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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分类:工作报告发表于 2023-04-16 13:45阅读数:0

想写好工作报告类型的文章,不妨来参考一下本文。好范文为大家带来了《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希望对你的范文写作有所帮助。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天科财〔2020〕888号

关于印发《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组织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内部管理报表管理办法》(天科财〔2006〕878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快报管理办法》(天科财〔2007〕738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决算评比办法》(天科财〔2007〕794号)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天科财〔2013〕1130号)进行了梳理整合,修订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30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4日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经运行数据及相关应披露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上述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营决策。

第四条 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出资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单位内部使用者等。

第五条 财务报告应当基于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并按照统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下同)对财务报告负有主管责任。

第七条 财务部门是财务报告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财务报告;

(二)负责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收集、汇总相关会计信息;

(三)负责组织财务报告的编报及批复工作;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决算报告的编报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财务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并配合财务部门完成财务报告编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相关依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定期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实物盘查、数量清点、评估资产状态等;

(三)负责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相关业务的数据与信息,并对核对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负责审核所属单位财务报告中相关业务的信息和数据。

第九条 财务报告编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财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审核等过程要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报送、审核、审批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各环节的手续和流程要符合授权权限。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构成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与资料。

第十二条 按照财务报表的编报期间,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又可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包括集团公司月度财务快报。

第十三条 财务报表是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相关经济运行情况的结构性表述,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反映财经运行管理信息的报表等。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客观反映单位经营特点及发展趋势。

第十六条 其他信息和资料是指根据财务报告使用者需要、监管要求、经营决策需求等另行进行专项说明、事项披露以及补充报告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年度、中期等不同周期的财务报告可以根据财务报告使用者不同需求设定不同的信息和内容,具体报表、情况说明以及应披露相关信息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反映会计主体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期末财务状况和全年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一般包括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专项情况说明等。

第十九条 中期财务报告反映会计主体一个会计年度内某一时点或某一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财务报表、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按要求应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

第二十条 单位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结合实际做好编制工作的组织与部署,统筹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时间安排、工作分工以及具体编制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开展资产盘点、债权债务核实和减值测试工作,使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单位实际往来信息、会计凭证等保持一致。发现差异的要查明原因,向相应决策机构报告并及时处理。

单位根据上级要求或经营管理需要,可于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前,开展相应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执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备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是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影响财务报告内容和结论的重要因素。单位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将当年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及影响情况逐级向上级单位备案。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期初数调整事项、重大资产收益或损失、重大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及核销、对外捐赠与赞助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涉诉事项、大额担保、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并购、上市以及其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应确定合并范围,每年随重大财务事项备案提交年度合并范围单位名单、与上一年度变化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年度中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上级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对合并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形成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受托管理满足控制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满足控制条件的结构性主体等。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无偿划入的单位均应在实际取得控制权且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的当月纳入集团公司合并范围;收购的单位应在实际取得对被收购方控制权的当月纳入集团公司合并范围。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不再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经取得工商或法人注销登记的单位(应提供工商或法人注销证明);

(二)已出售转让或无偿划出的单位(应提供上级批复文件以及转让协议或其它相关文件);

(三)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单位(应提供法院已受理破产或宣告破产的相关文件);

(四)其他已丧失控制权的单位(应提供其他证明控制权已经转移或丧失的相关文件)。

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单位,尚未完成破产程序的应作为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仍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公司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直至完成清理。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期内涉及产权划转(含事业单位管理关系变更)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原则上应以期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管理)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管理关系变更)手续的,由实际实施管理控制的单位进行合并。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组织合并范围内所属单位编制财务报告,包括工作部署、培训指导、报表编制、审核审定、对外报送等事项,以保证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和管理需要,分别确定各期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规范事宜,并单独下发具体工作要求、报告内容、报表格式以及编报说明等。

单位可根据特定管理需要,在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和适应性修改。

第三十条 单位在报告期结束时编制财务报告,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12月31日;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完整、真实、及时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全面性、完整性原则:

(一)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漏报或随意进行取舍;

(二)单位的财务报告应以全部的经济业务为基础进行编制,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

(三)除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自身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境外壳公司外,纳入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全部单位均应按要求完整编报财务报告中各项内容;无特殊要求的,上述境外持股壳公司不分户编报财务报告,财务数据在上级合并报表中体现。

第三十三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原则:

(一)财务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做到账表相符;

(二)编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核算原则及处理方法,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财务报告应如实反映当期经营成果,依据真实的经济业务,规范确认收入,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客观、准确反映成本费用,不得虚列、多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四)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计提、转回减值准备等方式,掩饰真实经营状况;

(五)财务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四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可比性、一致性原则:

(一)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如国家规定另有调整,遵照执行国家要求;

(二)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相同,各报告期间财务数据应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各期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三)单位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且各报告期间应保持一致;确需变更的,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规范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与核算,不得滥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编制;合并范围内单位执行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含其他合并主体,下同)不一致的,应按照母公司的财务报告编报政策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转换。涉及事业单位的按照国资委和集团公司明确的核算和转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期间进行编制;合并范围内单位与母公司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应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基建项目应当参照国资委有关转表要求进行财务报表转换。

第四十条 境外企业财务报告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统一执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和其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编制。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期初数调整实行严格管理,因国家或集团公司统一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统一要求调整事项的,按相关要求对期初数和上期可比数据进行调整;其他因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以及单位自身因素需对期初数进行调整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单位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将合并范围内单位间形成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和内部现金流量进行充分抵销,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的数据均应按照合并口径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为便于理解财务报告,了解和分析单位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财务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充分披露和详尽说明,不得以表格代替文字说明,不得隐瞒事实、避重就轻,不得隐瞒企业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第六章 财务报告的审计、审批与对外提供

第四十四条 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过专门审计机构的审计;按照国家各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要求需要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遵循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为审计机构开展财务报告审计、履行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其审计业务。

审计机构应按照执业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发表独立的审计意见,并对其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组织对合并范围内所有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年度财务报告应由本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审核,并提交决策机构审定。

第四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需提交单位董事会(行政办公会)或相应决策机构进行审定;中期报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单位管理规定由相应的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审定。

第四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遵循其具体要求。

第五十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符合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指标口径要求,并使用统一的报表软件填报各项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五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应严格执行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确保财务报告的及时性。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根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程度情况,合理确定涉密等级及保密期限;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财务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履行相应保密审查程序后再提供。

第五十三条 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中相同指标的数据和信息应保持一致;在各类文件、分析、报表以及在对外提供信息、内部管理等事项中所使用的指标数据,应以当期财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为准。

第七章 财务报告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批复,并指出上级批复、财务报告编报及审计过程中反映的需关注的事项和整改的问题;单位对于批复中指出的各类问题要切实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正式行文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充分利用财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和信息,定期开展财务分析,预测经济发展趋势,揭示相关问题和经营风险,并对所属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绩效评价,为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财务报告、工作底稿、形成的电子数据和软件参数及相关文件等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编制岗位设置、编制流程、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并按照财务报告审核要求对财务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报告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考核,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较大问题的将通报批评。

每年集团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所属单位相关工作开展评比,对评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评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编报工作组织情况、工作开展难度、报送及时性、数据准确性、编报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具体评比标准、评比方法执行集团公司财务报告评比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单位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单位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报告不实,财务报告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故意严重漏报、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有其他特殊监管要求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内部管理报表管理办法》(天科财〔2006〕878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快报管理办法》(天科财〔2007〕738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决算评比办法》(天科财〔2007〕794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天科财〔2013〕1130号)同时废止。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

校对:牛 茜 共印57份

标签: 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