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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 1 条 总则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杜绝失误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印章管理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印章由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专人保管,专人专柜,防止被滥用或盗用,以确保印章安全。
严肃性原则:严格办事程序,杜绝违纪印、人情印的状况发生。
规范性原则:涉及印章管理每一个环节必须规范有序。
第2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权限
第3条 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
公司、营业厅各类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各部门专用章(如人力资源部专用章等)由部门最高负责人保管。
第 4 条 公司印章使用范围、保管人、使用印章审批人等规定如下:
序号 | 印章名称 | 使用范围 | 保管部门 | 使用审批人 | 备 注 |
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 | 对内:员工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物业日常工作对接、公司发文等) | 财务部 | 使用人→部门最高负责人→ 人力最高负责人 | ||
财务专用章 法人代表章 | 公司正式财务文件、报告、证明、票据等 | 财务部 | 财务→财务最高负责人 | 由财务负责人 审批 |
第5条 审批权限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按相关流程审核、审批方可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过财务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批,方可使用;
第6条 各级公章必须实行专人保管,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印章交其直接领导保管。
第7条 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的抽屉或箱柜内并加锁,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
第3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8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由公司各用章需求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报公司人力经理审核,行政总监、总经理审、董事长批后,由人力部门统一刻制,申请部门办理领用手续,留存印样。(见附件1)
(2)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未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第9条 公司印章的启用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财务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财务部做好启用印章相关信息,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4章 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第10条 印章管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责:负责行政章的刻制、启用、使用、停用及销毁的审批工作。
人力经理的职责:负责其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负责各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印章保管员的职责: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1、印章保管员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印章被滥用、混用、代用或盗用;2、印章保管员必须保管好印章,防止印章丢失和被盗,如发生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总经理并采取补救措施;3、印章保管员在外出时,必须请示行政经理(项目章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及时安排代管人员代管,以免贻误工作;4、公司职员需外借使用公章时,印章管理员应询问相关部门是否有印章使用要求,并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违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11条 外借印章使用人的职责
外借印章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印章被滥用、混用、代用或盗用;
外借印章使用人必须保管好印章,防止印章丢失和被盗,如发生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外借印章使用人在外办理业务时,必须根据公司制度及流程办理相应的手续;
外借印章使用人需外带使用公章时,应询问财务部印章管理员是否有印章使用要求,并等印章管理员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后,方可外借。
第5章 印章使用登记程序及使用要求
第12条 印章使用登记程序
用印登记:公司和各项目均须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册,登记册上必须注明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登记册应由印章管理员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用印程序:用印人登记→用印人签字→用印部门领导签字
第13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印章保管员应认真审阅用印内容,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不得盲目盖章;严禁在空白合同、空白纸张、空白委托书、空白证明上加盖公章;对于不宜用印的,应询问分管领导;对于不符合手续的,应予以拒绝;
用印要齐盖在发文机关和日期上,一般要齐年盖月,所盖印章清晰并与发文机关一致;若合同有多页加盖印章同时应注意要加盖骑缝章。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私章由法人或总监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要单位介绍信时,由人力负责人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人力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6章 印章外借使用与归还
第14条 印章的外借使用与归还
原则上印章一律不得带出外用,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外用,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在财务部办理外借登记手续,财务视情况派专人陪同前往办理;
带出外用印章使用完毕,当日应交还印章管理人员,并及时到财务部办理归还注销手续。
第7章 印章的停用及销毁
第14条 印章的停用
因印章内容变更或因业务需要停止使用的印章,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财务负责人初审、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交由行财务备案。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财务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及销毁的登记档案。(见附件4)
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各保管人应迅速向公司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财务负责人则应根据情况依相关规定的手续处理。
停用的印章于行政部封存一年后予以销毁。
第8章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印章外借归还登记表》
3、《印章使用(现印)登记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