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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查处的若干意见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5-12 12:53阅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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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事故情况,现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查处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

1.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所在地的市或区施工的所有工地须停工,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带队自查自纠,并将检查情况、事故分析及处理意见等书面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的,由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下同)。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工地进行复查,合格的,准予复工。

2.事故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有权部门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至30日的处罚,并报我局备案。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

1.事故责任单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工地须停工整顿。停工整顿自查合格后,书面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工地,如有工地不合格的,继续停工整顿。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我局派员参加。

3.提请有权部门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45日和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延长暂扣期30日。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事故

1.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停业整顿。

2.除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外,我局将组织召开全市性的事故分析会。

3.提请有权部门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至60日和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四、由我局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或苏州建设信息网上进行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公示;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进行强制性培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当年度的先进。

五、事故责任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暂扣期间,不得进行施工管理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上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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