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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会议开始时冯副主席所作的重要讲话,传达了会党委和吴定富主席对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深刻分析了协会建设面临的形势,为协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通过交流经验和深入讨论,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交流经验、相互促进的目的,必将有力地促进保险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深入进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指导意见》的出台,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新形势和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是总结几年来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中的有益经验,是我们全行业共同努力的结果。下面,我就《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作几点说明,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要正确认识《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明确行业协会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是全行业共同责任的原则。行业协会是全行业的代表,它本身是非营利组织,它的“利益”就是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实现这个共同利益,全行业就必须共同承担责任,谁都不能置身事外,也不应坐享其成、搭便车。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讲,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进监管与自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市场秩序、实现良性发展的治本之策。因此,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就是加强监管工作。因此,《指导意见》要求各保监局一定要把推动、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把协会作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来建设和发展。各保险经营机构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人翁,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指导意见》要求各会员单位按期足额缴纳会费、认真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议事活动等,这是对会员的起码要求。此外,为保障行业协会的充分代表性、权威性和开展自律工作的公平性,《指导意见》还要求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二)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要求独立运作的原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这也是贯穿《指导意见》总的指导思想。首先,在组织管理上,监管机关要支持其独立运作,给协会自由发展的空间,消除协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行政色彩;其次,会员间实行民主协商和集体决策制度,不受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会员单位的控制;再次,协会开展活动要根据市场需要和会员单位的实际需求,贴近市场、贴近实际开展工作。总之,要通过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成独立的活跃的行业利益代表者和行业发展促进者。
(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权利和义务对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应体现在协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首先是协会与会员之间权利和义务要对等。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就应获得足额的会费,提供多少服务,干多少事,就要有相应的会费支持,会员单位不能只摘桃,不种树,而是要先种树,后摘桃,给协会一个成长的时间和空间。反过来,会员单位缴纳了会费,协会就应千方百计做好服务,不能有丝毫懈怠。其次,协会可以尝试在会员之间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对市场份额大、业务量多、实际上享受了协会更多服务的会员单位,应缴纳更多会费。三是非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对等。非会员单位对协会没有任何权利,因此享受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市场价格付费。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虽然篇幅不长,但尽可能地将协会建设中已经成形的经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可预见的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简要地进行列举,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方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正确处理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中明确规定,“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保监会作为协会的主管机关,同时授权各派出机构作为各地方协会的主管部门,并将行业协会党的建设纳入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为区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行业协会的“归口管理”和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详细界定了监管部门履行主管职责的具体内容。一是监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将行业协会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业整体发展规划,必要时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协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各保监局在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探索,如山东、浙江、辽宁等地都专门出台了关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较好地促进了当地协会的发展。二是规范管理。明确对协会工作的核准、备案和事后报告等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尤其是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换届选举、负责人任命等重大事项的核准管理。三是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协会工作动态,适时向协会通报监管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日常工作交流制度和互动机制。四是尊重协会的工作自主权。协会最根本的宗旨是作为行业代表,为会员服务,决不能办成“二政府”,要让协会按照会员要求独立自主运作,发表独立意见。监管机关不得干预其正常活动,不得强加工作任务。五是做好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有利于协会发展的环境。沟通协调中遇到的问题,在当地无法解决的,可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商有关部门解决。
(二)关于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的问题。《指导意见》将协会职能概括为“一个核心、五个基本点”,即以服务为核心,具体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五项职能。服务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而是作为协会的工作宗旨加以确立,协会的一切工作均须围绕服务来展开。
一是正确发挥自律作用。自律是一种服务,往往不大容易被人接受,尤其是会员单位难于理解。行业协会通过开展自律活动,有力地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秩序和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会员免受监管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处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这不仅是一种服务,而且是一种高层次的服务。各地都有一些成功做法,如航意险、车险等,特别是河北省、青岛市的新车超市,对于加强自律具有积极的意义。在自律方面,除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外,《指导意见》赋予了行业协会更多职能,如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自我管理等内容。这些工作的技术性更强,难度更大,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市场发展的趋势,是行业协会将来工作的重点。《指导意见》还特别明确了自律惩戒的问题,实质上是与监管处罚进行了区分。二者执行主体不同,处罚依据不同,既不能相互混淆和取代,也要尽量避免重复实施。今后,行业协会要注意提高自律的层次,着力于提升经营水平,提高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发展。
二是积极发挥维权作用。在维权方面,行业协会具有任何单位都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方面成功的例子很多,如江苏、陕西、河北等协会就营销员税赋问题,河北、四川等协会就车险强制定损问题,浙江协会就兼业代理点经营范围和资格证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维护了保险业的合法权益。还有很多地区的执法部门存在重复检查、越权执法等问题,都是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和解决的,效果非常明显。协会在这些维权活动中,既发挥了作用,也树立了权威。今后,协会要继续加强对会员单位要求和意见的收集,加强对行业共同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的意见将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和政府的重视,尤其在有关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起草过程中,监管部门将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各级协会必须认真开展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三是深入做好协调工作。随着保险业对整个社会渗透和功能的拓展,保险经营者与各行各业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摩擦会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摩擦也会不断产生。行业协会作为对内对外沟通的渠道,必须深入做好协调工作。首先要做好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在合同纠纷的解决处理上,行业协会具有地位超脱、联系面广的优势,有的还有管理代理人的便利。国外的行业协会大都设立了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对公司无法解决的客户投诉进行专家裁决,会员单位无条件接受,投诉的保户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选择另外的途径解决。上海保监局和同业公会正在探索类似的方式。《指导意见》专门将该职能确定下来,作为协会的工作重点之一。二是协调好会员之间的纠纷,随着新机构的迅速增加,新老机构之间人员流动和争抢业务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行业协会要主动做好工作,维护行业内部团结协作的良好形象。三是做好保险机构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如不久前首都机场的航意险问题,就是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面做了大量协调斡旋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
四是强化交流作用。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是会员越来越迫切的需求,协会不能满足于办个简单的信息刊物,召开几个松散的会议,而是要建立信息交流的网络,建立行业数据平台,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和重大问题磋商机制,使交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上层次、出成果,这是搞好协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本周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季度分析例会制度,现在协会的产、寿险会员自发组织的业务交流,同这一制度具有密切联系,希望协会能将这一活动转成经常活动,为保监会提供全面及时的行业信息。
五是整合全行业的宣传资源。《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行业协会在整合行业力量进行宣传方面所起的作用,核心是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提高全行业信誉。
(三)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问题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改革的新思路。
一是人员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和逐步年轻化的思路。协会工作涉及保险业的方方面面,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因此,拥有专业化的人才是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我们借鉴国际上以及国内已部分实现专业化的深圳、四川等协会的改革经验,确立了协会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三化”目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在年轻化方面,既要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目前一些协会的现任秘书长富有经验和威信,在自律协调、对外联络、业务指导等方面仍发挥着较大作用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逐步年轻化的思路,就是协会逐步实现新老交替。职业化的目标也需要根据协会的换届情况和经济基础分阶段落实,而专业化的目标则可以通过社会招聘、业内选拔等多种方式尽快实施。
二是按照“联合国模式”运作的思路。协会作为一个协商议事机构,实际上发挥着当地保险业“联合国”的作用。因此,我们借鉴联合国的运作模式,将会长设定为兼职,由会员单位轮流坐庄或选举产生,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会长主持重大决议或重要问题的协商决策,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决策和主持协会日常事务,在此基础上建立经常化的、公平公正的协商议事机制。深圳协会参照国际多边组织的运作规则建立的总经理峰会制度,就是这种“联合国”模式下的一种机制创新,实践证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给协会工作带来了活力,提升了整体功能和作用,并带动了内部管理体制变革,是很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三是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的思路。该思路的确立,一是出于与联合国模式相联系的考虑,既然会长为轮流、兼职,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秘书长实际上起着主持协会日常事务的作用,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二是从工作方便的角度考虑,部分行业协会换届较快,二年甚至一年一届,每次换届都要变更登记法人代表,程序复杂、耗时费力,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可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但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四是会费“以支定收”的思路。协会是非营利性单位,主要依靠会费运转。如果采取以收定支的原则,往往导致活动经费紧张,只能维持基本运转,谈不上有所发展。协会成立的目的不是养几个人,而是真正做事情,因此要“以支定收”,即根据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出预算,再据此核定会员单位缴费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算外的大型活动经费还可以单独筹集。这样,既保证了活动经费的充足,也使会员单位感到参加协会“物有所值”。
五是可以开展有偿服务的思路。为解决协会经费短缺的问题,减少会员单位的会费负担,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平台,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会员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但收入所得要用于协会发展。并且,协会不能将开展有偿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只能作为一种补充。
六是逐步开展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管理的思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管理是国外很多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很多保监局也都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委托当地协会进行,一方面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便利了会员公司,也支持了协会发展,是双赢甚至多赢的办法。今后,我们将继续争取把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也在条件适当时交由协会管理。
(四)关于行业协会体系建设问题
一是划分不同层次的行业协会不同职能作用的思路。为协调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职能交叉甚至对会员单位要求相左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协会与全国协会各自的地位及职能作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二者不具有隶属关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侧重于全国性、基础性行业标准和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则侧重于区域性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但二者绝非各自为战、松松散散,而应是一个紧密团结的整体。上一级协会对下一级协会具有指导协调的职能。为了保证全国保险市场的统一性,需要加强合作、步调一致。全国性协会要悉心指导地方性协会的工作,及时输送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果;地方性协会要大力支持全国协会的工作,适时采纳全国协会推行的标准,参加和支持全国性协会组织的统一活动。
二是地区及以下行业协会的设立坚持自愿,防止行政干预的思路。地区级协会的成立一定要坚持这个原则。目前很多地市只有一两个保险机构,保险业整体规模很小,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要求成立协会,很可能一方面造成当地保险企业过重的会费负担,另一方面又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因此,《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自愿原则,防止行政干预。
三是设立保险行业联合会的思路。从工作性质上来说,保险中介公司同保险公司有很大的差别,同在一个协会中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提出要单独设立保险中介协会。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我们在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中,专门进行了调研,又同民政部进行了沟通。调研结果表明,设立单独的中介协会方向是正确的,但目前条件还不太成熟,主要原因一是中介公司虽然发展很快,但中介市场并不健全完善,大部分公司都处于初创阶段,目前的首要问题是生存和发展。二是由于大部分中介公司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单独设立协会势必要增加会费负担。三是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设立协会阻力较大。而民政部的意见也是不同意单独设立中介协会,但可以设立联合会,下设产险协会、寿险协会、中介协会等。设立联合会要注意的问题是,分设协会对会员数量有要求,即每个协会都必须有个以上的会员单位。基于上述情况,本着便于工作和稳定发展、尽量不增加会费负担的原则,我们认为如果能以专业委员会的形式来开展中介机构活动的,尽量在现行体制下解决,酌情增加中介机构在理事会中的理事名额;如果中介机构呼声较为强烈、机构数量又较多、当地市场基础也比较好的,可以考虑成立保险行业联合会,并将中介协会分设出来。采取何种办法,各协会和各保监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沟通,以做好工作为最终目的。
四是协会和学会资源共享的思路。调研发现,很多地方的保险学会工作面临着比协会更艰难的形势。由于工作性质单一,人才和经费缺乏,且在地方上开展理论研究的空间较小,因此,有的地方学会已无法开展工作,或者干脆与协会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考虑到学会的会员单位与协会的会员单位存在部分重叠,工作也存在一定交叉,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指导意见》提出了协会与学会资源共享的思路。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强调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有些学会如福建、上海等地工作开展的较好,可以维持目前状态。
三、贯彻《指导意见》应优先落实的几个事项
《指导意见》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求真务实、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但是,从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和协会建设的实际出发,以下几个事项是做好协会工作的重点,各协会应优先加以落实。
(一)要抓紧时间集中精力解决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问题
一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启动体制改革工作,为省以下协会的改革起示范作用。要增设部分专业工作委员会,理顺中介机构会员与理事会的关系;加强秘书处队伍建设,实现全部或部分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二是在年内将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省级协会进行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秘书长年龄超过岁的,可以干到届满,届满后如工作业绩突出、确需连任的,由理事会批准,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核准。行业协会的换届、主要人员聘任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三是协会在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上要积极探索创新。要借鉴先进协会的经验,建立有效的协商议事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明确会长和秘书长的职责权限,强化协会内部管理,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工作人员的竞争激励机制,实现高效运转。
四是各协会要召集会员认真研究改革发展问题,共同协商会费收取办法以及人员管理办法,打牢协会开展工作的基础。
(二)行业协会要牵头开展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强自律,加快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进程。诚信建设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当前保险业共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行业协会可以发挥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充分、地位中立的优势,牵头开展诚信建设。当前,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应从基础工作抓起,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制定承保、理赔和服务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牵头,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业务领域内的专家集体研究制定;各地协会积极配合,注意收集反映基层公司客户服务的成功经验,以及有关意见和要求,争取尽快完成服务标准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二是强化协会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能。保监会将继续创造条件,使协会承担代理人电子化考试工作。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代理人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代理人的资格、执业和流动管理。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界接触社会的“终端”,如果能切实管理好代理人这个队伍,在社会上树立了规范、专业的形象,比任何宣传都更有效果。
三是积极参与保险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逐步建立面向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建立各公司的一般性业务信息沟通交流网络;其次是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包括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的被保险人名单等;再次是收集专门信息建立行业数据库,如车险风险信息库、特殊承保理赔案件数据库等,加强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公共经验数据的积累,实现费率厘定科学化、精确化。
(三)要创造性地为会员服务
一是要加强协会条款的制定。在某些领域如工程保险或者带地方特色的险种,会员公司共同制定和采用行业共通性的条款以及技术标准,可以避免各自为战造成的资源浪费,也增加了条款的科学性,减少运营风险。部分行业协会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目前保监会关于条款费率备案的办法中还没有协会条款方面的申报规定,只能通过公司分别上报条款的方式采用协会条款,今后我们将积极反映这个问题,争取使协会可以直接申报条款费率,由会员公司协议使用。
二是积极解决合同纠纷。虽然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利益,但从维护行业信誉的角度出发,也应对合同纠纷做出公平、公正的调查处理,社会各界也对保险行业协会解决该类问题有很高的期望。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做好保险信访工作的经验,可以给大家一些借鉴。信访工作看似不易,但只要摆正位置,规范程序,把握态度,用对方法,还是可以做好的,大家要有决心和信心。
四、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指导意见》是一个操作性文件。各单位要在这次会议后,按照会议的部署,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结合当地的实际,迅速行动起来,创造性地将《指导意见》落到实处。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避免走弯路。
(一)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和本协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不能大而化之,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各保险公司参会人员要向公司领导汇报,大力支持协会改革发展工作。要做好协会的主人,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各保监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修改和完善对辖区内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或办法,科学制定改革方案,规定改革的时间表,并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向保监会反映。
(二)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建设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协会建设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少设专门机构,少设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等社会资源和会员公司的力量开展工作,协会从中更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要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指导意见》的本身就体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协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进行了多种制度设计,供协会因地制宜自主选用,如会费收取方式、组织架构的设计、党组织的挂靠方式等。《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不具有强制性,各协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逐步落实,如《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行业协会职能较多,部分协会可能会有压力。但并非要求每个协会都在短期内全部落实,而是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根据当地和协会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
(四)要坚持非营利性的根本方向。为解决协会目前的经费困难,《指导意见》规定协会可以开展有偿服务,而且也将部分考试等收费性工作委托给协会。但这只是为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不是让协会营利。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为会员服务,要坚决防止有利就干、无利不干或少干的倾向,在市场化的同时坚持正确的方向,不能偏离协会根本性质。
(五)要摆正协会秘书处的位置。秘书处虽然是协会的常设机构,但并非协会的主体,协会的真正主体是理事会,是会员单位。随着协会“联合国模式”基本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机制的改革,秘书处一定要摆正位置,积极发挥办事机构的服务作用。摆正秘书处位置的关键在于秘书长。秘书长要按照新的运行机制的要求,带领秘书处做好各类会议材料的准备、记录以及执行工作,当好理事会的参谋助手,搞好协调安排,让理事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顺利开展活动。
(六)要多做基础性工作。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历史较短,协会的发展历史更短。面对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的迅速扩张,保险业的很多基础性工作是比较欠缺的,已经影响到了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所谓基础性工作,是那些企业不愿做或单个协会没有能力做的工作,是那些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的工作,是那些可能非常耗费人力物力、需要常年累月积累、需要深入细致持久的工作,比如基础制度的确立、信息数据的积累、科研成果的开发、诚信文化的培育、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竞争规则和秩序的形成等。而行业协会恰恰需要、也能够在这方面发挥作用。行业协会没有业务压力,通过改革发展,一定能踏踏实实地把基础性工作做好。
这次会议的主旨,是贯彻落实刚刚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专门召开会议研究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问题,是保监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这说明行业协会在保险业发展中地位的重要性,也说明保监会对行业协会建设的高度重视。希望大家不但要在会上认真学习,而且要把精神带回去,认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使全行业特别是各级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携起手来,团结一心,锐意改革,扎实进取,全面推进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