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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
(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
(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及相关设备的场所;
(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
(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六条设置远程培训点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船员远程培训计划,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参加远程培训的船员,可根据远程培训计划,在网上报名。
通过审核的船员可凭电子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船员远程培训点参加远程培训。
第八条参加强制性培训的船员应当到远程培训学习点参加学习,由远程培训学习点记录其培训过程并确认学习过程的有效性。
第九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当对参加强制培训项目学习的船员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学习记录打印签名后存档备查。船员全部培训完成后,可在网上或者远程培训点的自助终端打印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条船员可凭强制性培训的远程培训证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用于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应当符合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制作规范(附件2),并附有相应的教材,在通过主管机关组织按照船员远程培训课件评审规范(附件3)进行的课程确认后方能用于船员远程培训。
第十二条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船员远程培训设施、设备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二)船员强制培训学习过程的监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