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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锐,男,
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师范学院。
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政益,该院后勤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王锐被聘到被告海南师范学院宣传部工作,双方以及原告原所在单位签订了聘用人员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是国家干部方可借调聘用,聘用期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止,若工作需要可续订合同或办理调入手续,原告在合同期内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工资、生活福利等待遇,标准工资为600.50元,奖金180元,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