 元;退休人员和教授人员床位费
标准为 80 元;超出的费用个人自付。
(四)转诊外地住院治疗,须经六安市医疗机构同意、“医保中心”批准后,住院医药费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助。
(五)癌症患者的检查、手术、化疗、放射治疗和抢救的医疗费用据实补助。免疫制品费补助 90%,升白药、补血药、补气药等滋补名贵中药单味或配方使用时, 病程在一年内费用补助90%,1—2 年内费用补助 80%,以后逐年递减 5%。
(六)住院医药费报销时须凭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单、医药费明细清单等原件;外省、市医院住院的,还须提供“医保中心”结算单。
(七)女职工生育医药费在扣除自费、床位差价费等剩余费用后:顺产在 6000元之内或剖宫产在10000 元之内符合规定的费用均按80%报销;节育及第一次人流(药流)手术费用按 100%报销,第二次人流(药流)手术费用按 50%报销。
(八)外出人员、探亲等在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选择在县及县级以上医院,且须在 3 天内向六安市“医保中心”备案,病情允许时应及时转回本地治疗, 不能转回的按转外地就医人员办法执行。经“医保中心”认定异地安置的退休教职工,住院医药费用经“医保中心”结算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间:每月结算一次,时间为每月第 1、2 个工作日集中办理(节假日顺延)。
五、其它规定
1、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须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校医院,全额报销本次
工伤所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额)。工伤复发只能报销与工伤直接有关的医疗费用,非直接有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2、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和副厅级(含副厅)以上人员医药费补助100%。
3、严格教职工医疗账户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代为家属、子女和其他亲属使用以及相互调剂用药等弄虚作假行为。凡违规的取消当年享受医疗补助资格,已报销的予以扣回,并在全校内通报。
4、凡因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伤害、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均不予补助。
5、教职工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见附件二)
6、教职工就医检查、治疗、用药及其它项目参照本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
7、停薪留职人员不予补助。
8、本规定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本办法由学院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xx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xx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教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等原则。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0.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 2%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的经费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
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
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教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xx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做好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 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
第六条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含二级分工会,下同)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
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教学基本功竞赛等奖励的支出等。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和参加上级工会、属地工会(相关组织) 开展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学校工会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组织教职工参加运动会等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 300 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
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学校工会在本校范围内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确要求统一着装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不超过600 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省级和全国大型教职工文体活动的,学校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
学校工会组织会员在属地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经校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组织教职工参加校内重大文体活动或上级工会开展的活动,聘请校内人员担任指导教练、导演、评委和现场裁判等工作人员,专任教师按课时标准适当给予指导费;管理人员等计入超工作量。举办文体活动和宣传活动的本职工作人员不可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生病住院和去世等慰问支出。
学校工会可在新年春节等节日对工会会员开展集体慰问。慰问品原则上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 1000 元。以实物或货物领取券方式,实名发放慰问品,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过生日,学校工会每年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劵。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和会员配偶去世,执行《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院发[2016] 62 号文件)。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七条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
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法律援助费。用于学校工会向教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二)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应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 元的慰问金。
学校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教职工档案,制定困难教职工帮扶相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三)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年度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帮扶服务站点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支出。第九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
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捐赠、赞助等。
第十一条上述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的各项开支,学校工会应根据当年预算情况,确立具体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根据分工会会员人数(不足 40 人的按 40 人计)、按 100 元/ 人/年的标准,安排分工会活动的使用经费。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状况,适时调整分工会经费使用额度。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备案)提供一定金额的使用经费。分工会和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
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根据学校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工会年度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审批后报上级工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审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托学校财务部门安排会计人员代理记账,会计人员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工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
(二)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和具体方案,报销应有合规的票据,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重复发奖。 (四)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学校工会发生采购行为时,按照学校
采购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应积极争取学校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教职工和劳模疗休养、教职工教育、教职工技能提升、行政表彰等工作,属学校行政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等支出范围,工会受学校委托,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负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年度对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计。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规违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xx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倡导文明风尚,对教职工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作如下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
(一)因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生育住院、挂床住院不在此慰问之列)。
(二)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去世。
二、慰问方式
(一)住院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2、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并会同工会、人事处代表学校集体前往医院看望、慰问。
(二)吊唁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
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
2、在职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
3、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代表学校吊唁慰问;在职教职工配偶去世,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集体吊唁慰问。
三、慰问标准
(一)住院慰问:因病住院治疗的,慰问费 1000 元。
(二)吊唁慰问:教职工本人去世,吊唁慰问费 1000 元,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教职工配偶去世的吊唁慰问费 500 元,并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四、其他规定
1、除学校慰问外,二级单位不得用公款慰问。
2、同一职工生病住院,一年内学校只慰问一次。
3、以上慰问费,由财务处从专门经费列支。
4、因学校放假、路途遥远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现场慰问的,事后可携带相关材料按标准领取慰问费。
5、学校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xx学院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院党〔2017〕46 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 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文件精神,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在《xx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党费收缴工作。各党党总支、各支部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
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工会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主要指:职务补贴、生活补助、补发工资、水电补贴、护理费、电话补贴、津五、高龄补贴、一次性补、医保等),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二、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
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 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费管理。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必须按规定于每年 1 月和 7 月以适当方式公开一次党费收支情况。党委组织部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汇总后,经党委研究或请示上级党组织,尽快作出答复。
中共xx学院委员会2017年 6 月 21 日
xx学院党费使用项目暂行规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xx学院党费使用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1、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相关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工本费等。
2、开展“三 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相关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慰问帮扶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慰问金等。
4、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5、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汇总后,经党委研究或请示上级党组织,尽快作出答复。
中共xx学院委员会2017年 10 月 10 日
xx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外专发[2017]40 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和
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90 日)两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
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 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 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 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外国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对应邀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实行分工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保险等业务的办理以及涉外管理;邀请单位负责对外国专家使用的管理,并为所请外国专家配备一名认真负责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
(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给予帮助。
第七条 邀请单位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应密切配合,加强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精心安排,使其工作量饱满。
第八条 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中不讲授与课程无关内容,不得在校内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或其它活动,不得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课堂上宣传、散布反华言论。
第九条 邀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 2 周内,对外国专家使用工作做出小结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学校将把邀请单位对外国专家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作为该单位下一次邀请外国专家的审批参考条件。
第四章外国专家接待办法
第十条应聘来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其生活待遇和薪酬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外专办发[2014 年]378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 号)等文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校内各邀请单位邀请外国专家访问我校,外国专家访问期间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接待标准执行:
(一)对来校工作三天以内的外国专家,可安排招待一次,负担返程中国境内旅费(中国境内某城市至我校捷径经济仓机票及必要的火车、汽车票,不包括陪同人员及家属,以下同)以及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
(二)对来校工作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的外国专家,在本条(一)款接待标准的基础上,可另外负担来程中国境内旅费。
(三)对来校工作两周以上的短期外国专家,在本条(二)款标准的基础上, 可增加招待一次。
按照上述接待标准实施的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解决。具体接待工作由各邀请单位事前做出计划,报备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后实施。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
(一)外事接待中,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如确需提高标准,接待单位须事先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会商,请示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参加外事接待的人员应衣着整齐,言谈得体,举止大方。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港澳台专家来校工作、访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3 号)、《xx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 号)、《xx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87 号)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 的通知》(厅〔2016〕46 号)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接待应坚持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提高实效、友好对等、不卑不亢、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外事接待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并应对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四条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各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五条外宾来访前应要求对方明确来访目的、访谈具体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介绍等。接待单位应针对来访目的和访谈内容等做好充分准备,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业务商谈,力求产生实际效益和成果。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指定专人认真落实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详细的接待计划、准备会谈参考资料等,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备案。必要时,应报国际交流
与合作中心审核批准。
第七条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会见、会谈中应关闭手机和避免其他干扰。
第八条接待活动中若涉及重要外事活动,如授予荣誉学衔、签署协议、接受捐赠等事宜,必须做好背景资料等相关文本,并提前 1 个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和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
有下列来访人员或活动,可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见: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
(二)国外大学校级领导;
(三)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四)曾向我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
(五)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
(六)其他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七)校际合作签字仪式;
(八)在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开、闭幕式活动;
(九)重要捐赠仪式。
第十条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等。接待任务完成后 1 周内,接待单位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内容包括接待效益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遇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士采访、调查,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捐助(赠)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党委办公室报告,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外事接待活动中一般不安排校外参观活动。
第十四条接待过程中注意外宾安全,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 提醒外宾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
第十五条外事接待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接待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保密内容和保密部位,并事先对我方参加接待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事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得以其他名目虚假列支接待费用。
第十七条外宾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宴请、赠礼等。第十八条外事接待有宴请需要的,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 应以工作餐为主。
(二)每批接待原则上一般只宴请 1 次。如需增加宴请,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同
意。
(三)宴请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从严掌控,选择合适的陪餐人员。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 5 人(含 5 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1 以内安
排;外宾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2 以内安排。
(四)外宾宴请费(不含酒水、饮料)标准: 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300 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220 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 150 元、100 元、60 元。酒水、饮料不得超过宴请费的三分之一。
(五)经费审批、报销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外赠礼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学校特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对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 1次,学校已赠礼品的,其他单位不再赠礼。如外方赠礼,则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于多次来访的外宾一般不再互送礼品。
(三)对外赠礼以我方或外宾方级别较高的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外宾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 1000 元;我方或外宾方为正、副部
长级(含校级)人员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 400 元;我方或外宾方为司局级人
员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 200 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著名专家学者,确有必要的, 可按照正、副部长级别(含校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港澳台地区来宾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上位文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积极实施学校开放办学战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使用学校经费(含各类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出国、出境(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友好访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短期培训和研修留学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出国(境) 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和国际学术交流;国内外合作单位(或个人)组织或邀请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本校组织的国(境)外专项培训、国际友好访问、赴国(境)外研修留学、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xx省有关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非必须不出访”和“人事相符”的原则,每次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同时按要求进行备案、公示和行前培训学习。
第四条 因公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出访一国不超过 5
天,出访 2 国不超过 8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2 国不超过
9天)、出访 3 国(包括经停国家)不超过 10 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不超过 11 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学校厅级人员出访原则上 2 年不超过 1 次或 1 个任期内不超过 2 次,
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原则上 2 年不超过 1 次,外事主管领导作为业务专家出访, 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学校组团出访,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6 人(含翻译),赴台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其中厅级干部只能有 1 人。两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 1 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国(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七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返离休返聘人员) 出国执行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八条学校对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每年 12 月前向学校申报第二年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外事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计划、因公出国(境)人数与经费预算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无计划的出国(境)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境)人员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九条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个人、部门或学院联系的出访团组,应提前 3
个月提交《xx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一式 3 份。按有关出国规定,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初审,经校领导批准后即协调办理相关出访手续。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依据《xx省财政厅、xx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撰写新闻稿件、图片资料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审核发布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报档案室存档;在 1 个月内向外事、科研、人事、教务及所在学院等相
关单位提交出国(境)访问交流或培训研修情况报告,在 1 个月内通过一定形式作访问交流体会或专场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所持护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管理。回国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上交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护照,且对管
理部门的催促置若罔闻者,学校将不再安排和批准其执行出国(境)任务;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护照签发单位吊销其证件,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工作纪律,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每年将因公出国(境)安排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学院国际学生收费标准
随着学校教育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规范来校留学生的教育收费行为, 促进学校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xx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具体收费标准。
一、学费
1.文科类专业:本科每学年 14000 元;
2.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本科每学年 15000 元;
3.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每学年 16000 元;
4.专业进修生:每学年 8000 元;
5.语言进修生:每学年 11000 元。二、住宿费
住宿原则上为 2 人/间,每学年 2000 元。三、入学报名考试费
每人 400 元。四、附则
1.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准予国际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2.国际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学费的退还参照《xx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3.国际学生的住宿费于每学期初一次性全部收取。国际学生因结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4.如学生本人放弃入学资格、提前离校、签证审批未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批准,入学报名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5.教材费按实际收取,多退少补;保险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6.所有费用必须用人民币支付,费用标准以当年度公布收费标准为准。如物价部门调整调整有关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xx学院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自费国际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激发国际学生的创新能力, 特制定《xx学院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简称 “自费国际学生资助”)。
第二条“自费国际学生资助”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助种类与范围
第三条“自费国际学生资助”分为三类:“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和“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
第四条“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旨在通过减免一定学费的方式奖励申请来我校学习、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异的国际学生。包括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第五条“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学习满一年、成绩优异
的国际学历生(本科)。
第六条“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学习期间正常上课,无迟到、早退、旷课及请假的国际学生。包括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第三章资助等级与额度
第七条“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减免学费的30%、20% 和 10%。
第八条“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
励额度分别 2000 元、1000元和 500 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学期。第十条获得资助的国际学生由xx学院颁发相应的资助证书。
第四章资助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
第十一条“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一)在xx学院学习满一年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x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六)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二条“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 在xx学院学习满一学年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
(二) 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x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近一年内有以下表现之一者:
1.在本学科的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以xx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导师需为第一作者);
2.积极参加各类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项;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出勤率 80%以上。第十三条“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xx学院学习满一学期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x学院的校纪、校规 ;
(三)学习态度端正,出勤率 100%。
第十四条“自费国际学生资助”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国际学生须向xx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由国际学生本人填写的“自费国际学生资助申请表”,所有种类的资助申请表均可到xx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办公室领取或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网站下载。
(二)申请“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的国际学历生(本科)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和所在学院推荐证明。进修生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和任课教师推荐证明。
(三)申请“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所在学院推荐证明,或论文发表证明和导师推荐信,或近一年内在艺术、体育、文化交流、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获奖证书。
(四)申请“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的国际学历生(本科)须提供上一学期所在学院盖章的出勤记录表、考试成绩单和推荐证明。进修生须提供上一学期任课教师签名的出勤记录表、考试成绩单和推荐证明。
(五)“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和“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9 月 20 日至 11 月 20 日。“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 3 月
20 日至 5 月 20 日。具体时间申请时间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六) “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和 “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在同一年中不得同时申请。
(七)获其他组织或者机构设立的资助金、奖学金者不得申请“自费国际学生资助”。
(八)国际学生不属于我校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不得申请以上奖学金。
(九)在申报资助时,严禁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资助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资助评定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国际学生校内资助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审议,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者前来面试,最终确定获得资助学生的名单,并由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
第十六条xx学院国际学生资助名单将于每年 12 月公示,公示期为 1 周。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自费国际学生
和在我校进行短期进修的自费国际学生。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学院国际学生校内资助评定委员会。
xx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奖励条件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设立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项目。
第五条集体奖励项目有: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其它集体奖。
第六条个人奖励项目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双创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其他个人奖励。
第七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好的班委会。班委会成员严于律己,思想觉悟高,团结意识强;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关心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出色完成班级的各项工作,支持配合团支部工作。
(二)有好的班风。班级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班级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全班学生坚持锻炼身体,体能测试达标率超过 95%;一年没有发生违纪现象;班级成员团结互助,热爱集体,凝聚力强,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有好的学风。班级学生学习努力,上课出勤率在学院内居于前列;积极
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有学习兴趣小组;考风端正。第八条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文明宿舍评选按《xx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它集体奖,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和比例,由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 40%。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 30%;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环节,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 25%;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中等以上。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讲究实效, 在班级能起骨干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实绩显著,综合测评在班级前 40%;
(三)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中等以上,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 25%;
(四)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第十二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中的任两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
团干”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
3、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次,其中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三)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四)专升本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在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推荐xx省品学兼优毕业生。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根据相关文件,制定实
施细则。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为表彰鼓励品学兼优学生而设立的。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礼诚信,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一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4、一学年无违纪现象;
5、一年内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 30%。
(二)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 6%,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
10%;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 15%,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 20%;
3、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 30%,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 4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
2、正在试读期间的试读生;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以及延长学制的学生。
第十六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是鼓励报考师范专业并立志于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学生而设立的,凡毕业后在xx省内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后, 持接收学校开出的任教证明并加盖任教学校主管部门印章、就业报到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名额、数额等根据资助单位或个人要求与学校商定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个人奖励,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比例,经学工委研究,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奖励等级、名额和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的推荐名额不超过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 10%,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推荐。
第二十条 文明宿舍评选名额不超过系内学生宿舍的 8%;获文明宿舍的寝室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按系学生数 10%、优秀学生干部按系学生数的 4%、优秀毕业生按系毕业生数的 20%评选。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 3%评定,奖金 1000 元/人;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 5%评定,奖金 500 元/ 人;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 10%评定,奖金 300 元/人。
第二十三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每人奖励 100 元,获得先进班集体的奖励 800 元。
第二十四条师范专业奖学金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 300 元。
第二十五条除特别规定外,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参加省级、国家级奖励评选的,一般在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中产生。
第四章评奖程序和奖励方式
第二十七条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选以班级为单位,按自然年度进行。第二十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年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师范专业毕业生凡符合条件的,毕业后由本人持完备材料,回校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评奖的一般程序: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公示三至五天;
(四)学校发文并由学校或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取以下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彰;
(三)颁发证书(或奖状、奖金、纪念品等)。
第三十二条获奖学生填写“xx学院学生获奖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做到宁缺勿滥。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
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三)因本条第一、二款取消产生的空缺,不再补评。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团组织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由校团委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发〔2016〕176 号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奖励的范围为: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类、教学研究类、教学效果类、教学管理类和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类等七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1、专业建设类:国家级双一流学科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含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卓越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特色专业”均相同)、省级双一流学科专业、省级特色专业、新设置专业;
2、课程建设类: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省级精品开放课程;
3、教学改革类:国家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
4、教学研究类: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中的各类项目(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类项目除外);
5、教学效果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
学团队、省级教学团队,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坛新秀、省级教坛新秀、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获奖者(校级教坛新秀),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学校教学质量奖获得者,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者等;
6、教学管理类:全国优秀教学管理集体、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省级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校级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
7、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类:包括政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校企联合办学等方面有特色的做法。
第三条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已作为教学奖励的成果不重复计算绩效。
第六条所有教育教学奖励的认定以教师参赛获奖证书和指导学生获奖证书或政府有关机关发文为准,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专业建设奖
1、国家级一流学科:奖励团队 100 万元;
2、国家级特色专业:奖励团队 10 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 4 万元,项目结题奖励 6 万元;
3、省级双一流学科专业:奖励团队 30 万元;
4、省级特色专业:奖励团队 2 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 1 万元,项目结题奖励 1 万元;
5、新设置专业:奖励申报团队 0.4 万元。第八条课程建设奖
1、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奖励团队 5 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 2 万元,项目结题奖
励 3 万元;
2、省级精品开放课程:奖励团队 2 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 1 万元,项目结题奖励
1 万元。
第九条教学改革奖
1、国家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奖励团队 10 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 4 万元,项目结题奖励 6 万元;
2、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奖励团队 2 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 1 万元,项目结题奖励 1 万元。
第十条教学研究奖。在完成建设任务后,给予如下奖励:
第七至第九条除外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研究项目,国家级奖励 3 万,省级奖励 1.5 万,
省级一般教学研究项目奖励 0.5 万。第十一条教学效果奖
教育教学成果须为国家级、省级、学校正式颁布的成果,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评选的成果。指导学生获奖成果以当年认定的“xx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 类项目列表”为准。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分别按照特等奖 100 万元/项、一等奖 50 万元/项、
二等奖 30 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分别按照特等
奖 5 万元/项、一等奖 2 万元/项、二等奖 1 万元/项、三等奖 0.6 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
团队进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5 万元/ 项、0.3 万元/项、0.2 万元/项、0.1 万元/项;
2、获得“教学名师”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 20 万元/人、省级 1 万元/人、校级 0.5 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3、国家级教坛新秀奖励 2.5 万元/人、省级教坛新秀奖励 0.5 万元/人、校级教坛新
秀奖励 0.3 万元/人;
4、对在学校认定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按照国家级一等奖 1.5 万元/人、
二等奖 1 万元/人、三等奖0.6 万元/人,省级一等奖0.6 万元/人、二等奖 0.4 万元/人、
三等奖 0.2 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5、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 0.3 万元、0.2 万元、0.1 万元;
6、校级多媒体课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 0.15 万元、0.1 万元、0.05
万元;
7、校级教学质量年度考核优秀奖励 0.1 万元/人;
8、在学校认定的各项A、B 类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6 万元、0.4 万元、0.3 万元;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3 万元、0.2 万元、0.1 万元;
9、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获优秀等级, 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2 万元、0.1 万元;
10、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校级优秀,奖励指导教师(组)0.1 万元。第十二条教学管理奖
1、国家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分别奖励 2 万元/项、1 万元/项, 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分别奖励 1 万元/项、0.5 万元/项;
2、校级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分别各奖励 0.5 万元。第十三条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奖
校内各二级机构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上有特色的做法,并取得实效,且不能纳入上述奖励内容之内,经汇报论证后可申报特色项目奖。按程序认定、审批后,根据特色项目的影响力以及对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贡献度的大小,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奖励额度。
第三章奖励规则
第十四条颁发的的奖金,由教育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领取并进行分配。第十五条奖励所得的涉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多次获奖的同一教育教学成果,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不重复计奖。已按低级别奖励的,则按其与最高标准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十七条教学奖励每年进行一次,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春学期完成上一年度教育教学奖励认定、统计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奖励的具体程序:按年度由个人和教学单位(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学校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 7 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教育教学成果不予追溯。未在本办法之列的当年新增奖励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和奖励方案,并提供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指导学生获国际级别奖励的指导教师(组)原则上在国家级同级别的基础上上浮 20%;指导学生获比赛级别特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在同级别一等奖的标准上上浮 10%;指导各类比赛的金、银、铜奖参照一、二、三等奖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排名单位的,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 1/N(N 为获奖人数乘以学校排名)进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排名单位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发[2012]122 号)中关于教育教学奖励的条款废止。
xx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工作奖励办法
院发〔2017〕9 号
各学院、有关部门:
现将《xx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鼓励各学院开展辅修专业及承担转专业工作。根据《xx学院把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09]107 号)、《xx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院发[2007]1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双学位)经费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院。
(二)奖励办法:辅修学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纳入学校收入统一管理。学生所交学费主要用于支付辅修课时(理论和实践)酬金、学生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课时纳入教师工作量计算,按照绩效分配办法执行。同时参照学校津贴分配关于二级单位附加管理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开设辅修专业学院 1.5 万元奖励,奖补金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自主支配。
二、转专业经费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学院。
(二)奖励办法:对接收转专业学生数净增超过 30 人或需要单独开班,学校按照生
均 300 元标准奖励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奖补金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自主支配。三、奖励经费在每年年初按照学院实际接收学生数计算。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xx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xx教秘高[2014]1 号) 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我校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促进我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创新人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校团委、学生处、财务处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各类学科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负责落实本学院项目的评审、检查、监督、验收、总结等过程管理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联络人,负责落实项目管理各项具体事宜,做好与教务处的联络工作。
(四)各单位要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将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围绕项目开设相关选修课程,设置学分和认定办法,协调校内外相关资源,支持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训练、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和项目实践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项目类型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为国家、省、校三个级别,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
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项目要面向市场,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的课题来源可以多样化,不限学科专业。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实践方法及技术路线可行,预期成果明确。课题由学生或指导教师提出,学生根据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项目实践周期原则上自省教育厅或学校下达批文后算
起,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负责人在毕业之前必须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三)项目申请者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具备初步实践能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兴趣浓厚。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一年级学生申报,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
(四)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团队一般不超过 5 人。项目负责人
仅限 1 人,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5 人,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同时参与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鼓励学科交叉,鼓励跨专业、跨年级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五)申报项目应有 1-2 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院配备或学生自行联系选定,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较高的参与热情以及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最多指导 2 个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倡导教师担任学生项目的导师,鼓励聘请企(行)业导师参与项目指导。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立项评审。
(一)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年初启动。项目申报由学生结合个人兴趣爱好和专业特点进行自主选题,填写并提交相应级别和类型项目申请材料,指导教师审核,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项目初审,并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学校评审。
(二)本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学校采取专家评审或公开答辩方式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终审,对学生所选课题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经费额度是否合适等,提出评审意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项目获批立项以xx省教育厅或学校文件为准。
第五章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启动。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每个项目组应填写项目开题报告,明确项目实施方案、所做工作、经费预算、预期成果和成果形式等工作内容,学校与项目成员、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签订承诺书,以保证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工作及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项目开题报告经学校审核或答辩通过后,各项目组可按照开题报告所列工作内容及时启动项目研究。
(二)项目实施过程由主持人负责,项目组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方案设计与实施、总结报告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项目实行月报制,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实践过程和进展至少每月填写一次工作记录本,指导教师按期批阅并提出指导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督促本学院立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组织督查。中期检查主要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提供阶段性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应责令限期改进,或提出终止项目建议。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交流。各学院通过学生社团平台等各种形式,定期举行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交流活动。并采取学生报告、交流研讨、专家点评的方式,实时检查各项目的开展情况,促进项目组之间的学习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项目的开展提供借鉴。
第九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变更。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改项目成员、项目内容、提前或推迟结题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变更审批表,经项目组成员签字,指导教师同意后,交所在学院初审,并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中止。对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学术不端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中止项目运行。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中止缘由,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项目的结项验收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完成后,学校按校院两级组织结项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验收表,提交总结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实施情况,内容包括:实践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努力方向、经费使用情况、收获体会等,同时提交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和实践成果证明(研究报告、论文、专利、实物)等支撑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开题报告对项目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初评,并写出评审意见。结项验收材料汇总后送交教务处。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开题报告审核项目结项报告等材料,进行现场评审和结项答辩,项目验收注重项目成果以及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创新实践能力方面的收获。
(四)验收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获评优秀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验收项目总数的 20%。
(五)项目结项验收结果由学校公布,通过结项评审的颁发结项证书。
(六)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更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第七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xx省支持高等学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中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一般每项不超过 10000 元,创业实践项目一般每项不超过 20000 元;省级创新训练和创
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一般每项不超过 5000 元,创业实践项目一般每项不超过 10000 元。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依据批准后的项目任务书分两期下达项目经费,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 50%,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 50%;校级项目结项评审合格后,按每项不超过 800 元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申报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申请经费资助额度, 合理做好经费支出范围和比例预算,项目经
费的使用范围为:调研、差旅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 20%);实物加工制作费、测试化验费、实验耗材费,小型实验设备购置费等;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复印、印刷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 10%);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申请等费用; 其他与项目有关并符合财务报销制度的费用等。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经费使用。
(一)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类别和额度分类使用经费,厉行节约。项目经费使用由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日常督查,教务处负责监管和审批。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经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同意,由承担项目的学生用于项目实践,各单位和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二)报销审核时应做到票据真实,手续齐全。由项目负责人携带项目工作记录本,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校教务处审核登记、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三)所有款额应尽量通过校财务转账支付或利用指导教师的公务卡支付。商
品单价超过 2000 元的须向教务处单独提交审批申请。使用经费所购软件或设备达到学校固定资产要求的需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并在项目结项后交所在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级、省级项目项目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制度,对于经费使用科学、合理,研究成果突出,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的项目,在经费不足时,可以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经评审后予以追加资助经费;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项目,有权中止项目资助并追回已使用经费。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学校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学生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学分。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发表论文、作品、获准专利等优秀项目成果,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学校优先推荐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和相关学术活动,在班级综合测评、推优等多方面加以体现。
第十八条 对于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的优秀项目,经学生申请和学院审批,可以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培育;学校将遴选优秀项目进行孵化培育,帮助进行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结项验收获评优秀等级项目的指导教师,另按照学校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加以体现。
第九章教师指导工作量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的具体任务是指导学生填写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定期检查项目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督促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实践,及时完成各类材料的提交工作,并对项目研究中的各环节给以及时指导,为学生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关支持,如开放实验室、组织社会实践调研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学校根据项目级别给予教师指导工作量补
助,其中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分别计每项 20、10 和 6 标准课时。补助的指导工作量按超课时标准计算课时酬金,不计入教学总课时。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统一规划,将校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计划” 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校级项目(不再另设其他校级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2]89 号)、《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13]122 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办学定位,加快我校教师队伍结构调整, 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导向,充分结合教师队伍现状, 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
第三条教师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后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
第四条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个人和学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进修类型
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条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单科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实践。主要针对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挂职锻炼(含学校组织选派的挂职锻炼)、顶岗培训、产学研合作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申报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社会实践形式。
第八条短期培训。指专业培训、课程及教学技能培训等(不含赴国外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三章进修管理
第九条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不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和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制时间以培养单位规定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十条不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者原则上当年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工作量饱满,历年年度综合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及学习内容,须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性质一致。
(二)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回校工作的,按照当年人才政策享受培养人才待遇。
(三)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聘任服务期需和博士服务期累加。
(四)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其所在学院(部)负责常规管理,读博人员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学院(部)对事关读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解除人事关系,离校手续办妥后方可调档。若博士毕业后自愿回校工作,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和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办理优先录用手续,双方签订《xx学院博士优先录用协议书》。
(二)签订《xx学院博士优先录用协议书》的申请人在培养期内可来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须按程序审批、并以协议约定形式享受外聘教师待遇;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学校优先录用,按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非学历学位教育管理
(一)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和单科进修等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国内外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培训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育进修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的,自到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待遇。
(三)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单科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申请人在进修期间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
(四)访问学者和单科进修申请人在完成项目任务后,学校给予研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交通费等。原则上国内访问学者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 3 万元,国外
访问学者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单科进修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五)与学校签订《xx学院教师非学历教育进修协议书》,延长服务期 3 年
(原有其他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累加),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须向学校退还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实践管理
(一)原则上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社会实践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选派期限由选派形式决定,挂职时间一般不低于 6 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组织上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实践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分阶段进行,但每阶段参加实践的时间应连续不少于 1 个月。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
(三)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学校保留其原岗位、职务。全职
(脱产)参加社会实践的,按坐班人员考核,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兼职(非脱产)参加社会实践的,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
(四)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实践接收单位已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实践接收单位未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通讯和生活补贴。
(五)社会实践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的依据。
(六)对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期内人事处备案记录的社会实践经历,可作为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短期培训管理
(一)短期培训申请者申请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培训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参加短期培训教师在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后,报销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实报实销,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 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四章进修计划制定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进修工作,并于每年 10 月初,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工作任务情况,统筹制定本单位下一年
度的教师进修计划,并报学校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原则上各单位每年度安排脱产进修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 的15%,安排短期培训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 5%。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人才项目申报、组织选派挂职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后可视实际情况调整比例。
第十七条除学校确定的教师进修计划外,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自行选派教师进行其他短期培训,具体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申请进修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人员根据每年学校教师进修计划提出相应进修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相应申请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详细陈述本人近三年来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主要成果,研修的详细计划及预期目标等。
(二)学院(部)审议。各院(部)根据对申请人的各项陈述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上述进修类型确定推荐人选报党政联席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推荐结果报送人事处。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校制定的年度教师进修计划进行审批。
(四)签订协议。
第六章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完成进修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 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进修。
第二十条教师在进修单位和进修项目落实后,须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学院(部)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脱产进修的教师,一经查实,自脱产进修当
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或将脱产进修教师报为在岗的学院(部),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学历学位教育不得申请延期。
(二)国内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 1 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不调档攻读博士学位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6 年,逾期毕业者不享受高层次人才培养相关待遇。
(三)学校公派出国访学申请延期的,应提前 3 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二条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博士学位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关学籍材料原件。
(二)其他类型进修结束返校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交书面进修总结,向人事处提供结业证书、实践总结报告、学籍档案等相应材料原件。
(三)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1)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2)所借款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3)不再列入后续教师进修计划。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后开始进修的各类人员,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推动高层次人才迅速顺利开展科研工作,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专业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是指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提供给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工作的经费,其性质为课题经费。
第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以科研项目方式运行,实行经费预算制管理,按照“总额控制、按需支持”的原则,申请人根据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及预算,并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学校设立科研启动资金池(暂定 300 万/年,后期可根据博士进人计划调整)。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额度核定;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核与结项评审;财务处负责科研启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对经费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院党〔2016〕6 号文件规定的引进、培养和稳定三个类别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相应条款申请对应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其中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每学期集中申报一次。
(一)个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填写《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所在单位评审。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论证、评审,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在申请书盖章后交人事处。
(三)管理部门审核。人事处根据院党〔2016〕6 号文件规定的人才类型及其科研启动经费额度进行审核。
(四)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负责立项审核。
(五)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科研启动经费申报项目要体现系统性、创新性、前瞻性,学术意义较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预期成果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合理可行。
第七条 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一经批准,应当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改变计划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科研启动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具体使用按照《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6〕112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科研启动经费立项后,人事处下达资助额度及资助年限(一般为三年)。资助年限内不能结项,项目主持人可向人事处申请延期 1-2 年,但资助年限最长不
超过 5 年。
第十条 实行结题审查制度。项目结题依据为《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项目申请书》“预期成果形式”中列明的内容。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向人事处提交《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项目总结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进行结项评审。
根据需要,人事处可组织专家对部分科研启动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费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xx学院,发表论文和著作必须注明“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项目(项目编号)”。未标注或标注错误的,不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第十二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等的资助对象, 学校将中止或撤销项目并追回已使用经费,同时追究相应责任;项目执行期间主持人若调离学校,学校将追回已使用经费并撤销项目。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办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微调方案
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xx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及《xx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试行)》中“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学校实情有所偏差,可进行适当调整”的规定,结合 2015 年绩效工资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进行局部微调。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局部微调”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微调内容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
(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
(三)关于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根据地方收入增长情况和学校财务实际,确保绩效工资总量逐年增长。
(四)关于超工作量津贴
1、超工作量津贴发放范围为:非教师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管理岗中满勤人员。停薪留职创业、提前离岗、长期不在岗、长年病假等人员不予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2、在职人员与退居二线人员超工作量津贴 70%发到个人。在职人员30%拨付到二级单位作为公共基金,由二级单位结合平时考勤与工作、加班情况二次分配。担任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二线人员按超工作量津贴 30%拨付到教务处。二线人员承担教学工作或担任辅导员可不作工作量限制、不打折。
3、辅导员绩效工资发放按照新修订的《xx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执行。专职辅导员实际工作量不满时,可以用教学课时折算学生数。
(五)关于附加管理津贴
附加管理津贴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没有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津补贴。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到个人;并按一定标准(在校学生数 1000 人及其以下的教学单位 5000 元;在校学生数 1000 人至 1500 人的教学单
位 10000 元;在校学生数 1500 人以上的教学单位 15000 元)拨付调节经费到二级教学单位,由二级教学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加班情况二次分配。已享受超工作量津贴人员不得重复享受附加管理津贴。
(六)关于工作量不满时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问题
教学科研人员工作量不满时,完成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新进教师半年内实际工作量不足额定工作量时,按比例扣除奖励性绩效,不扣基础性绩效。
(七)关于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限制
原则上,教学单位管理人员每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际教学标准工作量不得超过240
学时,非教学单位管理人员每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际教学标准工作量不得超过160 学时。对于师资不足、排课确有困难的学院,教学工作量不受限制。凡享受超工作量津贴的各类人员教学工作量折半计算。
(八)本方案 2016 年1 月 1 日执行。
(九)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2012〕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工资与聘任的岗位等级、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以岗定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责利统一。
2、分类考核,优绩优酬。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
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相结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3、统筹兼顾,注重公平。按照上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规定,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绩效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
4、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结合学校当年财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进行绩效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学校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实施时间:本办法从 2015 年 1 月起执行。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
(一)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时,根据公务员津贴补贴增长水平,测算绩效工资总量, 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按照xx政办〔2012〕7 号文件要求,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保留之外(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等),原有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工资表中的津补贴(岗位津贴、水电餐补、生活补助等)归并到绩效工资中。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业绩津贴)两部分比例大致控制在 70%:30%左右。
1、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
素,根据考核考勤情况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以下项目:
(1)业绩津贴:按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工勤等分为四类岗位业绩津贴,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主体。
(2)超课时津贴:专任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下同)以外的教学工作量而给予的补贴。
(3)超工作量津贴:是指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超额定工作量学校给予的补贴。
(4)附加管理津贴:附加管理津贴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没有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津补贴。
四、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
(一)分类设置
全校设立专业技术(主体岗位、辅助岗位)、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等四类绩效工资标准。
(二)分级设置
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分 12 级(2-13 级),辅助岗位分 11 级(3-13 级)。
2、管理岗位分 8 级(3-10 级)。
3、工勤技能岗位分 6 级(技术工 1-5 级、普通工)。具体标准见《xx学院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表》
五、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在岗教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所聘任的岗位级别,按照聘期绩效考核结果执行。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3、基础性绩效工资结合考勤考核情况,由学校随工资按月发放。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按 80%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按 50%发放。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
4、经学校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即“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5、经批准脱产学习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学制期间或批准延期内发放, 未经批准外出学习或逾期不归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6、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改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具体标准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7、在国家及省规定的婚、丧、产等假期内并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的教职工, 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假期,按旷工核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8、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1)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次月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2)申请调出、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次月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缓办调动手续又安排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3)出现三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半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出现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扣发 2 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4)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者,处分期内分别扣发 3 个
月、6 个月和 12 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9、教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1、业绩津贴
根据学校有关绩效考核办法,按岗位类别及等级核发业绩津贴。教学科研人员未完成所聘岗位规定任务的,按折抵后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发放业绩津贴(教学科研人员额定工作量见表 1);管理、教辅和工勤人员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学校按照岗位等级核发业绩津贴;以管理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本人可任选一类岗位就高兑现业绩津贴,业绩津贴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所选岗位业绩津贴标准
统一核发。各类岗位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停发业绩津贴。
(2)额定教学工作量不满者(不接受教学任务者除外),每学年教授完成 36 标
准课时、副教授完成 72 标准课时以上,可用当年度超额科研工作量折抵,折抵教学工作量=0.8×用于折抵的科研分数。用于折抵的科研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3)科研工作量不满者,可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业绩考核积分等值折抵。折抵后完成科研工作量60%以上且达不到额定科研工作量者,可用教学工作量折抵,折抵科研工作量=0.8×用于折抵的标准课时数。用于折抵的教学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4)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达到 200 人视同完成额定工作量,所带学生数超出时或总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时,按比例计算超课时津贴。
2、超课时津贴
超出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学校给予超课时津贴。各级职务人员超课时津贴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财政情况及所超教学工作量的总额另行测定,原则上,每标准课时正高职称人员不低于 60 元,副高职称人员不低于 50 元,中级职称人员不
低于 40 元,初级职称人员不低于 30 元。3、超工作量津贴
超工作量津贴是指其它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和管理岗人员超工作量学校给予的补贴。机关和教辅单位根据全校超标准课时人均津贴的 80%,再按不同职级给予适当的补贴;教学单位按照本单位超标准课时人均津贴的 80%再按不同职级给予适当的补贴。超工作量津贴发放后,学校层面除核发符合国家政策的加班费外,不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劳务、奖金或加班费。
超工作量津贴补贴系数:初级工及以下人员 0.5,科员、初级职称、中级工、高级工 0.6,科级、中级职称人员及技师 0.7,处级、副高职称人员 0.8,厅级、正高职称人员 1.0。
4、附加管理津贴
附加管理津贴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没有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津补贴。在校学生数1000 人及其以下的学院按 6 万元拨付,在校学生数超过1000 人的学院其超
过的学生数按照每生 10 元再增拨附加管理津贴,由学院按照工作量大小作合理分配。无法依据学生数拨款的,或实际岗位与拨款方式无关的,按照全校未独立设岗的兼
职管理人员的平均津补贴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2012〕7 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省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增减情况,学校给予离退休人员适当调整生活补贴。
七、组织领导
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绩效工资分配工作中具体事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八、其他有关规定
(一)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xx人社秘〔2013〕290 号文件执行。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 2 个月及其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基本工资按 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60%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以上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70%计发。
(4)病假期间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月按 21.75 天计算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 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 个工作日,不超过 66 个工作日的,从第 16 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 21.75 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 个工作日,从第 67 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
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 21.75 天。
(4)事假期间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月按 21.75 天计算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3、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日扣发工资计算公式: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 21.75 天。
(二)部门考核先进奖励和个人考核优秀奖励
单位年终考评总分排名前 40%的教学单位和年终考评总分排名前 40%的非教学科研单位,学校按人均 1000 元给予奖励;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奖励 1000 元。
(三)突出贡献奖: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社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奖励。
(四)其他奖励:经学校党政会议批准的有关项目奖励和节日慰问金。
(五)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各单位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其绩效工资按新聘职级执行。
(六)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学校实情有所偏差,可进行适当调整。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整体提高科研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深入推进学科建设,整体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当年全体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考核分为教职工个人科研绩效考核和教学科研单位工作考核两类,本文件专指教职工个人科研绩效考核。
第三条 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每年年终统计、核算一次;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四条 教职工个人科研绩效考核按《xx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附表)计分。各单位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工作由个人如实填写《xx学院科研业绩年度考核表》,经所在单位考评后,统一报送科研考核工作组审定。
第五条 科研工作计分说明
(一)各类奖项、项目、成果须第一单位署名“xx学院”,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工。以我校名义参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的,可按本办法计分。
(二)同一成果获不同奖励时,按最高奖励计分;论文经其他高级别刊物刊载, 按就高原则计分。
(三)个人年度科研绩效考核中的节余计分可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四)各类奖项、项目、成果的计分如有异议,由科研考核工作组审核后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五)下列情况不能计分:
1、违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与众的各类成果;
2、未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各类奖项、项目和成果;
3、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六)本办法未涉及的研究成果及成果的认定比照相应类级别的研究项目及科研成果计分。
第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个人,一经核实除通报批评外,其科研考核以零分计。
第八条 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定,已经发放的奖励给予追回。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试行)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整体方案,参照省内外高校的做法,制定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一、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 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且当年能完成 10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100%发放。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 100%额定工作量、但高于或等于 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发放。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 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
4、病事假、旷工等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xx人社秘〔2013〕290 号)、《xx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5〕85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休产假的
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时,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予以减免相应任务。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扣发规定,按本文件和院发〔2015〕85 号文件的最高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1、教学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
(1)实际完成工作量在额定工作量内的,按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比例发放。
(2)实际完成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的,在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核发超课时津贴。
2、非教学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 100%发放,并按规定核发超课时津贴或超工作量津贴。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 80%发放,不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不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3、划拨至二级单位的附加管理津贴,必须遵循“经费支出与管理性工作任务相对应”
的要求,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制定二次分配方案,对教学单位有关管理性工作任务按轻重程度进行岗位分级,确定各级岗位发放标准,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附 则
1、计算教师完成工作量占额定工作量的比例时,额定工作量为额定教学工作量与额定科研工作量之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考核必须兼顾,高出的教学工作量或科研工作量可按文件规定相应折抵不够的科研工作量或教学工作量,但不得超出额定限额和折抵限额计算。
2、教学单位管理人员每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际教学标准工作量不得超过240学时(不含辅导员工作量),非教学单位管理人员每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际教学标准工作量不得超
过 160 学时。
3、“双肩挑”人员可就高选择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其超课时津贴标准只能按 50%核发。
4、主岗位选择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按管理岗位考核,可享受超工作量津贴, 并在限额内核发超课时津贴。
5、主岗位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在管理岗位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其管理工作可折抵教学工作量,按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并发放绩效工资,并核发超课时津贴和超工作量津贴;在管理岗位考核未合格时,只能按管理岗位发放绩效工资和超课时津贴。
6、任何多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后,除按主岗位核发绩效工资外,超额工作量均折算成教学工作量,按职称发放超课时津贴。如辅导员工作量按 330 学时/200 人折算教学工作量,独立设岗的岗位按 330 学时/岗位折算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均为减免。
7、教职工记入额定科研工作量和折抵额定教学工作量的科研成果(含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成果),不得再次申请有关成果奖励。教职工当年节余的科研成果,可预留为下一年度使用。
8、每年年底对教职工绩效工资核发时,其多发的部分应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进行相应扣减。因离岗、退休等原因不能完全扣减的,从其他工资或收入中扣减,或者补缴。
9、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学校实情有所偏差,可进行适当调整。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10、此发放标准从 2015 年 1 月执行;其中有关管理人员限课时和降低超课时津贴标
准的规定从 2016 年1 月执行。
11、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学校高层次人才,推动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 保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
凡是符合xx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引进高校领军人才和团队的意见》(xx教人
〔2013〕6 号)中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人才标准条件或《xx省xx江学者实施办法》
(xx教人〔2011〕5 号)规定的xx江学者特聘教授条件的人选,学校在引进时,仍按照《xx学院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暂行规定》(院发〔2014〕22 号)执行相关待遇。
其他高层次人才引进包括:
(一)青年英才的引进1、青年英才引进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1)、(2)项,以及(3)-(5)中的一项:
(1)具有博士学历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2)具有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基本素质和发展能力。
(3)近5 年来,主持一项以上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且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 源刊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 源刊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其中SCI 一区不少于 1篇);或者科研成果达到以上相当水平。
(4)近5 年来,主持一项以上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SSCI 收录论文 3 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 CSSCI 收录论文 5 篇以上;或者科研成果达到以上相当水平。
(5)具备省级人才称号但不能作为高校领军人才引进的人才。2、青年英才引进待遇
(1)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 万元、住房补贴 30 万元。
(2)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3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15 万元。服务期内分年度支付,须以立项形式申报、审批与考核。
(3)学校规定服务期内,每年确认完成学校额定的岗位工作量后,享受人才津贴1.8万元。服务期满后,按照稳定人才待遇享受人才津贴。
(二)紧缺人才的引进1、紧缺人才引进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2)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2、紧缺人才引进待遇
(1)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 万元、住房补贴 20 万元。
(2)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2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10 万元。服务期内分年度支付,须以立项形式申报、审批与考核。
(3)每年确认完成学校额定的岗位工作量后,教授享受人才津贴 1.8 万元,博士享
受人才津贴 1.2 万元。同时具备上述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最高津贴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培养
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对象指学校自 2016 年开始,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人员,以
及新获得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至教授级岗位人员。
(一)服务期间待遇
1、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20 万元(已享受学校福利住房人员需退回原住房);或者学校退回其原住房的购房款,并按学校规定的住房标准和最后一次建筑住房造价补齐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
2、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2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10 万元。服务期内分年度支付,须以立项形式申报、审批与考核。
3、每年确认完成学校额定的岗位工作量后,教授享受人才津贴 1.8 万元,博士享受
人才津贴 1.2 万元。同时具备上述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最高津贴执行。
(二)进修人员管理
1、从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获得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算起,应与学校重新签订6 年服务期合同。
2、不管以何种形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本人要求与学校签订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 可保留人事关系;本人没有要求的,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离校手续。签订协议保留人事关系人员中,档案未调出的,正常参加学校绩效考核,并按相关规定在正常培养期内发放工资、福利,津贴;档案调出的,从调出之日起,其工资、福利、津贴等停发,待毕业返校转回人事档案后,补发正常培养期内的工资、福利、津贴。其中,调档留编人员学习期间可以回校承担教学工作的,须按程序审批、并以协议约定形式享受外聘教师待遇。
3、博士学历学位进修人员正常培养期为 3-4 年。如果逾期未返校,又未办理延期手续,学校将作旷工与自动离职处理,终止人事关系,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赔偿)。
三、高层次人才稳定
高层次人才稳定的对象指2016 年前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获得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目前仍在校工作的人员;以及 2016 年起引进、培养的上述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满后仍愿意留校工作的人员。
1、一次性补齐住房补贴 20 万元(已享受学校福利住房人员需退回原住房);或者学校退回其原住房的购房款,并按学校规定的住房标准和最后一次建筑住房造价补齐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但其享受上述政策后,根据住房补贴或所退购房款,按照 2.5 万元/年追加服务期。
2、当年本人学校帐户科研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低于 2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低于 1 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可向学校申请一定的人才基金。其中自然科学类 12 万元/3 年、人文社会科学类 6 万元/3 年。服务期内分年度支付,须以立项形式申报、审批与考核。
3、每年确认完成学校额定的岗位工作量后,教授享受人才津贴 1.8 万元,博士、硕
士生导师享受人才津贴 1.2 万元。同时具备上述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最高津贴执行。
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
根据xx教人〔2013〕6 号文件规定,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引进,其配偶工作可面议。其他高层次人才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或者在六安市以外工作的,如家庭确有实际困难,本人又遵守宪法与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身体健康,经人事处和校内接收单位共同考核,可委托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到校工作。每一个聘期为 2 年,若考核合格,可续聘。经聘用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其工作待遇如下:
1、专科及以下学历的,劳动报酬为 2200 元/月;本科学历或具备初级职称的,劳动
报酬为 2500 元/月;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劳动报酬为 3000 元/月。当六安市人社局调整最低工资时,学校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2、人力资源公司聘用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学校从劳动报酬中扣除,并按月交纳。劳动报酬按月支付。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3、被聘用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给予 2000 元/年的奖励, 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
4、被聘用人员聘期内不参加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干部提拔和考工定级,不资助进修及攻读研究生。
5、特别优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待遇,根据具体情况面议。
6、高层次人才不在学校工作时,学校提请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其配偶的劳动合同。
五、附 则
1、引进、培养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在同一时间内不得重复享受。
2、只具备学历或学位的博士,所有引进、培养和稳定的待遇减半。
3、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住房政策(包括安家费和住房补贴)按一人享受; 所有住房政策,不论人才所属引进、培养和稳定范畴,一户只能享受一次。
4、所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服务期为 6 年。服务期未满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应全额退回安家费、住房补贴和学校退回的购房款,享受人才住房的应无条件退回校给予的人才住房;并冻结科研启动经费;学校培养的博士,还应全额退回其回校后学校补发的工资、福利、津贴。
5、从 2016 年元月起,凡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离职必须退回在学校住房,学校按其对应的人才住房补贴标准(扣除已补齐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给予经济补偿。
6、从 2016 年元月起,博士毕业后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双肩挑”),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相关人才待遇。
7、本文件自 2016 年元月起执行,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文件办理。原按照院发〔2014〕22 号文件规定,服务期满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前期可按服务时间比例发放奖励;后期按本文件执行。
8、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补充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工作,经研究,现对《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院党〔2016〕6 号)补充意见如下。
一、适用的引进人才对象
此补充意见适用于在院党〔2016〕6 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条件基础上,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特别优秀的专业人才;
2、难以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
3、夫妻双方均具备博士学历学位的;
4、夫妻双方均具备教授职称的;
5、夫妻双方一方具备教授职称,一方具备博士学历学位的。
二、提高引进待遇的范畴
1、原则上,住房补贴标准可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内上浮 10 万元。学校发展急需的特
殊人才,可一人一议。
2、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执行;对符合我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执行。
3、特别优秀或难以引进的紧缺人才的配偶待遇,根据具体情况面议。其中对具备硕士学历学位的,可按人事代理方式进入学校,但工作岗位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并随高层次人才离职而解聘。
三、引进待遇的协商程序
1、用人单位对有意向进入我校工作、且要求提高引进待遇的高层次人才,摸清其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教学科研情况后专题报告学校人事处,专题报告要明晰该人才对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的紧缺度与支撑度,以及人才引进后的发展规划。
2、人事处对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约谈,在提高引进待遇的范畴内与高层次人才就待遇问题形成初步意见。
3、人事处将形成的初步意见报学校招聘工作领导组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人一议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附 则
1、对已在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具备硕士学历学位,不在本市区工作的, 根据上述第 2 条第 3 款执行。
2、对已在学校工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每户住房补贴标准可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内上浮 10 万元。
(1)夫妻双方均具备博士学历学位的;
(2)夫妻双方均具备教授职称的;
(2)夫妻双方一方具备教授职称,一方具备博士学历学位的。
3、对要求享受第 4 条第 1、2 款待遇的高层次人才,需同学校签订 6 年服务期,时间从签订协议时算起。
4、本规定自 2016 年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与稳定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积极抢占人才聚集高地,经研究,在《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院党〔2016〕6 号)、《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
1.在引进计划之外,根据实际和学科建设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引进博士的学科专业范围;
2.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依据院党〔2016〕6 号、院党〔2016〕15 号文件规定,可按“一事一议”、“一人一议” 的方式引进,其绩效工资按副教授或讲师标准发放,发放年限为 5 年。
对于实行上述引进政策的,除组织开展正常考核程序外,需经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
二、高层次人才稳定
对于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员,如 6 年服务期未满离职(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须全额退回安家费、住房补贴(含住房补贴差额),享受人才住房的无条件退回人才住房;6 年服务期满后,人才住房实际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学校原有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三、附 则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 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 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学校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合同费率计算确定,列入工程项目建 设成本。
第五条 学校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的,学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六条 前期事项审查:基本建设立项程序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监理单位确定的合规性;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七条 预算审核:招标工程项目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是否存在虚报虚列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依据错误等。
第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变更程序的合法性;隐蔽工程勘验记录;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规性;工程量计算、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暂估价结算是否正确、合规等。
第三章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书面材料,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
第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并与初审结果一起送审计部门进行复审。送审资料应按工程项目一次办齐,原则上不得补办。送审资料应包括:
1.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或维修计划)、设计文件资料;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清单及控制价(含软件电子版)、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含商务标软件电子版)、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资料、开工报告;
4.工程变更签证、隐蔽工程勘验记录、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记录)、甲供材或指定用材证明(材料品名、规格、价格、质量验收资料)、材料询价记录;
5.工程竣工结算书(含软件电子版)及其附件;
6.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结果;
7.施工单位承诺书;
8.其他必须送审的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及单位造价 5 千元以上的零星维修工程,审计部门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领取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主动会同业主及施工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了解合同约定内容及签证实际完成情况。审计过程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派员配合。
社会中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初审结果,经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三方审签确认后,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5 千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审计部门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一个月内出具审计初稿,征求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复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一周内将审计结果交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施工单位。
第四章竣工结算审计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招投标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答疑,在合同(中标)价的基础上增减工程变更编制完成,不得“按实重算”。
第十五条工程应严格按图纸施工,没有图纸的小型项目及零星维修工程应按施工方案施工。确因技术需要或使用功能改变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按照
《xx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额度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预算的 10%。发生重大工程变更预计超预算时,需按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事先报批,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为限制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时虚报工程造价而增加学校审计成本,凡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基建工程、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的维修工程,学校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载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减率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负担。并要求施工单位在送审竣工结算时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1.报送的审计资料不完整,而使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
2.未经合法程序即与供应商直接谈定单价或总价的;
3.工程投资预算在规定招标范围内而没有进行招标或招标程序不规范的。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财务决算申请,财务部门编制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1.审核项目资金来源、使用与结余情况;
2.审核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合规性,数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3.审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4.审定工程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保修费用审计
审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情况,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及时保修,质量保证金返还等。
第六章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提出审计意见,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零星维修项目结算审核表)或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零星维修项目结算审核表)、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一起立卷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发[2006]2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后勤外包服务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外包服务的管理工作,规范外包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为xx学院提供后勤外包服务的企业,下称外包企业。
二、考核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和外包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约定;
(三)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学校根据外包企业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考核方式
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组织
(一)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二)定期考核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组织,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参与;
(三)监察室负责考核监督工作。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分别以权重计分后合计,产生考核得分。日常考核一个月为一计分周期,定期考核周期根据不同外包企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确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两次。
(二)外包企业根据标书承诺或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考核金;
(三)学校根据外包企业考核计分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等次为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的,不扣除考核金或履约保证金。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按照履约保证金的 5%予以扣除。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照履约保证金的 20%予以扣除。整改不合格的,按照 100%扣除履约保证金。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生效,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与适用外包企业签订后执行,凡
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事项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
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
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
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三条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
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资 产
第二十七条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
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条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计量。
第三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
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第三十五条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三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第三十八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第四十条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四十一条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收 入
第四十二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四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 用
第四十五条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七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条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十三条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第五十四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 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
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