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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分类:实用文档发表于 2023-04-16 13:28阅读数:0

想写好实用文档类型的文章,不妨来参考一下本文。好范文为大家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希望对你的范文写作有所帮助。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苏环办〔2019〕327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固体处 葛勇,电话:025-58527551;固管中心查建宁,电话:025-58527366)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汲取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化解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着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

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规范涉危项目环评管理

(三)加强涉危项目环评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要依法开展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的,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的,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意见。

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应明确其贮存管理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去向,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监管,将相关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纳入申报登记管理,并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四)开展项目环评自查自纠。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已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各地可组织执法、环评、固管等部门开展涉危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管理

(五)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异常数据修改申请应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结合系统申报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管理计划如需调整变更的,应重新在系统中申请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对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区域危险废物污染形势,查摆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逐步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限期整改并依法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危企业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附件1要求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企业有官方网站的,在官网上同时公开相关信息。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及有自建危废焚烧处置设施的企业须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二燃室温度等工况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联网上传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不公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要及时公开危险废物行政审批结果,依法公布监督性监测、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信息。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开展产废过程物料衡算研究。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物料衡算、产排污系数等技术手段研究,为环境监管提供支撑。可依托危险废物申报系统、区域大数据管理等平台,通过类比分析,测算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中原辅料与产品、固体废物等的数量关系。对衡算结果与实际产废情况相差明显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分析原因,对环评中错评、漏评的,督促企业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进行评估;对企业未如实申报、故意隐瞒废物种类、数量的,依法予以查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物料衡算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将物料衡算纳入数据分析中,为环境监管提供服务。

四、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八)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鼓励经营单位培育专业化服务队伍。试点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和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渠道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统一回收、贮存后按要求集中处置。到2020年,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40%以上,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九)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见附件1)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见附件2)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云存储方式保存视频监控数据。

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制定废物入场控制措施,并不得接受核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对不满足识别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未完成关键位置视频监控布设的企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责令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十)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全面推行电子联单,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快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实时共享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基础信息与运输轨迹信息。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在省内转移时要选择有资质并能利用“电子运单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建立和执行危险废物发货、装载和接收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对未实行电子运单而发货、装载或接收的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建立电子档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统筹协调。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统筹协调处置的通知》(苏环办〔2018〕221号)要求,进一步清理本地区在危险废物省内转移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政策和行政规章等,坚决落实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的要求,不得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鼓励公众利用“12369”举报热线、纪检监察信访等渠道,对违法违规设置跨区域转移障碍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发现存在干预危险废物转移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在全省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地方年度考核体系。

探索建立经营活动奖惩机制。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等要求,依托环保信用评价、绿色金融、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对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处置水平高、价格合理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在行政审批、随机抽查、资金扶持等事项中,以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等方式予以鼓励,在专项资金补助上优先支持;对信用不良、处置水平低、价格虚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大惩戒力度。

(十二)用市场手段配置全省利用处置能力。

完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供需平台。建立健全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信息公开和互助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企业可实时发布本区域、本企业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种类、规模、技术、剩余能力、需求等信息,通过公开竞争,降低处置成本,消除价格垄断,推动处置市场良性发展。鼓励各设区市之间自行建立危险废物处置互助机制,实现处置能力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共同协商解决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问题。

规范经营单位价格行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指导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禁止价格歧视行为。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在企业厂区显著位置、公司网站及省级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等平台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督促经营单位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单位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价格,不得通过限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数量、划分市场区域、联合抵制交易等方式影响利用处置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有序竞争,禁止相互串通、构建价格联盟,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利用处置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单位或产废单位权益。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监管人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危险废物违规服务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58”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十三)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督促各地加快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作为落实全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规划的重点,列出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加强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处置。加大废盐、飞灰、高卤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究,沿海地区加快建设一批适应高卤素化工残渣的焚烧设施和处置废盐的刚性填埋场。加快制定处置行业准入条件,淘汰一批技术和设备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处置能力。着力推进自建焚烧设施规范运行,进一步明确自建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加大自建设施环境监管。

(十四)推进工业窑炉协同处置。

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缺口较大且短期内难以补足的地区,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规范运行。开展其他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可行性研究,推动应急协同处置能力建设。对水泥窑、钢铁企业、火电厂现有工业窑炉进行摸底,建立应急处置资源库,对协同处置范围进行评估,明确应急处置企业、处置废物种类及能力等,制定涉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响应、风险评估等工作。

七、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十五)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全省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在编制、机构、人员上向固废执法领域倾斜。加强执法、环评、固管人员能力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部门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培训及技术交流,制定统一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明确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清单(见附件3),纳入全省移动执法平台,实行执法清单化管理,“一把尺子量到底”。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的现场执法清单。

明确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职责。根据《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危险废物日常检查包括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纳入环境执法机构工作职责,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有效加强执法与管理的衔接。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固管、环评、法规等部门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省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省厅年度综合性考核,考核工作由厅固体处牵头组织,厅相关处室(单位)配合,考核结果纳入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制度,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双随机”抽查中实现全覆盖,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发现与环评情况不一致的,告知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发现的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十六)优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

加快推进信息化标准建设,建立省厅申报系统与地方环境监管系统、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数据衔接接口,保证数据贯通。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反馈的系统问题,设置畅通、规范、快速处理机制,依托系统平台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申报管理效率。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视频监控等技术,建立信息化监管机制,实施立体式监控,有效提升监管效率。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贮存设施强化视频监控,引导企业采用含二维码信息的危险废物标签实现电子信息识别跟踪。

(十七)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探索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防控体系。以化工园区为重点,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提出“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意见。推动化工园区实时动态监控、执法行为全程记录等环境监管,推动重点化工园区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强化部门间协作。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应急、消防、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推送和共享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共同防范环境风险。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推动打击固体废物违法转移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形成惩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八)完善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落实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验室废物收集、安全处置主体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督促产废单位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管理体系,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时产生的废药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其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

加强信息共享。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将本辖区内具有实验室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信息告知同级教育等相关部门,督促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清运机制,充分保障辖区实验室废物妥善及时处置,并对实验室废物相关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八、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党委政府履职尽责不缺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建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内设机构协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完善日常工作推进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要求。

(二十)强化科技与经济政策支撑。

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分行业、分类别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大环保引导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纳入《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内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处置设施建设和稳定运营。联合税务部门,加大对固废综合利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探索综合利用技术的主动性和提升综合利用水平的积极性。配合有关部门利用“环保贷”等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积极探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以奖促治”制度,加大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调动社会和企业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二十一)严肃责任追究。

落实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违法单位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落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以及其他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在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废物属性鉴别及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或其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内容或结论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政府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263”专项行动考核及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内容,考核结果和督察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尤其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危险废物违法违规问题频发、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二)加强作风建设。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官僚主义不作为。要加强机构队伍和工作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行政指导,协同推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附件1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

附件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

一、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

图案样式

设置规范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设置位置

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

(1)尺寸:底板120cm×80cm。

(2)颜色与字体:公开栏底板背景颜色为蓝色(印刷CMYK参数附后,下同),文字颜色为白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

(3)材料:底板采用5mm铝板。

3.公开内容

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环保负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产生规模、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和容积、贮存设施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环评批文、产生来源、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设置位置

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

尺寸、颜色与字体、材料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公开栏规格参数一致。

3.公开内容

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环保负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次生危废种类和数量、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含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过程、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厂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

填写说明:

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危险废物产生规模:分为1吨/年以下、1(含)-10吨/年、10(含)-100吨/年、100(含)-500吨/年、500(含)-1000吨/年、1000吨/年及以上共六个等级。

(2)贮存设施数量:仓库×处,储罐×处。仓库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

(3)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仓库×平方米,储罐×升。仓库面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建筑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计;储罐容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容积之和,以升计。

(4)厂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每一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厂区的相对位置。

(5)危废名称:列出企业实际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名称。

(6)危废代码:危险废物对应的八位码。

(7)环评批文:公开企业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情况。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批复文号,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无”。

(8)产生来源:指危险废物产生环节或产生工序。

(9)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贮槽等设施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编号。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效期: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许可有效期。

(3)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根据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内容,列出企业收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方式与能力。

(4)次生危废种类和数量:指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名称、代码和数量,其中,数量根据管理计划、上一年度次生量估算,以吨/年计,可清洗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以只计量。

(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厂区内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过程、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6)厂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涉及危险废物的区域在厂区的相对位置,包括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区域、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

二、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图案样式

设置规范

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1.设置位置

平面固定在每一处贮存设施外的显著位置,包括全封闭式仓库外墙靠门一侧,围墙或防护栅栏外侧,适合平面固定的储罐、贮槽等,标志牌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除无法平面固定警示标志的储罐、贮槽需采取立式固定外,其他贮存设施均采用平面固定式警示标志牌。

2.规格参数

(1)尺寸:标志牌100cm×120cm。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

(2)颜色与字体:标志牌背景颜色为黄色,文字颜色为黑色。三角形警示标志图案和边框颜色为黑色,外檐部分为灰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

(3)材料:采用1.5-2mm冷轧钢板,表面采用搪瓷或反光贴膜处理,端面经过防腐处理;或者采用5mm铝板,不锈钢边框2cm压边。

3.公开内容

包括标志牌名称、贮存设施编号、企业名称、责任人及电话、管理员及电话、贮存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建筑面积或容积、贮存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贮存危险废物清单(含种类名称、危险特性、环评批文)、监制单位等信息。

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1.设置位置

立式固定在每一处储罐、贮槽等不适合平面固定的贮存设施外部紧邻区域,标志牌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不得破坏防渗区域。

2.规格参数

(1)尺寸:标志牌90cm×60cm。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

(2)颜色与字体:标志牌主板颜色、字体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一致,立柱颜色为黄色。

(3)底板材料: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材料一致。

3.公开内容

包括标志牌名称、贮存设施编号、企业名称、责任人及电话、管理员及电话、贮存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建筑面积或容积、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环评批文、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监制单位等信息。

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

1.设置位置

贮存设施内部分区,固定于每一种危险废物存放区域的墙面、栅栏内部等位置。无法或不便于平面固定、确需采用立式的,可选择立式可移动支架,不得破坏防渗区域。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

(1)尺寸:75cm×45cm。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

(2)颜色与字体:固定于墙面或栅栏内部的,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一致。采用立式可移动支架的,警示标志牌主板字体及颜色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一致,支架颜色为黄色。

(3)材料:采用5mm铝板,不锈钢边框2cm压边。

3.公开内容

包括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主要成分、危险特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监制单位等信息。

填写说明:

2.1贮存设施外部警示标志牌

包括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和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1)贮存设施编号:用“(第×-×号)”表示,第一个“×”指企业贮存设施总数,第二个“×”指本设施顺序号。

(2)本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已通过环评的,填写环评批复文号;未通过环评的,填写“无”。

(3)本设施建筑面积(容积):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以平方米计,储罐、贮槽等以升计。

(4)本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设施内贮存危险废物种类及危险特性,明确须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对应项目前打“√”。采用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牌的,直接填写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5)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指为应对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备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备。

(6)本设施贮存危险废物清单: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种类情况,填写各类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环评批文(指产生或收集此项危险废物的项目环评批文,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无”);企业可根据贮存种类多少,适当调整本部分的字号和间距。

2.2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

(1)废物名称:分区警示标志牌对应区域贮存的危险废物名称。

(2)废物代码:该分区内危险废物代码。

(3)主要成分:该分区内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名称。

(4)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分区内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6)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指为应对分区内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备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备。

三、包装识别标签

图案样式

设置规范

粘贴式标签:

系挂式标签:

1.设置位置

识别标签包括粘贴式和系挂式。粘贴式危险废物标签粘贴于适合粘贴的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包装物上,系挂式危险废物标签适合系挂于不易粘贴牢固或不方便粘贴但相对方便系挂的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包装物上。

2.规格参数

(1)尺寸:粘贴式标签20cm×20cm,系挂式标签10cm×10cm。

(2)颜色与字体: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文字颜色为黑色,字体为黑体。

(3)材料:粘贴式标签为不干胶印刷品,系挂式标签为印刷品外加防水塑料袋或塑封。

3.内容填报

(1)主要成分:指危险废物中主要有害物质名称。

(2)化学名称:指危险废物名称及八位码,应与企业环评文件、管理计划、月度申报等的危险废物名称保持一致。

(3)危险情况: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列危险废物类别,包括爆炸性、有毒、易燃、有害、助燃、腐蚀性、刺激性、石棉。

(4)安全措施:根据危险情况,填写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5)危险类别:根据危险情况,在对应标志右下角文字前打“√”。

说明:

附件中出现的底板背景、文字、图案、标签颜色对应CMYK色值情况如附表所示。

附表:颜色色值情况对照表

颜色色值情况对照表

序号

颜色

色值

十六进制代码

对应项目

蓝色

C92 M75 Y0 K0

#0000ff

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底板背景。

白色

C0 M0 Y0 K0

#ffffff

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文字,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为“有毒”、“有害”、“腐蚀性”、“刺激性”、“石棉”的标志背景。

黄色

C10 M0 Y83 K0

#ffff0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背景,三角形警示标志图案背景,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为“助燃”的标志背景,立式固定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的立柱,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的立式可移动支架。

黑色

C93 M88 Y89 K80

#00000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所有文字、危险废物标签所有文字、危险类别标志所有文字。

灰色

C17 M15 Y13 K0

#dad7d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上的三角形警示标志外檐部分。

桔黄色

C0 M63 Y91 K0

#ff8000

危险废物标签背景、危险类别为“爆炸性”的标志背景。

红色

C0 M96 Y95 K0

#ff0000

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为“易燃”的标志背景。

附件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的中间环节,在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均应在关键位置设置在线视频监控。现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设置位置、监控点位、监控系统等方面作出规定(见附表)。

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上,企业应指定专人专职维护视频监控设施运行,定期巡视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运行、维修、使用记录,保持摄像头表面整洁干净、监控拍摄位置正确、监控设施完好无损,确保视频传输图像清晰、监控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因维修、更换等原因导致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采取人工摄像等应急措施,确保视频监控不间断。

附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附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设置位置

监控范围

监控系统要求

设置标准

监控质量要求

存储传输

一、贮存设施

全封闭式仓库出入口

全景视频监控,清晰记录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行为。

1.监控系统须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1211-2014)等标准;

2.所有摄像机须支持ONVIF、GB/T 28181-2016标准协议。

1.须连续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和物流情况,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不得对原始影像文件进行拼接、剪辑和编辑,保证影像连贯;

2.摄像头距离监控对象的位置应保证监控对象全部摄入监控视频中,同时避免人员、设备、建筑物等的遮挡,清楚辨识贮存、处理等关键环节;

3.监控区域24小时须有足够的光源以保证画面清晰辨识。无法保证24小时足够光源的区域,应安装全景红外夜视高清视频监控;

4.视频监控录像画面分辨率须达到300万像素以上。

1.包含储罐、贮槽液位计在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中控室联网,并存储于中控系统。没有配备中控系统的,应采用硬盘或其他安全的方式存储,鼓励使用云存储方式,将视频记录传输至网络云端按相关规定存储;

2.企业应当做好备用电源、视频双备份等保障措施,确保视频监控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监控视频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

全封闭式仓库内部

全景视频监控,清晰记录仓库内部所有位置危险废物情况。

围墙、防护栅栏隔离区域

全景视频监控,画面须完全覆盖围墙围挡区域、防护栅栏隔离区域。

储罐、贮槽等罐区

1.含数据输出功能的液位计;

2.全景视频监控,画面须完全覆盖罐区、贮槽区域。

二、装卸区域

全景视频监控,能清晰记录装卸过程,抓拍驾驶员和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信息。

同上。

同上。

同上。

三、危废运输车辆通道(含车辆出口和入口)

1.全景视频监控,清晰记录车辆出入情况;

2.摄像机应具备抓拍驾驶员和车牌号码功能。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件3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清单

(附表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罚则

1.落实企业法人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度,在企业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污染防治责任信息,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资料检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

2.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置、管理要求依法进行环评,并依照环评完成验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建利用、处置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相关环评中应详细说明自建利用设施的利用工艺、可利用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产品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自建焚烧、填埋处置设施分别应符合焚烧、填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企业应如实、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并长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查看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贮存台账,自建有利用、处置设施的还应有利用、处置台账,并与系统申报数据、转移联单等校核)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申报事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核实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相符性,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特别是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1.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出入库记录表。

现场核查;查看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表应详细记录危险废物名称、代码、入库日期、来源、包装形式、数量、出库日期、出库去向(发生转移的记录转移联单号)、出库数量、交接人和贮存量等信息。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1、4.2、4.4、4.10、6.2、6.3.9、8.1条,《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第6.3、6.4、6.5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转移网上申报制度。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网上转移申报系统等材料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跨省转移的应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查看转移联单填报情况,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有相应审批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6.转移联单保存齐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资料检查(查看对应保存期限内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7.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经营单位签订处理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

资料检查(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综合篇章或危险废物专章),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一次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三年更新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及其备案表、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4条款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资料检查(查看培训方案、记录、报告等资料)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4.3条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10.4条款、《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7.2条款规定

21.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清单

(附表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罚则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资料检查(查看运输单位的相关资质;查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现场核查(检查贮存场所“三防”措施)(检查转移联单,关注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允许经营范围之内)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资料检查(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检查暂存间及暂存设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检查转移联单,关注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允许经营的范围之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4.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申报事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相符性,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特别是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0.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现场核查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1、4.2、4.4、4.10、6.2、6.3.9、8.1条,《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第6.3、6.4、6.5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14. 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跨省转移的应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有相应审批材料,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6.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现场核查(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资料检查(查看合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现场核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19.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综合篇章或危险废物专章),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一次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三年更新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及其备案表、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4条款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资料检查(查看入场分析报告、相关药剂购买发票、使用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第10.2.3条

21.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查看检查和维护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2.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资料检查(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现场询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3.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运行。

现场核查(查看焚烧设施在线工况监控记录)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第7.9条

2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应按照要求实行烟气在线监测,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将所有信号数据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在线监控系统”

查看联网情况和焚烧处置设施上传数据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第7.9条

25.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资料检查(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依据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记录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资料检查(查看近几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7.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资料检查(查看其每年度的经营情况记录簿)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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