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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按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立足农村流通的综合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担当起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本社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员行使监督、管理企业的权利。
第六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本社的资金和财产。
第七条 本社参加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八条 本社全称为镇远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镇远县大地乡街上。
第二章 社员及股金
第九条 本社实行开放办社,由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地乡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自愿加入的成员组成。总社员股金 万元。
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3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 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 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 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 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 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 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 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 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 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 万元),占股 %。
第十条 本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全部是本供销合作社社员,另在本社经营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居民、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涉农组织,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社员股金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爱护和保护本社财产;
(三)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本社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讨论本社重要事项;
(三)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
(四)在本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出售农副产品及获得信息、技术服务,在就业、股金调剂使用等方面享有优惠;
(五)获得本章程所规定的股息和红利。
第十三条 社员如违反本社章程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损害本社利益,视其情节轻重,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的产生:根据各村入社社员和入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确定社员代表名额。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推荐或村党支部提名推荐,经过民主协商,即为正式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的条件是: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关心供销合作社事业,能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本社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选举或推荐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联名请求召开的。
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由理事会主持会议。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三至五人组成。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上级社指示;
(二)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编制本社各项计划,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研究处理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本社改革发展工作;
(五)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制定本社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对本社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任免本社下属部门负责人;
(八)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理事1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本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开会时,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本社的重大问题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正、副主任、理事人选由中国共产党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会党组提名,经选举产生,报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纪检组的领导。
监事会由主任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和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监察本社的经营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六)监察本社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提交理事会处理;
(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议;
(八)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任人选由中国共产党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提名,经选举产生,报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布。
第六章 业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业务经营范围:
(一)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
(二)开展社员股金服务工作,参与农村金融服务;
(三)积极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
(五)完成政府委托和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
(六)参与市场调节,稳定、平抑物价;
(七)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务。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处理财务会计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股金、社有资产及其经营投资收益、银行贷款、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十九条 对社员股金和社员社股金实行分红,红利在税后盈余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本社年终决算所得的经营利润,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盈余部分根据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按下列项目作出分配方案: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10%;
(三)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15%;
(四)提取股金分红基金40%;
(五)提取合作发展基金20%(上缴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六)其他5%。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