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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篇1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xx〕25号)和《永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永民函〔20xx〕7号)文件精神,我区被定为全市“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县区。为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全面加强我区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利用我区网格化管理和党务村务民主协商监督月例会的成功经验和优势,借助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区(全国115个县区之一)和第一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县区(全市唯一)的机遇,积极探索社会救助与基层党建深度融合的路径,助力乡村振兴,积极推进防返贫工作,打造“精准救助先行区”,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建设“精准救助先行区”为目标,强化党建引领,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机制,探索精准救助、主动救助、全域救助的“党建+社会救助”新模式,将社会救助与基层党建、基层社会治理、防近贫和乡村振兴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推行“党建+社会救助”模式,全面加强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牵头、民政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广大党员积极投身社会救助,引导社会力量、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亲和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会救助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着力构建资源融合、分类施策的综合救助体系,逐步实现精准救助、主动救助、全域救助、高效救助。
(一)构建“党建+社会救助”高质量帮扶机制。按照“方便群众、无缝对接”的要求,将村(社区)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实现网格管理“一格一员”的标准。注重将党员按程序招聘为网格员,将优秀网格员发展为中共党员,建设一支高素质“零距离”为民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建立“支部领导、支书负责、支委包片、党员联户”的“党建+社会救助”帮扶机制,实行“一对一”联户帮扶制度,每名党员帮扶1户以上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按照“缺什么帮什么”原则,制定帮扶措施,明确联户帮扶工作内容,建立常态化党员联户帮扶长效机制,实现精准帮扶。
(二)提升“党建+社会救助”高质量管理服务。依托“党建+社会救助”网格体系,利用“智慧零陵”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居民群众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就业就学务工信息、收入财产信息、残疾就医信息、遭遇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信息,通过线上线下报告,村(社区)、乡镇(街道)即办直办代办,区级平台(中心)交办、督办,相关部门(单位)办结反馈,减少困难群众来回跑的现象,提升群众满意度。推动社会救助改革,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救助更及时、保障更有力、动态管理更高效。实行城乡低保精准补差救助,改“评”为“算”,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实现社会救助高效化、精准化,不断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群众满意度。实行社会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一卡通”发放,实现资金封闭运营,管理使用规范,监督精准高效。
(三)探索“党建+社会救助”高质量主动救助。依托“党建+社会救助”网格体系,利用“智慧零陵”公共服务平台,将“党建+社会救助”帮扶工作职责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考核内容,将社会救助问题线索上报纳入“城乡网格化平台信息系统”问题事件上报内容。利用扶贫监测预警机制,将预警信息及时交办乡镇(街道)和相关区直部门处置,及时反馈、及时销号。利用党务村务民主协商监督月例会议事制度,将群众困难问题发现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监督内容,及时反映、及时处置。把困难群众上门变成基层党组织和网格员登门,实现政策找人,提高救助时效性,确保高质量主动救助。
(四)拓展“党建+社会救助”高质量全域覆盖。一是对象全覆盖。利用党员联户帮扶机制,党员与困难群众建立点对点、面对面的救助帮扶联系,将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帮扶范围,实现党员联系帮扶困难群众全覆盖。二是地域全覆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对象,不设户籍限制,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享受跟当地居民同等的救助服务。三是措施全覆盖。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救助需求,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分别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灾害救助等各类救助帮扶,实现救助政策全覆盖,救助措施全落实,按照一户一党员、一户一方案细化帮扶措施,从根本上推动解决困难群众政策理解不够,困难求助问题,实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推动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人性化、智能化快速发展和高效、快捷、优质的社会救助服务。四是社会力量全参与。以村(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党员、网格员为主体,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救助、防返贫和乡村振兴,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和爱心活动,通过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对“党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宣传,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类别化、差异化、个性化救助需求,与政府救助形成有效互补。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4月15日至6月30日)。各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基层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现状、存在问题、需要上级推动解决的重点难点事项、基层党组织人员构成、办公设施建设等情况,为全面开展“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二)试点实施阶段(20xx年7月1日至8月31日)。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研究推行“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推行“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选择1-2个条件相对较好的行政村(社区)全面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先行先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全面推行阶段(20xx年9月1日一20xx年10月31日)。在试点基础上,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召开全区“党建+社会救助”工作现场会,组织各乡镇、街道现场观摩、学习交流,对全面推开“党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推动实现全覆盖。
(四)评估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一20xx年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认真总结“党建+社会救助”工作经验、成效,于20xx年11月30日前向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报送工作总结。区民政局派出工作组对试点工作进行评判验收、并向市民政局报送试点工作的评估总结,迎接市民政局的评估验收。
四、“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预计成效
一是全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积极探索基层党建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党建+社会救助”,不断激发基层党建工作活力,更好发挥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强大支撑,促进基层党建走实走深。
二是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入抓好社会救助工作和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机融合。通过“党建+社会救助”,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包联帮扶责任机制,让党员包联帮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社会救助常态化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和救助质量。
三是全面防止困难群众返贫。统筹建立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信息研判,及早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通过“党建+社会救助”,做到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及时响应救助诉求,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四是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用活监测预警机制,提升发展能力,带动贫困群众长期稳定脱贫。通过“党建+社会救助”,不断完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和帮扶工作机制,落实困难群众的各类救助政策,扎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奋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分管民政的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分管党建的副部长、区民政局局长、区乡镇振兴局局长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切实提高“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工作的政治站位;要强化党建引领、健全体系机制,切实强化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全力完成“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形成一个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级安排“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经费2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党建+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反映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党员群众参与热情,为深入推进“党建+社会救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实工作作风。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求真务实,弘扬优良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把工作从墙上落到地上,落到群众心坎上,推动“党建+社会救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篇2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切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有关事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强化工作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大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工作内容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省编委〈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努力探索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建设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落实。
(一)组建机构。一是街道成立民政办公室。建立以街道民政办主任负责制的机构体制,街道民政工作由民政办公室承担,低保科员、社区科员在民政办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各乡镇(街道)整合分散的社会救助工作力量,2011年10月底前,组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由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管理,设立专门工作场所,购置所需办公设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归市民政局直接领导。
(二)规范职能。“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承担所辖区域内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户认定等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三)编配人员。“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按不少于所辖区域内低保家庭数量1:200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整合现有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力量,二是不足人员部分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聘人员按工作需要择优录用,政府与其一年一签合同,工资按我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支付。
(四)落实经费。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乡镇(街道)工作机构经费,根据区域内低保对象家庭数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确定。
(五)加强培训。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常态培训机制。新聘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要结合工作需求,适时进行技能考核,尽快使其适应工作角色,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努力树立社会救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层机构建设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根本。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对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确保机构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落实,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在规定时间内,将工作机构组建到位、工作人员考核、编配到位,确保机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健全职能、规范管理。市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完善工作职能,将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统一“归口”于新建机构管理,统筹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理顺社会救助工作在基层的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工作规程,健全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篇3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xx〕6 号)、《中共遵义市播州区委办公室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播党办字〔20xx〕73 号),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各项救助工作顺利推进,成立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公共服务办,尤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罗莉莉负责日常事务。相关部门、社区明确1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1.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上级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实际差额核算确定基本保障金。在家庭收入核算中对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或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经营性成本等予以适当扣减,但不得超过可查证的最高数额。
(1)实施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老年人、在校生、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的 10%—30%比例增发补助金,符合多重困难身份的对象核算增发补助金实行“就高不就低、不累加”原则。(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2)适度扩大保障范围。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3)实行低保缓退。对低保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给予 3—12 个月的缓退期。(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4)强化动态管理。规范低保年度核查,健全低保家庭人员构成和经济状况日常变动按月“零报告”制度,低保对象按月实施动态进退,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规定及时发放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2.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1)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按照修订完善的特困人员供养实施细则,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从 16 周岁延长至 18 周岁。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计算。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标准,其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全额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且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0%执行。(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2)稳步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全面压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和定期探访工作责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落实护理人制度,社区“两委”定期探访,确保供养对象“平时有人管、病时有人医、难时有人帮”。(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3)深化区域性养老机构建设。桂花、五桩社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适度安排护理型养老床位;积极争取遵南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实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全覆盖。到 2023 年底,确保辖区内有 1 所能承载以失能、半失能专业照护功能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党建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管理办、各社区)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及时修订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做好上下级预案衔接,根据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及时调整和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落实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加强灾害应急处置。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坚持发展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在上级主导下,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受灾人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取暖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衔接好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统筹使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妥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公共安全办;责任单位:公共服务办、公共管理办、自然资源所、社会治理办、社区发展服务中心、财政所、各社区)
2.医疗救助制度。
(1)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落实救助重点人员参保缴费及医疗救助政策。实现脱贫人口应保尽保。将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边缘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五类特殊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动态参保管理。(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
(2)预警监测机制。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机制。实行城乡参保居民医疗费用预警监测和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结合,对医疗费用进行预警监测,以10000 元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预警线,以 4000 元作为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低收入人员预警线,单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预警线的参保人员,及时转介到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帮助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动态解决因突发重大疾病出现的返贫致贫风险问题。(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
(3)提升综合保障力度。在上级部门的主导下,推动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强困难群体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加强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衔接不同人群的各类各项保障救助帮扶政策,通过实施多部门综合保障打好政策“组合拳”。通过降低群众看病就医成本、提高医保服务水平、简化优化帮扶程序等综合措施强化综合服务推动管理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
3.教育救助。
对各学段(不含研究生)就读的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给予申报相应的教育救助。通过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国家资助政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按照要求落实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资助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高中阶段教育(含中职)的救助对象减免学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其残疾类别、接受能力、教育需求等情况,组织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或采取送教上门、随班就读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辖区各学校、各社区)
4.住房救助制度。对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申报实施。公开并严格执行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申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牵头单位:公共管理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5.就业救助制度。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强创业扶持,按规定落实不超过 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及每月5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政策扶持,并按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申请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吸纳社会救助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逐步建立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服务机制,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就业服务,加大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6.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难职工救助,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简化审查程序,对特困供养人员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为社会救助对象开通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受理审查,快速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受援人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工作衔接。(牵头单位:社会治理办;责任单位:司法所、工会、团委、妇联、各社区)
7.推进残疾人康复救助。持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帮助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已故的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1.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因火灾、地质灾害、车祸、溺水、突发重大疾病、支付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分档分类予以救助。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遭受的意外伤害、家庭困难程度、费用支出等情况,参照当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对象 1 至 6 个月的基本生活。及时补齐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街道账户随时有3万元备用金可以支配。深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逐步取消急难对象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按照要求推动以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应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当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争取借助公益、慈善组织建立“救急难”专项基金,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工会、妇联、团委、各社区)
2.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遵南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在街面执法和卫生清扫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办公室,以便对其实施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遵南派出所协助查询受助人员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强化街头管理和解救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共服务办和遵南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共服务办切实履行救助职责,做好“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行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动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工作。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巡查、制止或减少人员外出流浪工作。(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遵南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社区)
3.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因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困难的,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间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建立健全快速响应、研判应对、个案会商工作机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程度,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办流程,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公共安全办;责任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各社区)
(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积极发挥慈善事业的社会救助补充作用。加强慈善宣传,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发挥慈善协会作用,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链接发达地区慈善资源,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和防灾减灾等活动,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中的补充作用。(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党建办、团委、公共安全办,工会、各社区)
2.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推进社会工作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站建设,搭建民生保障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党建办、社区)
3.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看望慰问老人、关心爱护残障人士、向患病儿童提供相应物资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牵头单位:党建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4.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财政所、公共管理办、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安全办、各社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联动机制
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牵头部门和各社区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开展情况及拟由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各社区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明确专人负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落实落地。
(二)落实部门责任
公共服务办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职责,负责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公共安全办、公共服务办、公共管理办、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治理办、遵南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党建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制度建设,做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公共服务办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所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注重发挥各自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困难群众自立自强、感恩奋进。
(三)健全主动发现机制
落实申请救助与主动发现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机制。依托部门筛查、信息比对,社区“两委”干部、包片干部、社区网格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派医生等主动排查和关注各级督导反馈、涉贫信访、灾情捐款捐物等信息,密切关注、及时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受灾因病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及时把生产生活遭遇困难的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助困难群众申请相关社会救助,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统一受理和及时回应社会救助诉求。相关部门、社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夯实主动发现机制基础。
(四)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深化“放管服”工作,深入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在全街道逐步推开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对没有争议的申请救助家庭,原则上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家庭困难但未通过社区评议的,社区应上报街道复核,由街道组织人员重新入户核实并开会进行评议,研究是否纳入保障范畴。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优化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保护其隐私。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共服务办及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查询社会救助相关信息,涉及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推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街道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筹公共服务办、公共管理等部门救助资源,实现在同一窗口申请,同一窗口完成的工作机制。加快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
(五)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探索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和心理辅导等服务。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
(六)加强监督问责
各部门、社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职责,将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纳入街道高质量考核内容。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篇4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中毕业生申报就学救助金。
4、住房救助。实施《XX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申报租赁住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方式,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5、法律援助。依据有关精神,开展为低保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项免费服务活动。
(二)社会互助
1、组织社区内单位及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着重开展社会捐助、扶贫济困和“一帮一”结对救助活动。
2、联系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低保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及低保证给予优惠,落实特困群体的其他优惠政策。
3、联系区残联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提供优惠政策咨询和服务。
五、主要措施
(一)在建立社会救助责任体系中,要明确责任,并将救助目标责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充分发挥社区在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区在人口管理和就业促进方面的基础作用。进一步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拓展就业渠道,大力促进弱势群体的社区就业,提高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安置率。
(三)加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投入。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室、老年人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等社区服务设施,促进各类服务设施的优化配置,实现民政福利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文教体育等其他资源的有机整合。
(四)建立排查摸底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在社区范围内对弱势群体进行拉网式排查,把符合条件的城市特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健全社区特困家庭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的社会效益。
(五)建立健全保障体系。一是完善社区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加强对残疾人、失业群体等社会弱势人群的救助,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活动。二是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建立弱势群体在危难时刻的预警制度。由社区的志愿者与孤寡残弱对象结成“一帮一”的帮扶对子,随时掌握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快捷的反应机制,形成通畅的救助渠道。三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向符合条件规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制约我镇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难题,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确定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实践探索创新与改革,紧盯困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制约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难点问题,确保我镇在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中再上新台阶。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镇社会救助发展实际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际需求,按照社会救助功能特点和制度定位,因地制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符合本地实际、满足发展要求的改革工作新路子。
坚持重点突破。切实解决我镇社会救助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体系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救助热点难点问题,以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县的契机,着力在“点”上求突破,带动“面”上改革整体推进、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社会救助发展,使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三)总体目标
让社会救助更加精准。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推进社会救助对象标准化认定、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实现程序规范、对象精准、数据精确、管理有效、群众满意的阳光救助、廉洁救助。
让社会救助更加及时。不断创新救助措施和服务方式,深入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拓展窗口服务功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减少审核审批层级,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第一时间为困难群众送去温暖和关怀,第一时间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让社会救助更加暖心。扎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低保及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功能;全面建立低保及社会救助标准随物价上涨而自然增长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暖身更暖心。
二、试点内容
(一)优化社会救助流程。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流程为:对象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提高社会救助审批精准程度。
(二)简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以高效便捷为目标,探索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的办法措施,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到乡镇;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进一步强化常年固定公示公开工作,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核查小组和群众对申请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无异议的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
(三)简化社会救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取消可通过社会救助系统及其他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材料,探索推行只需提交“一证一书”(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新模式。
(四)探索人户分离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籍迁移到居住地后,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通过社会救助系统查询未享受低保的,可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凡生活困难的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对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等内容真实、详尽负责,无虚假、隐瞒行为,并积极配合低保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低保对象和不诚信申报家庭经济、财产状况及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申请对象,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失信惩戒,参照执行。
(六)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对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三、工作步骤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创新任务。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20xx年1-3月)。根据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成立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试点实施方案。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试点目标,明确试点内容,细化任务措施,落实责任分工。
(二)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3-4月)。及时召开全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及业务培训会,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
(三)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5-10月)。按照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稳步扎实推进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四)评估总结阶段(20xx年11-12月)。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救助效率、救助效果等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交中期评估报告。试点结束后,对照试点方案,对主要做法逐项做出说明,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纪委监委、镇党政办、民政办、财政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办,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全面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镇人民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的受理、经济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长期公示等。负责在审批新增和出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录入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负责按规定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的复查复核。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信访处理及民政领域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负责汇总数据及向县民政局报送相关正式文件及纸质资料等。
村民委员会职责。协助镇人民政府主动做好社会救助发现、报告及审核审批相关工作。
镇纪委监委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风巡查及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加强宣传。各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召开群众会议、散发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将社会救助政策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办理程序、社会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情况讲细、讲实,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镇纪委要加强对镇村组干部廉政纪律教育,加大对入户走访核查、信息公示等的检查力度。要积极畅通举报渠道,层层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敢于举报在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自身利益。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镇、村两级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探索完善社会救助标准量化确定机制、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社会救助金核算办法、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等,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篇6
在脱贫攻坚、同步小康以及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为切实扎实落实社会救助“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xx〕111号)、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方案》(黔民办函〔20xx〕89号)精神,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安市民发〔20xx〕186号)工作部署,为切实推动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方案”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民政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务院、省、市、区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着眼8+1社会救助框架体系,重点从八个方面对如何抓好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机制等工作,明确了原则和方向,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
“方案”提出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着力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努力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的总体目标。是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顺应社会发展新形势和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现状发展的必然方式;是切实解决社会救助多头管理、服务形式固定和僵化问题有效途径;是让困难群众及时有效得到相应救助的措施改革。改革立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初心设置目标,有利于推动社会救助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了领导小组
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强化“方案”实施的组织保障。领导小组的建立,为在系统推进、齐抓共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救助基础环节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规范运营;实现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优化社会救助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目标。
三、提出了基本要求
“方案”立足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提出“精准化、标准化、综合化、信息化、法治化”要求。针对救助对象认定程序促进对象精准、完善按标施保环节规范要求、整合政策资源化解多头管理、精准数据服务服从于大数据格局以及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根本遵循。
四、明确根本任务
一是明确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四个机制”建设任务。强调从基层入手,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同时,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统筹职责。在此框架下,通过改革措施实施,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协调机制、个案会商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二是强调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自我监察。严格执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黔委厅字〔2012〕71号)规定,按照“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划分方式,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开展“回头看”,通过夯实基础,杜绝不良现象发生。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对象认定精准。在不断规范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主要明确通过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人员、出证机构责任意识,探索建立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约束机制和骗保等行为惩戒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
五、明确主要措施
“方案”从六个大方面和9个具体工作环节,认真践行民政“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职责。明确在新的形势下,着眼救助为民勇于创新、敢于担当。通过具体措施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做实、做细、做好基础工作。
一是打造“15分钟服务圈”。主要通过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职责来实现。
二是注重通过常规促进长效。坚持实行城市低保月动态、农村低保季动态、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适时常态化,以及每月15日至20日传送动态电子信息、每月25日前上报经审核纸质资料的管理模式,夯实及时有效救助工作基础。
三是通过强化基层工作力量、建立信息员队伍、主动发现、加强公开并畅通监督渠道、使用“维度”核实经济收入、融入大数据“人脸识别”、助推户籍改革、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管理等9项措施,补供给侧短板,促进供需无缝对接。
四是瞄准困难群众困难点,扩展救助范围。对症下药把实物救助、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健康护理等纳入社会救助工作范围。
五是坚持示范引路。区内明确示范点,集中精力指导督促,实现示范引领,共同发展工作目标。
六是创新服务机制、强化社会参与,通过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
六、目标管理
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行责任单位工作目标量化管理,由区民政局牵头社会救助8+1体系中区有关部门设定量化指标印发落实。具体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梳理总结成功经验,巩固试点工作成果,促进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七、工作步骤
“方案”明确了宣传发动、调研、实施、总结验收和成果运用五个阶段步骤,特别在实施阶段按月明确了具体任务和措施,体现了科学设置、分部实施、推广成果、促进发展的工作流程。
八、组织保障
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指导调度和切实宣传引导等方面,就责任落实、方案推进和群众参与等工作内容,提出要求。
同时,此项工作作为省市既定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支持和关注,并呈报跟踪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